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世振(?—1631年),抑之滄孺湖廣蘄州(今湖北蘄春)人,明朝政治人物,同進士出身。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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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二十六年(1598年)登戊戌科進士,任江西臨川縣知縣,有惠政。萬曆三十四年(1606年)擢升浙江金華府同知,萬曆三十七年(1609年)再升南京應天府治中。萬曆四十五年(1617年)袁世振在淮南揚州一帶推行了綱鹽法,取代原來的開中法魏黨誣陷袁世振縱子通賄,由兩淮鹽商代為繳納贓款,削職還鄉。[1]崇禎二年(1629年戶部尚書畢自嚴舉薦袁世振,但因貪污前科為思宗所否決,[2]崇禎三年,禮部左侍郎徐光啟說:“官猛行五分之一,而私鹽居五分之四矣。”崇禎四年(1631年),畢自嚴再提此事,終為朝廷同意,委為揚州海防副使,兼理鹽法,惜未到任而卒。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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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明實錄‧熹宗實錄》:“(泰昌元年十二月庚戌)總督漕運戶部右侍郎王紀,疏參兩淮鹽法道按察使袁世振、與運同何廷相。先是,兩淮鹽商鑽領庫銀五萬金。事覺,廷相訐世振子陰受庫賄,世振訐廷相與吏胥朋比,欲為卸罪。王紀言:神奸謀侵庫金,道司遂成兩造,非嚴緝各犯直窮,真偽恐懸,斷難以輸服。宜令二臣各解任回籍,仍敕行嚴勘,擬議具奏。章下部院勘明奏奪。久之,言官復劾世振縱子通賄,世振竟以貪墨罹計典。”
  2. ^ 畢自嚴〈題覆兩淮新鹽院鄧啟隆條陳三款疏〉載:“……本年(崇禎二年)六月初八日奉聖旨:袁世振既雲墨廢,不必薦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