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河 (河马)

臺灣的一隻河馬

阿河(1982年-2014年12月29日),为台湾一只著名河马(学名:Hippopotamus amphibius),属于保育类的珍贵稀有野生动物(Rare and Valuable Species)[1],原饲育于高雄市一家私人动物园,该园倒闭后由台中市天马牧场圈养,曾参与偶像剧演出。2014年底阿河的交通事故,引发台湾社会对私人牧场动物保障的反思,并从中看出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及监察院四权发挥之作用。

身世 编辑

早在1992年,阿河已在高雄的“ㄅ一ㄅ一乐园”(戴胜益所经营)被展示,研判为走私进口,当时阿河名为“多多”。而后乐园经营不善,先后易手并易名为“大非洲动物园”,后复改名为“圆山自然动物园”,农业局曾前往勘查,发现园内动物境遇极不人道,屡传伤亡事故。直至2001年动物园歇业,高雄县政府将阿河委托台中一私人动物园“天马牧场”留置收容(参考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一百零四年诉字第二○二号判决,有“收容保管切结书”、“高雄县政府90年8月13日90府农字第9000122400号函”之证据)。据媒体引述阿河年龄为三十二岁,另据台北市立动物园发言人称其年龄逾三十岁。但根据曾在ㄅ一ㄅ一乐园照顾过阿河的老员工林先生指称,阿河刚到园内时大概小牛那般大。阿河在“ㄅ一ㄅ一乐园”期间曾有另一同伴,后因乐园辗转易手且经营不善,因生活条件恶劣而毙命。[2]

2014年12月26日下午02时50分,阿河由货柜车司机吕德兴载运前往台中市外埔区之“天马牧场”,在行经苑里镇县道121号山柑里山柑65之43号旁道路时,大河马疑受‘因惊吓’自比本体身高还要高之货柜气窗窜出,并向下撞击到停靠路边之车辆,紧接摔落地面受伤,且产生泪流满面之像。而其受伤画面经新闻传播后,即瞬成为台湾全国视觉焦点[3]

台中市农业局27日请来吊车协助移置“阿河”,途中又因吊挂绳索断裂,致装载河马之货柜箱柜自2米高处直摔地面,令阿河再度饱受重创[4],29日阿河被台中市农业局与业者证实已毙命[5],推估死亡时间为上午6时30分,阿河的遗体转运送至台北市立动物园解剖、判断其死因。园方表示,阿河肝脏表面有出血、横膈膜右侧有一条长达30多公分的破裂,让肺部由胸腔掉到腹腔,因右肺受压迫、呼吸时致膨胀不完全,2、3天左右就坏死,形成呼吸窘迫症状而致死。

行政院农委会、台中市政府农业局、天马牧场三方讨论后,阿河遗体已于2015年1月20至21日在台北市立动物园以火化处理,并暂存放于园内纪念火化动物的“兽魂碑”,之后则须依照医疗废弃物方式掩埋。[6]

河马的眼泪 编辑

在新闻报导之后,有许多媒体错误的将河马拟人化,仅表示流泪而不详加考察生态。新竹市政府产业发展处代理处长、台湾动物园暨水族馆协会监事洪明仕说,河马有泪腺,会流眼泪,但阿河究竟是痛到流泪还是眼睛分泌物,不得而知。洪明仕说,河马等哺乳类动物都有泪腺,河马有可能因为太痛流下眼泪,但流出的也可能是眼睛及脸部的分泌物[7](分泌物就是眼屎的意思)。

阿河之死的社会回响 编辑

由于阿河摔车事件,以及悲惨身世的陆续揭露,引起社会极大震撼与动物人道处遇省思,动保人士与立法委员先后向政府提出改善建议,要求政府“应该立刻清查全台所有动物展演产业,并登记饲养动物的物种、来源、数量以及健康状况,制作清册以利后续管理;同时也要尽速订定动物运送管理办法,针对体型过大、具危险性或攻击性的动物,订定运送工具、时间、距离等限制,防止类似案件再度发生。”。

