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英语:insult)是一种负面的表达方式、陈述或行为,为不尊重和轻蔑的行为。[1]侮辱可以是有意或无意的。侮辱可以是对一些事实之人身攻击,诸如法盲近亲交配等,一般来说,侮辱行为有可能会被定为轻微犯罪,以《中华民国刑法》为例,该法有一条“妨害名誉及信用罪”,其中即明文指出“公然侮辱”可以依法判处拘役罚金等刑罚。[2]依多数国家现行法律规定,诽谤与公然侮辱是不同的,诽谤涉及谈论他人具体行为的言词;而公然侮辱则不涉及这样的谈论。[3][4]例如,若仅是在众人面前以污言秽语辱骂他人是公然侮辱,但在大庭广众之下公开指责他人“小偷”、“考试作弊”或“不知羞耻”等语,就极有可能涉及诽谤。

一幅描述英王查理一世受贵族手下士兵侮辱的绘画作品。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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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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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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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rving Goffman, Relations in Public (Penguin 1972) p. 214
  2. ^ 《中华民国刑法》第309条第1项:“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3. ^ 法操FOLLAW. 「公然侮辱」和「誹謗」的差別在哪裡?. 关键评论. 2019-02-26 [2023-09-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9-26). 
  4. ^ 高雄律师,王瀚谊律师事务所. 公然侮辱、誹謗罪差別在哪?. 王瀚谊律师事务所. 王瀚谊律师事务所. [2023-09-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