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ATannedBurger/仲裁委员会方案

仲裁制度探讨2024
ATannedbuger

背景

中文维基百科常年面对严峻的管治问题,严重窒碍社群循维基百科核心原则的健康发展。早年的用户理念分歧引致普通用户及管理人员之间的不信任;后有激进团伙滥权,要胁、渗透、操纵社群,加深社群对立,以维基媒体基金会介入收尾;近期则有用户煽动暴民政治,屡屡无视社群规范,管理人员因惧怕指控及报复而无力处理扰乱者,终需由监管员动手结束闹剧。这些事件反映社群的自治能力日渐衰弱,在管理人员信任度创新低的情况下,依赖管理人员或社群本身执行社群规范难上加难。

薛定谔管理员

管理员方针的说明,管理员“没有任何高于其他用户的特权,唯能实现社群讨论所得的共识”,仅仅依照方针指引等社群共识行事即可;惟现实与理想相差甚远。中文维基百科管理员事实上亦常被社群要求担当裁决人,处理没有共识的事宜;同时,即使管理员确实按照当下的社群共识行事,但仍出现部分社群成员无视客观执行理据而刁难,甚至屡屡发生因为不满管理员操作而扭曲方针指引理解的情事。

管理员被期望执行共识,在冲突时候不出面会被批评“不作为”;执行了共识但不合某些人的意又会被批评“独裁”。最终,管理员面对左右为难、宛如薛定谔猫的情况下,往往会因为制度设计对作为者更为不利而宁愿选择不作为。此现象充分反映于维基百科: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布告板的存档及讨论记录:经常出现未被处理的提报因不活跃而存档,往往只会导致冲突延续甚至恶化。

共识——还是猴子政治

维基媒体社群仅通过创建共识来运作,因为除了封禁、删除和页面保护功能仅授予管理员之外,每个人都享有相同的权利,并可以撤销任何改变。

——元维基有关共识的描述

既然不能依赖管理员协助执行共识,那又是否能回归基础,由社群整体通过共识的形成来解决纷争?实务上,直接由社群来探讨重大争议议题甚少能解决争议,反而更可能引起更严重的冲突,将影响面扩大。中文维基百科的社群讨论素质每况愈下,过往尚能基于社群原则及方针指引讨论,近年来却再三出现明显违反方针指引基本原则的议案,看似头头是道实则不可理喻,还真的有人会支持。最佳实例就是今(2023)年由一互动禁制案引起的禁制方针修订案,实证社群在有扰乱者提出严重扭曲方针本意的提议时仍会有多人支持的情况。这类人或许为数不多,但只要他们出现则几乎必然扰乱讨论,已知讨论完全扭曲,最终扭曲到符合他们的个人利益为止。看社群讨论如看猴戏——充斥着混乱、短视和个人主义的环境。

再者,实质留意社群的用户未必时常参与讨论。用户往往是实质有意见甚至是异议之时才会参与讨论,支持的人则通常默不出声,从而令多数讨论看似支持的人不多但反对的人存在不少;每当讨论实质邀请大量用户表明意见参与时,支持的人才会现身,犹有幸存者偏差的观感。共识制是理想,但前提社群全部都得是真的愿意协作的人。


社群讨论及管理系统均无法正常运作,方针指引未能获得有效执行,中文维基百科眼下只剩下一个选项——引入仲裁制度

仲裁制度

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在维基媒体基金会网站自治社群的最终争议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中立客观的方式,应对社群始终无法通过常规流程(包括社群商讨共识及管理员执行共识)解决的用户冲突。仲裁的权力一般经选举授予一群值得社群信赖的用户,组成一仲裁委员会,作为社群中的最高治理机关。仲裁委员会基于社群共识(包括众多方针及原则)和证据呈现运作,审议过程公开,模式近似现实中的法庭。仲裁委员会裁决具有相当高的约束力,不可被个别管理员推翻。

目前,共有11个维基媒体基金会网站的自治社群设有仲裁机制,最早创于瑞典文维基百科;维基媒体最大的站点英文维基百科的仲裁机制则是由维基百科创办人吉米·威尔士引入,取代其原先作为创办人的个人裁决权。

中文维基百科与仲裁机制

最早在2005年7月,中文维基百科已有用户提出设立仲裁委员会,惟未获社群共识采纳;往后亦历经多次讨论仍苦无结果。社群往年面对团伙控制,对组成看似小圈子政治的机构更是有所抗拒。

近来,社群的态度开始有所变化。面对社群管治失效的乱象,社群试图寻找当前困局的解方,其中找寻适当的裁决方式成为首要工作之一。

为何中文维基百科需要仲裁机制?