偶像剧《恶作剧之吻》导演瞿友宁在个人脸书上表示,“阿河离开了,不只是一个朋友的离开,更是一个对动物不友善环境的反省。”阿河运送过程欠缺细心与小心,它受伤了,没有积极有效的治疗与照顾,这一切,“不是人为过失是什么?”。剧中演员林依晨则在微博上表示:“在扮演一个角色时,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感同身受”,能站在角色的位置,但当成是自己亲身经历这一切,那么所有欢喜、苦痛就会格外真切。我们待人接物若也能时刻提醒自己“我希望别人怎么对待我,我就怎么对待别人”,那么不只动物能被和善对待,人与人之间的仇恨、这世界上的战争也才有机会降至最低吧⋯”[8]汪东城亦转贴其贴文,并在微博上表示:“认同也希望人人都能善待动物!阿河一路好走”。[9][10]

台中市长林佳龙则表示将彻底了解天马牧场有无其他违规,“阿河可能不是个案”。市长指出业者未经通报流程而擅自将阿河载到苗栗又载回,将要求查明,若业者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也将对业者裁罚。稍后,市长出席市政会议前面对媒体,对阿河的不幸表达难过与不舍,也表示将追究业者的责任。而由于天马牧场兽医在第一时间宣称,阿河是因为民众太关心它,害它不敢上水面换气而死亡。有网友因此形容是“河马版”洪仲丘(绰号小丘)案。

立法修正 编辑

本章节所称之法,包括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之法律及经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

1. 动物保护法

立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修正并三读[11]通过“动物保护法”,计增订10条、修正16条条文,中华民国总统并于同年2月4日公布之[12]。萧委员 美琴于院会时发言:“我们加重了虐待动物的处罚,并新增了展演动物业的管理法源,让阿河的眼泪没有白流。”[13]王委员 育敏亦发言:“这次我们也看到将展演动物入法,以后经营展演动物的业者都要向主管机关申请执照,透过这样的方式可以让阿河的悲剧不再发生。”[14] 不过实务上,“展演动物”、“展演动物业”仅有少数马场受本法规范,为确保国内各个公开场域进行展演的动物受到良好照顾,并提升业者及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避免类似阿河的交通事故重蹈覆辙[15],立法院遂于2018年5月22日再次修正并三读[16]通过“动物保护法”,中华民国总统并于同年6月13日公布之[17]

  • 关于“展演”
(2015年2月4日公布)动保法条号 条文
第三条第十三款、第十四款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十三、展演动物:以提供娱乐为目的,在营业场所供展演及骑乘之动物。十四、展演动物业:以娱乐为目的,在营业场所以动物供展演及骑乘之业者。
第六条之一 经营展演动物业之业者,应向主管机关申领执照,始得经营。(第一项)前项展演动物业设置及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第二项)本法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未依第一项申领执照之展演动物业业者,应于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申领执照。(第三项)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二、违反第六条之一规定,未向主管机关申领执照经营展演动物业。
(2018年6月13日公布)动保法条号 条文
第三条第十三款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十三、展演: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以动物供展示、表演或与人互动。
第六条之一 任何人不得以动物进行展演。但申请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许可,或属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免经许可之展演动物类型、条件、方式或场所者,不在此限。(第一项)前项申请人,以具有社会教育机构、休闲农场、观光游乐业或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资格者为限;且申请人或其雇用之相关人员曾因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一第一项之规定经有罪判决确定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不予许可前项之申请。(第二项)第一项申请人应依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之通知缴纳保证金、投保责任保险或以其他方式担保展演动物未获得妥善饲养、照护或安置时,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以保证金、保险给付或担保金额使用于妥善饲养、照护、安置或其他相关用途。(第三项)展演动物者应具备适当设施、专任人员、向主管机关申报展演动物相关资讯并接受主管机关之评鉴。评鉴不合格者,主管机关应令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主管机关得废止其许可。(第四项)第一项展演动物之申请条件、程序、应检附文件、许可条件、许可期间、第二项申请人、相关人员资格、第三项缴纳保证金、投保责任保险或其他担保之方式、金额、用途、前项专任人员、设施、申报资讯、动物饲养照护、评鉴、废止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第五项)本法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已展演动物者,得于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继续展演,不受第一项规定之限制。(第六项)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一、违反第六条之一第一项规定,以动物进行展演。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二、违反第六条之一第五项所定办法中有关保证金、投保责任保险或其他担保方式、专任人员、设施、申报资讯、动物饲养照护之规定。
  • 关于“过失”(立法修正前对于行为人之主观“过失”并无处罚明文)
(2015年2月4日公布)动保法条号 条文
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一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锾:一、违反第五条第二项第一款至第九款各款之一或第六条规定,故意伤害或使动物遭受伤害,而未达动物肢体严重残缺、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或过失伤害或使动物遭受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
第三十条之一第二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之:......二、违反第五条第二项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六条规定,过失伤害或使动物遭受伤害,而未达动物肢体严重残缺、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
  • 关于“刑罚加重”
(2015年2月4日公布)动保法条号 条文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2. 展演动物业设置及管理办法(Regulations for Governing and Establishing Production of Performing Animals)[18]

