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中華民國)

《鐵路法》[1],是中華民國政府為管理鐵路而制定的專法。分別有總則、建築、管理、監督、運送、安全、罰則及附則共八章、條文76條。

鐵路法
狀態:施行中
施行日期1958年1月3日
修正次數10
最新修正2023年6月28日
法規類別
行政
交通部
鐵路目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鐵路法
沿革法規沿革
立法歷程
  • 1957年12月20日通過三讀,送交總統簽署
  • 1958年1月3日由總統蔣中正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1958年1月3日起施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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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鐵路法》法條全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2-06-22 [2021-03-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