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

最新留言:3年前由Patlabor Ingram在话题增設「爭議及擔憂」章節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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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争议 编辑

這個頁面不應被快速刪除,因為:不认为是破坏。条目具有关注度。--Yhy9630留言2020年6月21日 (日) 11:43 (UTC)回复

 一望而知:条目明显不属于破坏(G3)。可预期该机构的成立,及条目内有可靠来源。此请求已24小时未处理,请管理员尽快以快速保留结案。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0年6月21日 (日) 13:20 (UTC)回复

English name 编辑

Offic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CPG) in the HKSAR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6/30/P2020063001015.htm?fontSize=1 Kaihsu留言2020年7月1日 (三) 09:31 (UTC)回复

增設「爭議及擔憂」章節 编辑

早前我增加了「爭議及擔憂」章節,被其他用戶整段合併到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安法)條目。我希望解釋在國安署條目增加「爭議及擔憂」章節的重要性。我認為國安署和國安法雖然有很大關係,但兩者還是有差異的。國安法為一條法例,國安署是一個執行國安法的機關。對於兩者的爭議可以不相同,故於國安署條目增加「爭議及擔憂」章節,能專注討論關於國安署的爭議(例如:有人指國安署權力過大等(並非國安法權力過大))。故此,我復回「爭議及擔憂」章節,歡迎各位討論。 Ohlittlewriter留言2020年8月6日 (四) 09:20 (UTC)回复

  • (:)回應@Ohlittlewriter您在该段落谈到的问题本身还是属于立法上的问题,机构权责由法律规定,相应段落所涉及的问题也是法律条文问题,此方面应列入国安法条目(该条目上下文也有担忧等内容,叙述上可连贯)。若是该机构人员自身执法及行使职权上的问题、事件才应列入此机构条目。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0年8月6日 (四) 11:09 (UTC)回复
    • (:)回應@Patlabor Ingram您好。正如您所說,機構的權責由法律規定,相應段落既是法律條文問題,亦是法律條文下對此機構產生的問題。舉個例子,垃圾食物有很大機會導致兒童肥胖,我認為可以於「垃圾食物」及「兒童肥胖」兩條條目均寫上兩者關係及影響。我早前寫下的段落談到的問題,包括有人認為國安署權力過大,討論的主體為國安署,並非國安法。故此我認為把相應段落放置到兩個條目亦無不妥,但我亦會讓大家達成共識後,才作行動。Ohlittlewriter留言2020年8月6日 (四) 15:39 (UTC)回复

我留意到@Patlabor Ingram於此章節增加了模板訊息。我有重新檢視章節內容,並加上了大公報的資料,提供另一角度觀點。另外跟據模板,加上{{subst:POV/auto}}模板的編輯者需在討論頁說明此文中立性有爭議的原因,以便讓各編輯者討論和改善。希望您能在此解釋一下原因,以便各位繼續編輯。謝謝。Ohlittlewriter留言2020年8月7日 (五) 07:2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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