在一个理想的社群环境中,所有事宜都能通过商讨及辩论,得出共识并由管理人员执行;惟如同背景一段所言,社群人员素质参差,讨论无法正常进行,常规流程已无法应对重大冲突。

此外,社群期望管理人员维持秩序,就重大争议作出裁决。管理人员成为持权又需要裁决的人物,更易加深社群对管理人员的不满。

在社群素质良莠不齐的同时,社群对于政策和流程故步自封,更是不利于社群的健康发展。设立仲裁机制的情况下,社群演化精英政治,在社群权力良好分立的情况下,方能持续健康发展,各方互相鼓励进步。有鉴于此,引入仲裁机制是中文维基百科眼下最佳选项。

建议方案

各站仲裁委员会的组成皆有不同,故编者因应中文维基百科社群意向制定一方案,适应本站编辑环境。此非最终提案,或会依社群意向持续修订。

中文维基百科本地仲裁委员会方案概览

  • 组成:初期编制为九人,未来可扩展至十七人。
    • 一名维基媒体监管员担任委员会顾问。
    • 一名行政员担任仲裁委员会召集人,任期一年,无连任限制。
    • 七至十五名选举产生的仲裁员。
  • 职责:“仲裁是最终的执行手段。”仲裁委员会负责在社群争议解决无果后,作为最终决定执行方针指引及流程的标准

组成

方案中仲裁委员会设九至十七名成员,分别有一名顾问(监管员)、一名召集人(行政员)及七至十五名仲裁员,全部需经社群确认或选举产生。

顾问席位

委员会的顾问席位由维基媒体监管员担任。此职由社群邀请监管员群自荐担任。

作为全域社群信任的用户,监管员独立于中文社群,故可负责监督仲裁委员会的选举、组成及运作,协助社群创建对仲裁委员会的信任。监管员普遍担任过其他社群的要职,对于客观中立的裁决有充分的认知和实践经验,在处理各项跨站点事务时亦需要确保自己遵从本地方针,故监管员会是担任委员会顾问最合适的人选。监管员可借此培训及确保委员会裁决中立客观,推进社群进步。

考虑到监管员通常非中文本地社群成员,故顾问不直接参与决策(亦绝对不具有一票否决权),但可在适当时候向委员会提供意见。

若顾问因故离任,则提请监管员团队再荐一人替补。

召集人席位

委员会中设一召集人席位,旨在确保委员会具有一定执行权(包括封禁、保护、除权等)。召集人由本地行政员内部推举并经本地投票确认担任。召集人在委员会不直接参与决策(亦绝对不具有一票否决权),但可在适当时候向委员会提供意见。召集人亦须负责选举、罢免、补选等程序以确保仲裁委员会能稳定运作。

若召集人因故离任,由委员会中推举另一行政员接任直至下次选举;若委员会内无其他行政员,则应由行政员团队推举一名行政员署任召集人,但该名署任召集人亦不具仲裁权。

仲裁员席位

委员会将设最多十五名仲裁员席位。

用户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担任仲裁员:

  • 符合两类以下之一:
    • 甲类仲裁员:参与本站编辑最少一年且不少于1000笔编辑,其中在项目命名空间的编辑不少于150笔,
    • 乙类仲裁员:于本站已达延伸确认,能在不依赖机器翻译下以现代标准汉语相对流利地沟通(zh-3或以上),且当前在设有活跃仲裁制度或本地用户查核员的其他维基媒体站点担任管理人员达一年;
  • 在过去三个月平均每日最少一笔编辑;
  • 过去一年在中文维基百科无封禁、禁制或除权纪录。
    • 自主请求或获认定为全案误判的情况除外;
    • 因他人提报而自行请求者不适用以上例外。

引入乙类仲裁员的设计是欢迎对仲裁有一定认知的用户参与中文维基百科仲裁程序,担任中立客观的裁决者;但基于其并非主要活跃于中文维基百科的用户,故设置活跃度要求以确认对本地方针指引存在一定认知,并限定配额不超过仲裁员人数的20%。

职权、责任和期望

如同前文介绍,仲裁会是最终争议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中立客观的方式,应对社群始终无法通过常规流程(包括社群商讨共识及管理员执行共识)解决的用户冲突。此包括非常严重、根深蒂固或持续已久的争议或违规情形,以及经管理操作复核仍无法解决的管理操作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可受理任何就条目内容的裁决请求。

