辩护人(英语:defender,日语:弁護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庭人员之一,其职责在于为被告提供实质有效的辩护,以确保被告获得公平、公正的审判。辩护人一职主要是由律师出任,不过仍视各地规定而异,在未采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的地区,未持有律师资格者也可能在经过法官的允许后,充任辩护人的角色。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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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辩护人的出任原由,大致可以分成以下三类:

  • 选任辩护人

选任辩护人是由被告犯罪嫌疑人自行选定、委任的辩护人,也是最常见的一种类型,一般也多是寻求具有律师资格者担任。

  • 指定辩护人

这类辩护人并非由被告自行选任,而是由法院指派。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多为“强制辩护”案件,包括面临重罪指控、被告本身为身心障碍者或其他特殊情形等,此时法院有义务提供被告辩护人以协助其进行诉讼。在实务上,也多半是由律师公会法律援助机构协助指派律师担任。

  • 公设辩护人

与指定辩护人相似,公设辩护人的设置也是为了强制辩护或类似性质案件,但不同之处在于,指定辩护人是法院向外寻求符合资格者接受委任为辩护人,公设辩护人则是法院内的公职人员,法院可以直接指派其辩护。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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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属于辅助被告的诉讼主体之一,在诉讼过程中负有为被告提供实质、有效的辩护义务,亦即辩护人必需确保被告于整个刑事程序中受到公平、符合程序正义的待遇,否则可能将违反职业伦理,而面临被惩处的后果。因此,辩护人在刑事程序中享有相当权利,作为协助被告进行防御必要的特权:

接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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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见交通权,又称接见权交通权,指辩护人对于受到羁押拘留逮捕或关押的被告犯罪嫌疑人有接见沟通的权利,目的在于保障被告寻求辩护的权利。因此,即便法院下令将被告“收押禁见”,辩护人也并不在“禁见”的范围内,而得以继续提供其法律服务。

在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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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刑事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遭受到侦查机关盘查、询问/讯问或搜索时,辩护人有权要求在场陪同,并随时提供被告法律服务,称为辩护人的“在场权”。如果辩护人无法即时在场,则被告就可能面临违法、不当侦查的危险,因此赋予辩护人在场的权利,是被告在整个刑事程序中相当重要的权利之一。

阅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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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所指控被告的证据、调查报告等诉讼资料,辩护人有权要求阅览,以拟定其辩护攻防。在采行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国家(如美国日本),这项程序不称作“阅卷”,而是“证据开示英语Discovery (law)”,且辩护方同样也有开示己方证据的义务。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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