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长
職位
区长指区政府的行政长官。最初是1920年代,国民政府设置的县辖区的行政长官。1929年,《县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区置区公所,设区长一人,管理区自治事务。”1949年两岸分治后,中华民国已无县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余南山区。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体系中,区长是市辖区的行政长官。
在中国大陆,区长是一个区人民政府的最高领导人。市辖区一般是直辖市或地级市下一级的行政区划。因此,区长低于直辖市或地级市的市长,与县长和县级市的市长平级,而高于乡长和镇长。浦东新区和滨海新区因行政地位较高,区长高配为副省部级官员。
区长与从省长至镇长的各级地方行政首长类似,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一定条件下,可提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罢免案。因为中国大陆行政体制为党国体制,实行党领导一切。区长在本级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中一般兼任常务委员,党内职务多仅次于区委书记[1]:61—62。所以,区长在本区行政区的地位次于区委书记。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中直辖市及省辖市下分为区,每区皆设有区长,一般由市长指派,与民选之乡、镇、县辖市长不同。李登辉担任总统时曾研议将乡、镇、县辖市长改为由县长指派;而马英九在1998年竞选台北市市长时,曾经提过区长直选的政见,但皆未实现。
为因应2010年中华民国县市改制直辖市后,部分山地乡改制为直辖市辖区后,不再具有地方自治团体身分之问题,《地方制度法》于2014年修法,原先由各县山地乡改制的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重新恢复地方自治团体身分,2014年12月25日后即由民选区长担任,并且需具有台湾原住民身份,以及民选区民代表(不限原住民身分,汉人亦可参选之)。
注释
编辑- ^ 任进. 《地方行政首长比较研究》. 法学家 (北京市: 《法学家》杂志社). 1996, (1996年第3期): 58–62 [2022-10-09]. ISSN 1005-0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11)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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