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單位 (統計學)

基本單位中國大陸統計常用術語,於2004年開始的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對其進行了規範,基本單位包括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個體經營戶

法人單位 編輯

法人單位分為單產業法人多產業法人,並符合以下條件

企業法人 編輯

企業法人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

  • 公司
  • 非公司制企業法人。
  • 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及《合夥企業法》,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視同非公司制企業法人。

事業單位法人 編輯

事業單位法人指經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准、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備案;或經地方縣級以上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准、地方縣級以上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備案,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取得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法人包括:

機關法人 編輯

機關法人指各級政黨機關和國家機關。機關法人包括:

  • 縣級以上各級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
  •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機關;
  •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地區行政行署
  • 縣級以上各級政治協商會議機關;
  •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機關;
  • 縣級以上各民主黨派機關;
  • 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和人民政府。

社會團體法人 編輯

社會團體法人指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註冊或備案、領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各類社會團體;以及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由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管理其機關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社會團體法人包括:

其他法人 編輯

其他法人指除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條件的單位。包括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批准設立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
  • 基金會: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由民政部和省級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的單位。
  • 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經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審批成立,且具備法人條件的單位。

產業活動單位 編輯

  • 在一個場所從事一種或主要從事一種社會經濟活動;
  • 相對獨立組織生產經營或業務活動;
  • 能夠掌握收入和支出等業務核算資料
  • 經過法定程序批准建立的、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認定為產業活動單位。包括: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或經營單位,以及由各級編制、民政等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備案,或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由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或代表機構等。
  • 未經法定程序批准在法人內部建立的機構,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的認定為產業活動單位。

單產業法人 編輯

法人單位只位於一個場所並主要從事一種社會經濟活動,稱為單產業法人。單產業法人本身也是一個產業活動單位。

多產業法人 編輯

法人單位從事多種經濟活動,或者位於多個地點,稱為多產業法人。多產業法人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業活動單位組成。

個體經營戶 編輯

個體經營戶,指除農戶外,生產資料歸個人所有,以個體勞動為基礎,勞動成果歸勞動者個人佔有和支配的一種經營單位。其中包括:

  • 按照《民法通則》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具體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業商業建築業運輸業餐飲業服務業等活動的個體勞動者。
  • 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經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沒有領取《營業執照》但有相對固定場所、實際從事個體經營活動三個月以上的城鎮農村個體經營戶。但不包括農民家庭以輔助勞力或利用農閒時間進行的一些兼營性的工業、商業及其它活動。

註釋 編輯

  • 中國大陸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時間點為2004年12月31日,全部材料系2004年度資料,所引數據為2004年12月31日即常用的統計時間概念「年底」或「年末」。
  •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大陸《全國經濟普查辦法》。

參考文獻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