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鳥條款
早鳥條款(英語:Early Bird exception),是一個有關於NBA各球團與球員之間簽下無視球隊薪金上限合約之特例條款的一種。與拉里·伯德條款(Larry Bird exception)內容大致相同,是可以讓球團無視球隊薪金上限簽下球員。
條款起源
编辑早鳥條款是拉里·伯德條款的弱化版本,這個版本是為了某些對球隊有相當程度貢獻的球員,但是又不是球隊的長期主要靈魂人物,如球隊中的NBA最佳第六人,也許是替補主力,由於球團有著薪資上限與支付豪華稅的壓力與風險,當球團把大部分的薪資額度給了球隊的第一線球員後,通常已經沒有能力花大錢留下這類球員(或者說,這類球員也不到花大錢的價值,因為才效力該球隊兩年左右),於是就有了這個弱化版的早鳥條款誕生。
條款內容
编辑該條款是規定只要選手在所屬球隊曾經連續效力兩年以上,在合約期滿成為自由球員後,該所屬球隊可以無視球隊薪金上限簽下該球員(原在NBA的勞資雙方協議中,只要球團中所有球員的總薪資超過球隊薪金上限,則球團無法與任何其他自由球員簽約)[1]。
此條款除了球員必須是在所屬球曾經效力超過兩年以外,期間也不能被所屬球隊揮棄(waive)或者以自由球員身份加入別的球隊,而在重新簽訂的合約中,最長合約年限為五年,最少為兩年,且第一年的薪資以該球員上季薪資的1.75倍為準、或是聯盟平均薪資﹝也就是中產階級條款的價碼﹞,兩者取較高者為早鳥條款合約的第一年薪水,每年的薪資漲幅與拉里·伯德條款一樣,最高不可以超過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