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旺旺中时并购中嘉案

最新留言:11年前由Alfredo ougaowen在话题对中时的评论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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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时的评论 编辑

为维持中立化,个人意见请先在讨论页进行,以取得共识,谢谢。--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2年8月30日 (四) 11:26 (UTC)回复

以上相关人士、学者与媒体,于旺中申请并购中嘉案之初至今,反对立场就已确立,甚至主导反对旺中案的关系人,部分立委并未善尽对行政机关延宕多时的问题进行监督,反而针对于民间投资申请者大加挞伐,相关反对人士、学者、团体与媒体,于舆论与事件操作上,早已失去应有的比例原则,反对主因仍是“跨媒体经营”的争议,从“大富”案至今的“旺中”案,其中的论述只是包裹着“媒体垄断”与“言论自由”的糖衣,实际上却是“反中的政治议题”与“媒体市场竞争的抵制”的串联,即便由第三者替换“旺中”并购中嘉,相关反对者的论述,并非会有所不同,而仅仅是对象不同如此而已!故以此些人的评论为舆论代表,显有球员兼任裁判,甚至成为球评之嫌,对于旺中来说明显不公!故仅应列举参考之!--POTTER6278 (留言) 2012年8月30日 (四) 11:17 (UTC)回复

该段叫做"议题发展",但引述均是原先反旺中的人来做评论,以此主导舆论走向,本才叫失去"中立化",故若要张贴本该"注解"来做公评!!否则那些人本是球员,又是裁判,又是球评!!自己打球,自己定规则,自己宣布结果...算是"中立"吗??? --POTTER6278留言2012年8月30日 (四) 12:33 (UTC)POTTER6278回复

若无法"注解"来做公评!!应将整段删除!!--POTTER6278留言2012年8月30日 (四) 12:35 (UTC)回复

维基的目的,不是在决定对错,只是汇整意见,提供资讯。个人意见可以在个人的部落格上发表,在维基上,提供可以查证的资料来源是基本常识。此外,所谓的中立化,是尽可能的把不同观点都整理出来,提供来源,让阅读的人做评断,而不是自行决定何者对错。--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2年8月30日 (四) 14:50 (UTC)回复

但若在“中立”的立场,也应符合“比例原则”,否则仅就单方面的人员陈述,恐有“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之嫌!!若无“比例原则”,是否应暂不列入纪录呢?否则,怎合乎“不同观点”的定义呢?尚请斟酌!--POTTER6278留言2012年8月30日 (四) 15:25 (UTC)回复

从另一角度而论;如果“百科”的定义,只是转载某些“报载”的行为与言论,缺乏客观的判断,那只要先去制造新闻,就可以主导“舆论方向”与“百科知识”,这样并不合理,至少也应该再转载内容上,先行标注以免“误导视听”!!该些人的资料均可先试着去查证是否属于“旺中案的公正第三者”,若不是,又如何能引用?也应属于“个人观念”!应该删除!!--POTTER6278留言2012年8月30日 (四) 15:32 (UTC)回复

而且本议题的关系人,双方均有媒体与记者背景,要事先创造、制造与编写“新闻资料”,本属较一般议题容易,借此“可以查证的资料来源”的特性,将更易操作方向,盼能更审慎处理“资料来源的正当性”,期盼应“标注”以维“中立”!--POTTER6278留言2012年8月30日 (四) 15:39 (UTC)回复

最终该段叫做"议题发展",直接引述相关人的阐述,实有争议!或可建议仅将标题修改为“反对者对NCC裁定后的说法(或是看法)”--POTTER6278留言2012年8月30日 (四) 15:51 (UTC)回复

修改为"各界评论",不晓得如何?同意你的看法,议题发展应该是记录事件,而不是记录看法。--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2年8月30日 (四) 15:58 (UTC)回复

首先;感谢您的谅解,个人觉得在“比例原则”下,既已知其为“反对者”,所有列举均有特定反对倾向,在缺乏另一方陈述时,总有“各界=大家都如此”的感觉,应该更清楚以“反对各界的评论”将更为恰当!尚请参酌与海涵!谢谢!--POTTER6278留言2012年8月30日 (四) 16:07 (UTC)回复

或许可以把支持者的声音及引用来源加上来,以平衡报导。个人意见。--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2年8月30日 (四) 16:15 (UTC)回复

因本属旺中投资申请案,涉及旺中自行"己事务的报导"本就有限,先前已告知此案正反关系人,双方均有媒体与记者背景,并非一般性议题,故建议编者能知此特性,于中立角度,优先确认与明示各资料来源的"角色",以维"平衡报导"的本意!谢谢!--POTTER6278留言2012年8月31日 (五) 00:48 (UTC)回复

同意。--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2年8月31日 (五) 02:3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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