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代表會議
沿革
編輯1924年,段祺瑞上台初始,即提出廢除法統。後來,他決定成立兩個機構負責立憲事宜,其一為國憲起草委員會,負責憲法起草工作,其二為國民代表會議,負責憲法議決。國憲起草委員會於1925年8月3日起正式開會,在規定的三個月時間內完成了憲法起草工作,於1925年12月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咨文政府交付國民代表會議議決施行。[1]
段祺瑞政府的臨時法制院提出了《國民代表會議條例》共39條,於1925年4月18日經善後會議通過,4月24日公布。國民代表會議議員總額為500人。1925年7月1日,段祺瑞下令確定1925年8月為議員初選期,同年9月為複選期。10月29日,段祺瑞下令已當選議員於1926年1月15日前到北京參加會議。[1]
但是,由於中國輿論反對段祺瑞的國民代表會議,特別是到1926年1月初,段祺瑞的臨時政府岌岌可危,段祺瑞準備通電下野,通電初稿中有「自1月16日起即不視事」的詞句,後經臨時參政院副議長湯漪修正電文,刪改了此句。然而,段祺瑞已經再無心思召開國民代表會議。不久,臨時政府遭到推翻。國民代表會議流產,憲法從而未能產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