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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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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1]
,是
中華民國政府
為管理鐵路而制定的專法。分別有總則、建築、管理、監督、運送、安全、罰則及附則共八章、條文76條。
鐵路法
施行日期
1958年1月3日
修正次數
7
最新修正
2016年10月21日
法規類別
類
行政
部
交通部
立法歷程
1957年12月20日通過三讀,送交總統簽署
1958年1月3日由總統
蔣介石
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1958年1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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