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失職(legal malpractice、、律師瀆職、律師的玩忽職守、瀆職罪)是指因律師的疏忽、違反信託義務,或違反契約的期限,因此對客戶造成傷害的行為[1]。這種情況發生在當律師以自己的利益行事、而不是履行為客戶利益行事的義務時,並而損害客戶的利益[1]。當律師違反客戶所代表的契約時,也可能會出現律師瀆職的情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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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Stanley v. Richmond (1995). Justia Law. [2016-05-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1-29).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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