司法裁判 编辑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诉字第二○二号判决

台中市政府认为阿河的收容人(即饲主兼天马牧场负责人张俊结)没有对它提供妥善之照顾,即违反动物保护法(下简称动保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乃按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参考下表),向阿河的收容人处新台币500,000元最高度之罚锾(参考府授农保字第1030271542号函附裁处书)。张某不服提起诉愿。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诉愿审议委员会104年4月21日农诉字第1040704293号诉愿决定书
1. 饲主于运送过程中未妥善照顾阿河?

诉愿人(即饲主)主张:

  • 其饲养河马已有13年经验,饲养期间阿河未有跳动情形,理论上阿河无法由通气窗口跳出。
  • 出发前,阿河的情绪并无不稳,且饮食状况良好。
  • 运送路程仅约15公里,饲主另交待司机须保持低速行驶并远离颠簸路段。
  • 案发后,即联络兽医师前往处置、治疗,并积极寻求各界协助,且治疗过程与需求皆按照专家之建议进行,并非如媒体与网络所言。

原处分机关(即台中市政府)答辩:

  • 案发后2小时现场皆无专业人员看顾及专业兽医师治疗,纵使张氏联络兽医师到场,也没有进行任何积极诊断及治疗。隔日(2014年12月27日)上午才由台中市政府动物保护防疫处与中兴大学高如柏教授(野生动物疾病专家)到场诊断,并由林务局向台北市立动物园咨询。
  • 依据台北市立动物园表示,运送河马等大型动物应降低其对环境敏感度,箱笼须固定于车上,空间不能大到可转身以免移动影响行车安全,运送前应勘查路线,请求警察开道或管制灯号,也要有兽医、保育员陪同,给予适度喂食或洒水。

诉愿审议委员会认定:

  • 运送阿河之司机吕氏未受有动物相关知识技能训练,加上运送过程未配置随行人员,仅由吕氏一人同时驾驶车辆及照顾阿河(参考苗栗县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社苓派出所103年12月26日调查笔录)。
  • 阿河摔落经麻醉后,张氏将其安置于没有水池之货柜内,仅以淋水、打止痛针方式照护(参考103年12月27日现场稽查照片及相关报纸)。
  • 因此,饲主于运送过程中确实未妥善照顾阿河,其客观上应可知阿河已为受伤,却未积极寻求相关专业人员或专业兽医师前往诊治及看顾,任由阿河伤重致死,违反动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应依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参考下表)予以裁处50万元罚锾。诉愿决定驳回。

张某遂提起诉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三位林法官秋华、庄法官金昌、刘法官锡贤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判决:“(第一行)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均撤销。(第二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张氏胜诉、被告台中市政府败诉[19]

(2011年6月29日公布)动保法条号 条文
第五条第二项第五款 饲主对于其管领之动物,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顾。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公布其姓名、名称或照片:一、违反第五条第二项或第六条规定,故意使动物遭受虐待或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

首先,主管机关适用本条款处饲主罚锾时须合法适当,而合法之要件有饲主对于其管领之动物,1.未提供妥善照顾。2.主观上具有故意使动物受虐待或伤害,客观上导致其肢体严重残缺、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适当之要件须视个案具体情状下判断。

1. 原告得预见阿河因长时间处于不当环境,造成压力、紧张感,而冲撞、破坏货柜之可能,仍投机取巧使用简陋货柜车为运送?

