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華陽國志 卷4》:「晉巴西太守吳靜,在官數年,撫卹失和。軍司鮮于嬰表徵靜還。因〔以嬰〕代之。」
- ^ 《華陽國志 卷4》:「以益州大,分南中四郡為寧州,嬰為刺史。」
- ^ 《文則》:「晉武帝泰始七年,始分益州之建寧、興古、雲南、永同(昌)四郡為寧州,以鮮于嬰為刺史。」。
- ^ 《晉書 卷3 武帝紀》:「太康二年,鮮卑寇遼西,平州刺史鮮于嬰討破之。」
- ^ 《晉書 卷97》:「(武)帝爲下詔曰:『夫餘王世守忠孝,爲惡虜所滅,其湣念之。若其遺類足以復國者,當爲之方計,使得存立。』有司奏護東夷校尉鮮于嬰不救夫餘,失於機略。詔免嬰,以何龕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