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间贤之助(日语:野間賢之助のま けん の すけ Noma Kennosuke;1896年2月19日—1947年5月27日[1][2]),日本陆军大佐上校),于1941年12月25日至1945年1月18日香港日占时期担任香港宪兵队队长(警务机构首长),期间虐待以及滥杀大量无辜市民,以致其得“杀人王”之称号[2]。野间贤之助于大日本帝国无条件投降后被审判为战争罪犯,于1946年被判处死刑,于翌年5月问吊

野间贤之助
日占香港宪兵队队长
任期
1941年12月25日—1945年1月18日
个人资料
出生1896年2月19日
 大日本帝国东京
逝世1947年5月27日(1947岁—05—27)(51岁) 处决
 英属香港赤柱监狱
野间贤之助被判死刑

简历 编辑

香港宪兵队队长 编辑

1941年12月香港保卫战爆发,英属香港政府赋予香港警务处宪兵地位,协助驻港英军皇家香港军团保卫香港。同年12月25日,香港政府投降,香港沦陷,时任警务处处长俞允时与其他欧裔警官高级警官被日本皇军囚禁在赤柱集中营[3],至此香港警务处正式由日本人掌管及直接控制,改名为香港宪兵队,警务处处长亦相应改名为宪兵队队长,由野间贤之助担任。 当时,大部分华裔人员仍然遵从训令,于局势稍为平稳时返回所属差馆报到,继续穿上军装当差。时而,警察被改名为宪查,亦即宪兵制服亦都改变,香港警察徽章被转换成颗五角星。制服左臂挂上了写有宪查编号的臂章,胸前挂上写有隶属的宪兵部及宪查编号的布块。高级的宪查制服为白色,穿长筒靴,腰佩军刀。当时,宪查每当遇见日本皇军军人,均需要以日语说“辛苦了!”。此外,日本皇军在广州东莞宝安县等地方,带来了华籍的保安队队员,作为宪查的临时上司。两个月后,局势被日本全然掌控后,保安队队员被遣散返回中国。大日本帝国对香港施行军法统治,以致当时斗胆犯案之徒极少。如果被逮捕,疑犯被带返差馆纪录后,就会被押解返回犯案现场处决

受审和处决 编辑

日本无条件投降后,香港根据《波茨坦宣言》进行了乙及丙级战犯的审判事务,当中又分开为英国法庭(1946年4月8日至1948年12月10日)和澳洲法庭(1947年11月24日至1948年12月13日),分别审判香港在日本皇军统治期间的战争罪犯及周边各地的日本皇军战争罪犯,而当中的英国法庭就是主要处理有关于野间贤之助所领导的香港宪兵队的案件。

香港法院开庭审判战争罪犯时,野间宪之助的案件被列为第17号立案,起诉书的要点写到:“自1941年12月25日至1945年1月18日期间,作为香港宪兵队队长,负有维持公共治安、监督宪兵队员、管理拘留所责任,但却参与虐待香港市民,导致许多人死亡,指挥日军违法杀人,并给大量无辜香港市民造成肉体痛苦,因此犯下战争罪行。”最后于1946年12月25日圣诞节被判处死刑,并于翌年5月27日于赤柱监狱问吊[4]

相关参见 编辑

政府职务
前任:
(首任)
香港宪兵队队长
1941年至1945年
继任:
(末任)

参考注释 编辑

  1. ^ 觀審花絮. 工商日报第一张第三页. 1946年12月25日. 
  2. ^ 2.0 2.1 「殺人王」野間死矣!昨在赤柱執行絞刑 英軍當局派員監視行刑. 工商日报第一张第三页. 1947年5月28日. 
  3. ^ 警队首长(1841-1945)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警声》 第772期
  4. ^ 香港法院開庭審判戰爭罪犯. [2012-09-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