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應調整之說明 编辑

移除了參考文獻中未提到的熱空氣,而是強調高溫濃煙的擴散。而火煙被擴寫為火勢與煙霧是不對的,文獻中的火煙是高溫濃煙的別稱,而不是火勢與煙霧兩者的縮寫。 --Jasonzhuocn留言2016年2月22日 (一) 20:12 (UTC)回复

相應調整之說明之二 编辑

依據事件當時的政區平鋪直述地記載。避免百科全書的作者額外地針對省政府業務功能調整去修改政區的記載方式。--Jasonzhuocn留言2016年4月24日 (日) 05:39 (UTC)回复

事發時間改為1時55分 编辑

事發時間有兩種不同的記載,條目先前版本採趙鋼、林金宏合著之 《火場求生新觀念》的1時54分,後來發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矚易字第一號〉有更詳盡的時間紀錄,依照當時的監視錄影記錄到秒,較為精準。所以改採判決書上的記載,修改為1時55分。--Jasonzhuocn留言2016年4月25日 (一) 08:11 (UTC)回复

求償陳述 编辑

關於事後居民對起火戶的互動關係陳述,引用板橋地院判決書說法。--Jasonzhuocn留言2016年5月29日 (日) 05:15 (UTC)回复

假設在條目裡,腳註標示方式只有這二種,你會選哪一種?為什麼你會這麼選? 编辑

蘆洲大囍市社區火災為例,腳註標示方式:

請問各位,在這二種方式當中,為何大家比較喜歡用第一種?若採用第二種,對編者與讀者而言,這會是有什麼問題呢?你們會建議用哪一種比較好?--111.252.233.233留言2016年9月18日 (日) 14:47 (UTC)回复

个人支持前者。原则上对于来源无需进行这般详细的归类(读者无需在行内即立刻了解来源的类别),行内使用过多影响阅读,且若有需要标注注释(即H:FOOT中的解释性加注,补充说明,非数据源),容易与这些来源混杂在一起。--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9月18日 (日) 19:25 (UTC)回复
同意不需像第二種分這麼細,而且很少人用的同時也表示很少人懂,對於後來的編者而言,第二種方式修改與增加來源並不容易。-游蛇脫殼/克勞 2016年9月19日 (一) 04:31 (UTC)回复
(!)意見:怎么找个这样的例子,换个例子吧:

--7留言2016年9月19日 (一) 16:04 (UTC)回复

@Jarodalien:你想換例子去討論你舉的例子,請自便。但是呢……我(111.252.233.233)很清楚自己就是找蘆洲大囍市社區火災為例,而且也知道自己想討論的就是第一種第二種的腳註標示方式。所以說,我很確信自己找來的例子與你舉的例子是不一樣,並且百分百沒看錯。(p.s.你我之間的例子需要細心點看才會看出差異)--111.252.232.134留言2016年9月19日 (一) 16:28 (UTC)回复
兩個例子證明了沒有絕對的事情,來源越來越多時(像是KOKUYO寫的條目常常三四百個,甚至更多),做些分類我想是不錯的,但是來源不多時,這麼分反而會顯得空洞(如蘆洲大囍市社區火災)--Liaon98 我是廢物 2016年9月20日 (二) 19:42 (UTC)回复
我(111.252.233.233)是第一次看到有人用第二種對腳註依來源性質而分類的標示方式,但是我看很多條目並不會這麼做,僅管是長條目陳列的來源非常多,例如我在二二八事件看到對腳註標示的當前版本陳列來源多達690個,還有在中華民國對腳註標示所見到當前版本也陳列多達756個來源,它們卻也不會這麼用(……更多例子不勝枚舉)。若是這麼好用的話,為何編者選擇棄而不用呢?--111.252.232.16留言2016年9月21日 (三) 17:0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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