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五减租
三七五减租是台湾省政府公布的私有耕地租用办法的土地改革政策。中华民国38年(1949年)4月14日,在中国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委员蒋梦麟的建议下,台湾省政府主席陈诚公布《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开始实施三七五减租。[1]1949年8月15日,台湾全省三七五减租政策“研拟完成”。[2]1951年5月25日,立法院正式通过《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6月7日以总统令公布施行;条例规定,租期一律改为六年,在租期中非因法定事故,地主不得终止租约,以保障佃农权利。[3]
该政策使佃农减轻负担、提高生产意愿并改善生活[4][5],但是地主由于收益减少,纷纷欲收回土地,从而导致许多业佃纠纷[6]。
历史
编辑前身
编辑三七五减租源于当时由中国国民党主政的国民政府在中国大陆地区实施的二五减租。中国当时佃农缴纳给地主的佃租,普遍采取分益佃租方式,而其比例通常是收获总量的50%。“二五减租”是将缴纳给地主的50%的佃租,减去至25%。所以三七五减租便是将佃租调为最高37.5%。[7]
1926年10月,国民党联席会议做出“减轻佃农田租百分之二十五”,“禁止重利盘剥,最高利率,年利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的规定。[8]
1929年,浙江省政府订颁“浙江省佃农佃租减租办法”,首先实行二五减租。
1930年6月30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土地法》,规定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375‰,约定地租超过375‰者,应减为375‰,不及375‰者,依其约定”。[9]
1941年4月,湖北省政府颁行“湖北省减租实施办法”,在14个县实验减租,但在1943年湖北省主席陈诚离职后不再推行。1945年11月5日,国防最高委员会与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等联合开会,讨论行政院所拟“二五减租办法”。[10]:290出席者普遍赞成为农民“减租”,但讨论结果,都感觉难以推行。[10]:290委员们决定准予备案,由行政院申令各级政府彻底实施,由中国国民党中央党部及行政院分令各省市党部、各省市政府随时具报实施情形,“务期达到增进佃农利益目的”。[11]1946年10月24日,国民政府颁布《川滇黔桂绥靖区土地处理办法》,[12]办法规定区内佃农佃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年收获量总额三分之一,时称“三一减租”。1947年,广西省政府曾普遍推行减租政策。二五减租政策的成效,仅就四川省而论,受惠佃农有一千七百五十万人。[7]杨天石认为,在地主的强大压力下,二五减租运动逐渐成为具文:除了浙江省之外,其他各省均未实行,大部分省份连减租条文都没有[13]。
民国36年3月15日
编辑在台湾日治时代中后期,因为佃农必须有土地耕作方能维生,但在地小人稠情况下,许多拥有超过四甲土地(农地)以上的地主可以凭喜好选择谁来承租,而且条件苛刻;佃农必须将所获除了部分留存作种之外,一律缴给地主。陈诚要求地主不得强迫全缴,佃农只须缴交37.5%给地主,15%作种,其余可以自用。民国36年3月15日,国民政府国防最高委员会第223次常务会议决议:“各地耕地佃农应缴之地租,暂依照正产物总额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计算。” 民国36年3月20日,行政院通令各省遵行。台湾省于屏东县开始试办耕地减租[14][15]。
当时台湾的租佃制度,很多都是口头契约,地主规定的农地租金采预收制而时有弹性或无弹性,故被当时的佃农称为“铁租”(即遇天灾或歉收皆须依约缴付),时人见称这些佃农的权利缺乏保护[4]。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
编辑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 The 37.5% Arable Rent Reduction Act | |
---|---|
状态:施行中 | |
施行日期 | 1951年6月9日 |
修正次数 | 3 |
最新修正 | 2002年5月15日 |
法规类别 | |
改组前类别 | 内政法规地政目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 |
沿革 | 法规沿革 |
立法历程 | |
| |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在民国40年(1951年)6月7日以总统令公布施行[16],历经三次修订而实施至今。[17]
“三七五减租条例”规定佃农对地主缴纳的地租,以全年收获量的37.5%为上限,现有地租高于37.5%者须降至此标准,低于此标准者则不得提高。同时公布保障佃农耕作权的相关法律,包括规定要签订书面佃耕契约、延长契约期间、限制佃耕地的收回等。[4]
条例规定:[4]
- 地主不得预收地租,若遇歉收则应调降。
- 佃期不得低于6年。
- 租约期满后,除非地主收回自耕,否则仍应租给原佃农。
- 地主若要出售土地,原耕作之佃农有优先承购权。
- 各县市乡镇设有租佃委员会,以仲裁调解租佃纠纷。
- 农地的“正产物”是指稻米、甘薯等,以1947、1948年的平均值为计算依据,而非依每年收获量的37.5%重新计算,所以是定额制而非定率制。
影响
编辑三七五减租的实行成效,据台湾省地政局统计,1949年的受益农户296,043户,占农户44.5%,订约面积256,557公顷,占耕地总面积31.4%。地租率由50%~70%减为37.5%,佃农的负担大为减轻,生产意愿提高。1948-1951年农业生产量增加47%以上,佃农生活获得改善。[4][18]:25-26[19]
三七五减租正式实施后,许多佃农的生活开始改善。许多当时的产业纷纷以“三七五”为名打广告,如“三七五耕牛”、“三七五脚踏车”等,而这时婚嫁的新娘被戏称为:“三七五新娘”。[5]
评价
