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KirkLU/Library and Archives/Policy/PL404.A/SI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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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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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编辑- 一、根据《存废复核方针程序导则(PL404.A)》第4条第1款第1项提出的复核申请,其事由分为共识阐释和方针指引适用两类:
- 以共识阐释为事由的,应说明对原讨论所应采取的阐释、原阐释的错误和新阐释的合理性;且所提出的阐释不得与现行方针指引直接抵触。
- 以方针指引适用为事由的,应说明原适用方式的错误和新适用方式的合理性;且所提出的新适用方式必须有现行方针指引或其他已广为接受的通行惯例支持,并不得与现行方针指引直接抵触。
- 二、 事由既包含又共识阐释和方针指引适用的,应同时符合上述所列要求。
- 三、 申请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认为是《存废复核方针(PL404)》所称的“仅由于反对存废讨论结果,而再次以旧理由提案”。
理由
编辑一、确保申请具备基本的复核价值有利于提升存废复核效率
- 存废复核程序是一项普遍程序而不是例外程序,理论上对于每一个存废复核、存废讨论、快速删除或版本删除都能申请复核。在此情况下,无门槛且不进行价值评估地进行复核,将挤占存废复核程序有限的社群资源,使得有价值和必要进行复核的案件得不到充分的审视。
二、存废复核申请应与原存废复核、存废讨论或版本删除建立联系
- 存废复核程序不是一个孤立的程序,而是针对先前已经完成的原存废复核、存废讨论、快速删除或版本删除开展复核的程序。忽略先前已经完成的程序而径行提出复核理由,将会使得复核程序仅仅只是平行且重复地执行了先前已经完成的程序。这种忽略既损害先前程序中的意见得到审视的权利,又损害了原复核人、裁定人或执行人根据方针指引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并有悖于复核程序的目的。要求申请人结合先前已经完成的程序来阐述自己的申请理由,是避免仅为反对结果而提出复核申请、确保申请理由具有复核价值的关键措施。
三、申请理由不应与与现行方针指引直接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