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權(德語:Gestaltungsrecht)是一種私法上的權利,其作用在於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而經常與請求權混淆。形成權的行使屬於單獨行為,權利人只要透過健全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無需相對人協力完成。常見類型包括契約解除權德語Wandelung終止權德語Kündigung等等。

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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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權是一種主觀權利,權利人藉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直接使法律關係取得發生變更消滅的效果,並且無需與相對人意思合致。民法所規範的形成權包括以下數種:

有些權利雖然字面上稱作請求權,但其權利內涵實為形成權,而非請求權

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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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類似,形成權行使亦有相當的期間限制,稱作「除斥期間」。不過,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最大的差異在於,請求權逾一定期間不行使僅會使相對人取得「抗辯權」,原來的請求權並不會消滅;但形成權若逾除斥期間不行使,權利將會直接消滅。[1]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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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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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除斥期間. 法律百科. [2022-08-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