讨论一:

  • 野生河马之平均寿命约35岁、圈饲河马之寿命长约四十至五十岁,阿河年约三十二岁算是高龄,他的性情平和、经常接触人群,不易受到外界惊扰。依台北市立动物园野生动物死亡解剖书“外观症状”:营养状况良好,阿河生活在八乘以八(单位:米)的不规则圆形水池里,或是十五乘以二十(单位:米)的陆地上。
  • 被告认为是原告严重疏忽(即过失)致生死亡结果。
  • 原告主张纵使有疏忽,也绝无故意虐待,更无故意致其死亡。
  • 法院认定原告无法成立故意。

讨论二:

  • 货柜有气窗,通风且采光佳,大小适中。同样方式载运阿河共有5次:1.2001年收容时,自高雄载运至台中后里马场附近。2.2006年,自台中后里马场附近载运至台中外埔区大分里。3.2013年2月,自外埔区大分里载运至水美里。4.2014年12月23日水池整修时,自水美里暂迁至苗栗县通霄镇坪顶里水池。5.2014年12月26日水池整修完毕时,自苗栗县通霄镇坪顶里水池迁回水美里(跳车受伤)。
  • 原告主张前四次皆安然无恙,第5次运送前还口头提醒证人(即第4、5次负责来回载运之司机)车开慢一点,注意阿河的安全。
  • 法院认定原告有过失,因其未依“动物运送管理办法”之规定,妥善照顾阿河,但仍无法成立本条款之故意。

讨论三:

  • 被告于事发前(2014年12月26日)曾至天马牧场稽查(2012年-2015年7月13日)共36次,并开立11张劝导单,命原告限期改善环境以妥善照顾动物;事发后有32次稽查。
  • 被告认为原告显然未听从劝导,有伤害阿河之故意。
  • 法院发现事发前之稽查纪录均与“货车载运阿河”无关,无法证明原告有虐待或伤害阿河之故意;至于事发后之稽查,当然无由作为阿河生前受有饲主虐待或伤害之故意之证明。
2. 原告恶意延误治疗?
  • 第一时间(三十分钟内)是苗栗县动物保护防疫所派2名兽医师到场诊疗。
  • 接着,两个半小时内天马牧场之特约兽医师陈家鑫抵达现场,于审理时证述:“当天我在新社,受台中市政府动保处签约巡回替狗猫注射疫苗,从早上10点到下午3点,大约3点我快做完,原告打电话给我,他用手机打电话给我,他说河马在苗栗县掉落地面,要我去处理,我跟他讲要准备麻醉剂,因我没有大动物麻醉剂,我说要调大型动物麻醉剂,我有骑机车到动保处,但我没有自己骑车去山区,所以我要坐动保处他们的车返回台中,详细时间没有记,因为事情很紧急,我回到动保处那里,我马上骑我的机车,我向同业调麻醉剂,原告叫我坐计程车赶过去。……现场有很多人,苗栗县动物保护防疫所到现场有两个兽医,说学长学长打了两针从注射筒喷出来,我第1次打河马麻醉剂,因肩胛骨部位很厚,两个兽医用19号针打不进去,我从小腿折皱处打进去,打了大概十分钟后河马比较没有那么暴躁,慢慢用吊车吊上货车。当时是冬天,天色比较昏暗,我没有带表,我讲的时间是夏天的时间,可能不是七、八点。此为当天的状况。我在新社时原告就打了两、三通电话给我,我本来不想要接这个案子,我没有多大的把握。”
  • 案发时间约为下午02时50分,配合兽医师陈家鑫之证言,“约3点我快做完,原告打电话给我......”等语。
  • 法院认定原告无延误治疗之恶意。
3. 原告草率以货柜吊放方式,致货柜之卡榫断裂,使阿河从高空摔落而二度重创,有伤害之故意?
  • 中兴大学兽医教学医院高如医师初步诊断及建议:“河马四肢受伤需以浮力减轻负担,应尽速入水池。受伤部分先行止痛、外观外伤不严重,但受伤后无法翻身,已维持趴卧姿式12小时以上,为避免压迫肢体导致神经受损,应尽快入池。”
  • 证人怪手司机于侦查中:“货柜断掉时,河马在货柜内,没有掉出来。”
  • 动物保护检查员现场稽查纪录:“13:30进行运送及入池,位于大甲溪旁鱼塭,河马入池后可自行游泳及潜水,精神状况良好。”
  • 原告主张:为争取救护时效,固打算以货柜载往台中市后里区大甲溪旁之鱼塭,惟通往鱼塭之道路狭小,货车无法进入,遂以两台堆高机一前一后将货柜端至水池旁,再以怪手吊挂货柜放入水池。不料怪手四边之卡榫有一边因老旧而断裂,所幸货柜离地仅约一米。
  • 被告陈报十四张照片,前7页为阿河第一次与第二次摔落后之纪录、后7页为案发后之照片。
  • 法院认定原告有未注意之过失,这些照片均无法证明阿河生前受有原告虐待或伤害之故意。

