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1],是中華民國政府為管理鐵路而制定的專法。分別有總則、建築、管理、監督、運送、安全、罰則及附則共八章、條文76條。
鐵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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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 1958年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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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次數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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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正 | 2023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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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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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 交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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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 鐵路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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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 鐵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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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 法規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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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7年12月20日通過三讀,送交總統簽署
- 1958年1月3日由總統蔣中正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1958年1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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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鐵路法》法條全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2-06-22 [2021-03-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