褻瀆(英語:Blasphemy),又稱冒瀆,是指對上帝神靈、宗教上的神話人物、書籍或圣物,作出侮辱的行為,發表批評或負面的言論,或是展現出缺少敬意、輕視的態度。在某些宗教中,認為褻瀆是一種宗教上的罪行,如基督教回教

在此更廣泛的意義下,褻瀆一詞也被用于非宗教的语境下。例如,培根在其著作《學習之促進》中講到“對於學習的褻瀆”。許多文化不允許任何誹謗此文化所建立之宗教中的“神”或眾神們的言論和著作。而這些限制,在一些國家有與法律同等的力量。

詞源 编辑

英語:Blasphemy起源自古希臘語βλασφημέω古希臘語βλασφημέωβλάπτω(傷害性的)與φήμη(言論)兩個單字組成。這個希臘單字對應到晚期拉丁文blasphemare與古法文blasfemer。在中世紀時,成為中古英文blasfemen,在現代英文變成blasphemy。

褻瀆聖靈罪 编辑

 
各国亵渎法
  没有亵渎法
  亵渎法被撤销
  国家一部分行政区有亵渎法
  罰款或其他限制
  監禁
  死刑

褻瀆聖靈罪源於普通法中的衡平法,也就是源自教會的法例。因此,在基督教國家,對聖靈在言語上的冒犯是一種罪行。然而,由於這是一條不成文的法例,其具體定義一直欠奉,直到1838年,英國法庭把這條罪具體限制於“保護英國國教會(即安立甘宗)的信仰”。在英國,最後一位因本罪而被判監的案例發生於1922年,案中被告John William Gott因為將耶穌小丑一起比較而被判入獄。2008年,英國正式廢除褻瀆聖靈罪[1]

愛爾蘭的刑事化 编辑

作為一個天主教國家,愛爾蘭於2009年修訂他們的誹謗法之餘,有議員建議把原來判處罰的褻瀆法改為刑事罪行[2]

伊斯蘭世界 编辑

嚴格來講沙里亞並無褻瀆罪條,褻瀆行為看具體身分為穆斯林齊米而以叛教罪或宣戰來分別處理。在伊斯蘭世界,褻瀆神明是很嚴重的罪行。在巴基斯坦,有兩人就只是因為在對罵時衝口而出的一句脏話被其他人聽見,被控以褻瀆神明,結果在2000年5月12日被判罰監禁35年。

自1987年至2014年,巴基斯坦先后有1000余人被指控亵渎伊斯兰教,其中多数事件是对《古兰经》的亵渎事件[3]2014年1月,巴基斯坦一名65歲男子以相同罪名被判死,該男子以患有精神病作辯護,還是被駁回。

被指褻瀆的文學創作 编辑

參考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

  1. ^ IHS :: HNN :: Goodbye to Blasphemy in Britain. web.archive.org. 2008-06-07 [2020-01-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6-07. 
  2. ^ 爱尔兰宣布亵渎上帝有罪. Solidot. [2017-11-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1-14). 
  3. ^ What are Pakistan's blasphemy laws?. BBC News. 6 November 2014 [21 November 20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