最高行政法院一○五年度判字第七十八号判决(最终审) 编辑

台中市政府不服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撤销诉愿决定及原处分,遂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诉,经五位侯法官东昇、江法官幸垠、沈法官应南、杨法官得君、阙法官铭富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判决:“(第一行)上诉驳回。(第二行)上诉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台中市政府败诉、被上诉人张氏胜诉。

(2011年6月29日公布)动保法条号 条文
第五条第二项第四款及第五款 饲主对于其管领之动物,应依下列规定办理:......四、避免其遭受恶意或无故之骚扰、虐待或伤害。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顾。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公布其姓名、名称或照片:一、违反第五条第二项或第六条规定,故意使动物遭受虐待或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
1. 动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四款及第五款、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之定义与适用?
  •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直辖市政府或县(市)政府适用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时,须饲主有同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四款第五款之行为,且造成“故意使动物遭受虐待或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之结果。
  • 动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四款与第五款为各别独立之要件。
  • 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固违反行政法上之义务(即动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五款、动物运送管理办法),惟上诉人于原审提出之证据均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有何使动物遭受虐待或伤害之故意,是不构成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之合法处分要件。
2. 原判决有不适用法规或适用不当之违误?
  • 103年12月29日府授农保字第1030271542号函附裁处书以动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四款为法律依据,裁处被上诉人新台币500,000元罚锾,被上诉人不服,提起诉愿,经诉愿决定驳回。诉愿决定机关以“本件诉愿人运送系争河马未给予妥善照顾,自属违反动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五款规定,原处分机关却以违反动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四款规定,即属未妥,惟对于应依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予以裁处50万元罚锾之结果,并无二致”为由,更替法律依据,维持原行政处分。
  • 上诉人主张:依诉愿法第79条第2项,认为诉愿决定机关所以维持原行政处分,意指理由虽属不当,但具同样裁处50万元罚锾之结果,业已治愈原行政处分之瑕疵(即适用法律依据有误),原判决对此未予斟酌,有不适用法规或适用不当之违误。
  • 法院认为无论上诉人系依动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四款或第五款为其法律依据,对于适用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实无法符合该条项之要件,原判决并无不适用法规或适用不当之违误。

监察报告 编辑

监察院为了解相关主管机关平时对于保育类野生动物之查核,以及是否善尽珍贵稀有动物之保育、照护、医疗、管理之责,刘委员 德勋、林委员 雅锋、江委员 绮雯于2015年10月7日公布调查报告[20]请注意,有些句子后面会出现 (页oo),表示引注此报告之页码,方便读者找寻。

