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华阳国志 卷4》:“晋巴西太守吴静,在官数年,抚恤失和。军司鲜于婴表征静还。因〔以婴〕代之。”
- ^ 《华阳国志 卷4》:“以益州大,分南中四郡为宁州,婴为刺史。”
- ^ 《文则》:“晋武帝泰始七年,始分益州之建宁、兴古、云南、永同(昌)四郡为宁州,以鲜于婴为刺史。”。
- ^ 《晋书 卷3 武帝纪》:“太康二年,鲜卑寇辽西,平州刺史鲜于婴讨破之。”
- ^ 《晋书 卷97》:“(武)帝为下诏曰:‘夫余王世守忠孝,为恶虏所灭,其湣念之。若其遗类足以复国者,当为之方计,使得存立。’有司奏护东夷校尉鲜于婴不救夫余,失于机略。诏免婴,以何龛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