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

最新留言:3年前由Patlabor Ingram在话题增设“争议及担忧”章节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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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争议 编辑

这个页面不应被快速删除,因为:不认为是破坏。条目具有关注度。--Yhy9630留言2020年6月21日 (日) 11:43 (UTC)回复

 一望而知:条目明显不属于破坏(G3)。可预期该机构的成立,及条目内有可靠来源。此请求已24小时未处理,请管理员尽快以快速保留结案。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0年6月21日 (日) 13:20 (UTC)回复

English name 编辑

Offic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CPG) in the HKSAR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6/30/P2020063001015.htm?fontSize=1 Kaihsu留言2020年7月1日 (三) 09:31 (UTC)回复

增设“争议及担忧”章节 编辑

早前我增加了“争议及担忧”章节,被其他用户整段合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国安法)条目。我希望解释在国安署条目增加“争议及担忧”章节的重要性。我认为国安署和国安法虽然有很大关系,但两者还是有差异的。国安法为一条法例,国安署是一个执行国安法的机关。对于两者的争议可以不相同,故于国安署条目增加“争议及担忧”章节,能专注讨论关于国安署的争议(例如:有人指国安署权力过大等(并非国安法权力过大))。故此,我复回“争议及担忧”章节,欢迎各位讨论。 Ohlittlewriter留言2020年8月6日 (四) 09:20 (UTC)回复

  • (:)回应@Ohlittlewriter您在该段落谈到的问题本身还是属于立法上的问题,机构权责由法律规定,相应段落所涉及的问题也是法律条文问题,此方面应列入国安法条目(该条目上下文也有担忧等内容,叙述上可连贯)。若是该机构人员自身执法及行使职权上的问题、事件才应列入此机构条目。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0年8月6日 (四) 11:09 (UTC)回复
    • (:)回应@Patlabor Ingram您好。正如您所说,机构的权责由法律规定,相应段落既是法律条文问题,亦是法律条文下对此机构产生的问题。举个例子,垃圾食物有很大机会导致儿童肥胖,我认为可以于“垃圾食物”及“儿童肥胖”两条条目均写上两者关系及影响。我早前写下的段落谈到的问题,包括有人认为国安署权力过大,讨论的主体为国安署,并非国安法。故此我认为把相应段落放置到两个条目亦无不妥,但我亦会让大家达成共识后,才作行动。Ohlittlewriter留言2020年8月6日 (四) 15:39 (UTC)回复

我留意到@Patlabor Ingram于此章节增加了模板讯息。我有重新检视章节内容,并加上了大公报的资料,提供另一角度观点。另外跟据模板,加上{{subst:POV/auto}}模板的编辑者需在讨论页说明此文中立性有争议的原因,以便让各编辑者讨论和改善。希望您能在此解释一下原因,以便各位继续编辑。谢谢。Ohlittlewriter留言2020年8月7日 (五) 07:2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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