台中市政府之缺失 编辑

1. 阿河“未经许可不得对外展示”,台中市政府于2012年12月3日至2014年6月13日期间作出4次现地之查核结果,但是……
  • 阿河曾分别于2005年、2014年参与两出“恶作剧之吻”、“你照亮我星球”电视剧的演出。
  • 天马牧场以“抚摸、喂食、投篮河马”等活动当作宣传重点,证据为网络文章、照片等记载有天马牧场公开展示河马且提供游客喂食河马之展示告示牌。
  • 结论:台中市政府未落实执行野生动物保育查核作业。
2. 阿河于2014年2月10日自牧场旧址移至新址,天马牧场未依野生动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及同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参见下表),自变更饲养地之日起1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申请备查,而系迟至同年6月17日始为之。市府对此仅予以业者告诫(参见台中市政府103年6月20日中市农林字第1030019026号函),而未依同法第五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处分罚锾,显然违法。
(2013年1月23日公布)动物保育法条号 条文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于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后,因核准输入、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前项所列之野生动物或产制品者,所有人或占有人应于规定期限内,持证明文件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登记备查;变更时,亦同。
第五十一条第六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六、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或第六项规定者。
(2013年10月28日公布)动物保育施行细则条号 条文
第三十二条 依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取得保育类野生动物或产制品,其所有人或占有人应自取得之日起一个月内向饲养地或所在地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其所有人、占有人之住、居所变更,或保育类野生动物、产制品之存放地、饲养地或其数量有变更时,亦同。
3. 阿河摔伤后,台中市政府未立即派员至现场,其理由系1.案发地点在苗栗县,而非台中市,故台中市政府无管辖权2.业者已请兽医师到场诊疗。惟依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四款、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参见下表),饲主违反同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即对于受伤或罹病之动物,未给与必要之医疗,经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通知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应处分罚锾,甚至得没入其动物。

因此,市府未派员至现场,督促天马牧场给与阿河必要之医疗,任由天马牧场将阿河留置于干燥无水之货柜内,肇致悲剧发生,实乃怠忽职守(页四~六)。

(2011年6月29日公布)动保法条号 条文
第十一条第一项 饲主对于受伤或罹病之动物,应给与必要之医疗。
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四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处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锾:……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于受伤或罹病动物,饲主未给与必要之医疗,经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通知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处罚外,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令饲主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径行没入其动物:……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给与动物必要之医疗。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之缺失 编辑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务局掌理野生动植物保育及督导等事项,此观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务局暂行组织规程第二条第六款之规定自明。

1. 未即时告知台中市政府有关水疗之建议(页九)。

2014年12月26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务局获报阿河摔伤后,即电洽台北市立动物园讨论后续处理方式,园方表示河马伤势暂不适合长途运送,遂由台中市政府及中兴大学兽医学院代表就近提供专业诊治,并研判恐因骨折造成瘫痪与后续问题,提出让河马进行水疗之建议,以减轻动物压力及疼痛(参照台北市立动物园104年5月8日北市动园兽字第10430449700号函)。

2. 未即时督导台中市政府实施现地查核(页九、一○)。

阿河摔伤后,台中市政府未立即派员至现场,督促天马牧场给予阿河必要之医疗(详见台中市政府之缺失3.),而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为野生动物保育法第二条及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之中央主管机关,亦未即时督导地方主管机关(按:台中市政府),作法消极,致公权力不起作用。

天马牧场之缺失 编辑

监察院此份调查报告直指天马牧场“仍有‘仅利用动物获利,未善尽照顾之义务’之心态”(页一六)。

1. 违反野生动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而在公共场所展示阿河(页一六),并规避主管机关之查核。

唯一不同处系查核照片中未见展示与喂食河马之展示告示牌,而网络照片则可清楚看见游客喂食河马旁设有欢迎参观喂食等告示牌(页三)

2. 变更阿河饲养地,却未于法定(按:野生动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同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参见台中市政府之缺失2.)期限内向市府申请备查(页三)。
3. 违反动物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参见台中市政府之缺失3.),未给与阿河必要之医疗。

任由业者将河马留置于干燥无水之货柜内,且未施予医疗措施(页六)

参与演出 编辑

参考资料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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