编辑战后台湾土地改革政策是一连串的政策,将地利盈收部分转往官方。民国38年实施三七五减租,解决部分租佃问题。民国40年至65年间分九期实施公地放领,放领对象以原承租公有耕地之现耕农民为主;陈诚下令清查可用之土地,若是无主地或是邻近私有地之国地,便开放让农民贷款购买,分多期缴清且利率低。农民开始向各地农会询问,若手上有余款,就申请购买,各地农会出售较新式的农具,也派员开课教导如何使用。到了农业机械化后期,农民可以用余钱改善生活之外,还能够投资。政府为了补偿地主,以四大国业股票(盐、纸、农林、工矿)售予,但因中小地主经济状况不佳,又普遍不信任与接受股票与债权之价值,纷纷出售政府给予补偿之股票,台湾五大家族则趁机以低价购入,晋身为工业资本家。至于地主在失去土地后,无法改行者,则逐渐没落。
民国42年(1953)1月公布“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及“台湾省实物土地债券发行条例”,将地主出租之耕地征收后,放领给现耕佃农或雇农[20]。
这些政策将地主的大片土地转给农民,地主除了获得股票、债券作为补偿外,还能保有部分土地,不会一无所有,[21][22]消除了地主武力反抗的风险[23]。于是部分佃农转而成为“自耕农”。
与中共土改不同的是,不使用暴力,佃农民最终还是得到了土地耕作权。但坏处是土地细碎化,同时也对日后大规模开发、或分割、或建设收购土地造成阻碍。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国家发展委员会:三七五减租 (Farmland Rent Reduction)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4-11-29.
- ^ 蒋经国. 〈危急存亡之秋〉. 《風雨中的寧靜》. 台北: 正中书局. 2003年: 第229页 [2014-04-30]. ISBN 978-957-09-1577-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7-05).
- ^ 李守孔. 《中國現代史》. 台北: 正中书局. 1973年9月: 第184页. ISBN 9571406635.
- ^ 4.0 4.1 4.2 4.3 4.4 台湾大百科全书:三七五减租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5.0 5.1 郭岱君. 台灣經濟轉型的故事: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 联经出版. 27 May 2015: 71 [2016-11-25]. ISBN 978-957-08-4565-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01).
- ^ 庄濠宾. 耕者有其田與客家地主階層的探討:以新竹地區為例. 中华民国客家委员会. 2018-05-16 [2023-01-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1-28).
- ^ 7.0 7.1 三七五減租. 中华百科全书. [2014-09-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06).
- ^ 《国民党中央及各省区联席会议关于本党最近政纲决议案(节录)》(1926年10月),于建嵘主编:《中国农民问题研究资料汇编第1卷(1912—1949)》下,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873页。
- ^ 《土地法(节录)》(1930年6月),《中国农民问题研究资料汇编第1卷(1912—1949)》下,第946页。
- ^ 10.0 10.1 杨天石:〈论国民党的社会改良主义〉,刊吕芳上主编:《论民国时期领导精英》,商务印书馆(香港)有限公司,2009年12月
- ^ 《国防最高委员会常务会议纪录》第七册影印本,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96年,第637页
- ^ 《国防最高委员会档案》,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藏,004/145.452
- ^ 杨天石. 國民黨在大陸「二五減租」的失敗. [2014-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9).
- ^ 陈立夫. 第十一屆海峽兩岸行政法學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PDF). 中国行政法学会: 2. 2009年7月 [2014-04-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01).
|chapter=
被忽略 (帮助) - ^ 晋燃. 中國國民黨大陸時期的農地政策與實踐述要.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年10月31日).
- ^ 张之杰等,《20世纪中国全纪录》,台北,1991年,锦绣出版社,第327页
-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中华民国内政部地政司. [2014-08-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 ^ 汤惠荪 (编). 臺灣之土地改革. 中国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特刊. 1954年10月, (第九号).
- ^ 第五章 三七五減租. 财团法人土地改革纪念馆. [2024-03-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3-24).
- ^ 第四章 台灣土地改革的實施程序. 财团法人土地改革纪念馆. [2013-0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5-02).
- ^ 徐世荣. 悲慘的共有出租耕地業主—耕者有其田政策再審視(第2年) 研究成果報告(完整版) (PDF). 国立政治大学地政学系: 第158页. 2009年12月2日 [2014年8月25日].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年3月1日).
- ^ 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副教授张卫波. 究竟該如何看待「土地改革」. 人民网. [2014-08-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每个地主可保有水田3甲或者旱地6甲
- ^ 陈淑铢. 最大的贏家. 《财经》杂志. 2013年9月8日 [2014-08-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