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惟讷
郝惟讷[1](1623年—1683年),字敏公,又字端甫,明末清初政治人物,顺天府霸州(今河北省霸州市)人。[2]
郝惟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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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诰授光禄大夫吏部尚书 | |
籍贯 | 顺天府霸州 |
族裔 | 汉族 |
字号 | 字敏公,又字端甫 |
谥号 | 恭定 |
出生 | 明天启三年(1623年) 顺天府霸州 |
逝世 | 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 京师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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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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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编辑郝惟讷之父郝杰为明崇祯年间进士,后仕清,官至户部侍郎。惟讷于清顺治三年(1646年)中举人,次年联捷进士。授官刑部陕西司主事。历任福建督粮佥事、通政司右参议、太仆寺少卿、大理寺卿、户部右侍郎、户部左侍郎等职。康熙四年(1665年)升都察院左都御史。康熙五年至十一年(1666至1672年),历任工、刑、礼、户、吏五部尚书。康熙十九年(1680年)因丁忧免职。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守丧结束,重返京师,未几授官而卒。谥恭定。[2]
著作
编辑有《郝恭定集》、《永言录》等传世。
注释
编辑- ^ 《清史稿》列传作“维讷”,但书中他处提及其名时均作“惟讷”。其墓志铭及《明清进士题名碑录》亦作“惟讷”。
- ^ 2.0 2.1 《清史稿·卷264·列传五十一》:郝维讷,字敏公,直隶霸州人。父杰,明崇祯进士。顺治初,授行人,迁户部给事中。迭疏请开经筵,祀阙里,废斥诸臣才堪录用者量予自新,朝贺大典内监不得入班行礼,俱下部议行。累迁户部侍郎。卒。
维讷,顺治四年进士,授刑部主事,再迁郎中。七年,出为福建督粮道佥事。师下漳南,粮运多阻,维讷督米二万石浮海达泉州以济军。巨盗张自盛犯延、卲,徙维讷权延建卲道,设方略,用间散其党,自盛就擒。寻署按察使,谢苞苴,绝羡耗。举卓异,复用孙承泽、成克巩荐,十一年,召授通政司右参议。累迁大理寺卿。十三年,擢户部侍郎,调吏部。十六年,丁父忧。服阕,起户部侍郎,复调吏部。
康熙三年,典会试,寻擢左都御史。维讷以开国二十余年,南徼初定,民困未苏,疏言:“天下大弊在民穷财尽,连年川、湖、闽、广、云、贵无不增兵增饷,本省不支,他省协济。臣观川、湖等省尚多旷土,若选绿旗及降兵精锐者隶之营伍,给以牛种,所在屯田,则供应减而协济可以永除,闾里无追呼之困。”又疏言:“巡按既裁,地方巡视责归督抚。督抚任重事繁,出巡动逾旬月,恐误公务,况骑从众多,经过滋扰。至属官贪廉,闾阎疾苦,咨访耳目,仍寄司道。请嗣后事关重大者,仍亲身巡察,余概停止。”又疏言:“山西、山东等省偏旱,发帑赈济,圣恩至为优渥,特穷乡僻壤恐难遍及,惟蠲免钱粮,率土均霑实惠。但田有田赋,丁有丁差,前者被灾地方,例多免粮不免丁;其有丁无田者,反不得与有田之户同霑恩泽。请丁银均如田粮分数蠲免。”又疏言:“贪吏罪至死者,遇赦免死,并免交吏部议处。此曹饕餮狼藉,未可令其复玷名器,贻害地方。虽新例赴部另补,贪残所至,播虐惟均。请敕部定议,凡赃款审实者,遇赦免罪,仍当夺官。庶官箴可肃,民害可除。”皆下部议行。
五年,迁工部尚书,调刑、礼二部。八年,调户部。疏请停督抚勘灾,申禁圈取民地,并得旨允行。十一年,调吏部。时兵兴开捐纳,正途日壅,维讷为斟酌资格,按缺分选,铨法称平。十八年,给事中姚缔虞请宽免科道风闻言事之禁,下廷臣议,维讷谓:“言官奏事,原不禁其风闻。但风闻奏参审问全虚者,例有处分,否则虑有藉风闻挟私报怨者,请仍照定例行。”从之。
维讷领吏、户二部最久,法制多经裁定。凡事持大体,遇会议、会推、朝审,委曲斟酌,期于至当。敷奏条畅,所见与众偶有同异,开陈端绪,不留隐情,上深重之,往往从其言。十九年,遭母忧。服阕,诣京师,未补官,卒,谥恭定。
参考文献
编辑延伸阅读
编辑[编]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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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黄机 |
礼部汉尚书 康熙七年八月戊子-康熙八年四月己丑 (1668年9月27日-1669年5月26日) |
继任: 龚鼎孳 |
前任: 黄机 |
户部汉尚书 康熙八年四月己丑-康熙十一年二月丁亥 (1669年5月26日-1672年3月9日) |
继任: 梁清标 |
前任: 黄机 |
吏部汉尚书 康熙十一年二月丁亥-康熙十九年十一月癸酉 (1672年3月9日-1681年1月7日) |
继任: 黄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