鉴于当前社群对于来自特定地区的用户是否能签署非公开个人资料存取政策协议,在征询基金会意见的同时,目前设计仲裁委员会不处理用户查核、监督等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相关事宜,由用户查核员监督员独立处理。

仲裁员需遵守以下事项:

  1. 作为仲裁员期间,始终保持客观中立,以社群共识及证据作为议论及裁决基础,在具有疑点的情况下假定善意
  2. 若仲裁案件涉及自身时,主动提出就该案件避嫌
  3. 接获其他仲裁员或社群提出关于自身与仲裁员身份不甚相符的行为问题时,尽快提供合适的回复;
  4. 认真谨慎参与委员会审议及与仲裁有关的事务,在可能暂时停止活动一周以上向委员会及社群汇报;
  5. 在公开透明审议的原则下,适当就发送给委员会的非公开通讯保密。

仲裁员并不免除于任何社群规范的要求。若仲裁员在日常编辑及参与社群事务期间违反方针指引,仍可被任何管理员封禁或禁制,并自动触发罢免和补选程序。

任免

选举和补选程序

仲裁委员会选举只在有提出仲裁议案(到时将设立仲裁布告板供讨论)并经过社群同意的情况下组建,符合前文所述参选条件的用户即可自荐参选。选举使用安全投票系统,投票资格则依人事任免投票资格而定。选举将采用可转移单票制,即在第一轮得票过半的候选人当选后其一半的票数将按比例分配给第二顺位,第二轮得票过半者该当选人将其一半选票按比例分至第三轮的候选人,以此类推至得出第十三轮当选者为止。补选程序亦与选举程序相同,但并不要求一定需要使用安全投票(考量phab不一定有档期的情况下)。

每场选举/补选进行前,必须经大量讯息发送通知所有符合资格的选民,邀请其参与投票。选举由未自荐担任委员会顾问的三名监管员共同负责监票。如同管理人员安全选举制度,选举前将设一段预讨论期,供讨论投票设置以及是否增加委员会席位等。

违规处理及罢免

社群可经联署发起仲裁员罢免动议。

  • 若事件仅涉及个别仲裁员,可经召集人确认后,经社群弹劾动议(安全投票,50%绝对多数)解除仲裁员职务。
  • 若事件涉及委员会整体或其多数,则经请求评论程序讨论并由召集人确认证据后解散委员会重选。
  • 在委员会正在审议案件期间,连续三十天未接获特定仲裁员回复,且未通报利益冲突而不能参与该案,则由其余仲裁员以三分之二绝对多数动议解除仲裁员职务并触发补选程序。
  • 在担任仲裁员期间,若因任何合理原因被封禁或禁制,将直接解除仲裁员职务并触发补选程序。
  • 若仲裁员被社群经讨论或在仲裁案件中被施以全站范围禁制,则仲裁员身份将即时解除并触发补选程序。

回应过往疑虑

作为常年提案之一,提出仲裁委员会方案的同时有必要回应过往提案中遇到的问题。以下部分摘自汤玛斯君提案的内容,旨在为社群解惑和了解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会对社群的未来影响几分。

仲裁委员会可能形成小圈子政治?

社群对于仲裁委员会设立的最大疑虑是担心形成小圈子政治文化。过去社群遭受团伙政治影响,连社群的人事任免都完全被团伙操弄,再组一个绝对权利的委员会固然值得担忧;但目前社群不再存在可以绝对控制社群的派系,通过每年改选已可确保不会有时间在仲裁委员会形成作出违背社群共识决策的政治圈子。此外,仲裁委员会将需要充分提供书面证据,且有监管员监督,可助防止小圈子产生无方针基础的小圈子共识。

仲裁委员会无法维持客观中立/会否出现包庇情事?

当前制度有监管员监督下,可确保委员会的观点客观中立,包庇特定扰乱性用户的现象将不复存在。监管员作为在维基计划中获得极高信任的代表身份组之一,理当不会容许对个别人/事/物的偏颇。

仲裁委员会选举会否被拉票及灌票影响?

基金会行动后,社群使用安全投票举办过两场管理人员选举,投票的情况充分反映选举并未存在拉票及灌票的问题。仲裁委员会选举亦是经安全投票选举得出,兼有监管员负责监票,自然不需担忧选举结果受拉票或灌票影响。

仲裁委员会是否未必获得社群信任?

如果社群实际能选出一群人,那么前设是社群给这群人投了票,投了票就是信任的表现。在按需组建的情况下亦是帮助社群建构仲裁机制本身的信任。

经常性有时间处理相关事务的用户人数不足

确实维基百科不强求任何人参与,但若有观察线上管理人员的状态就会发现几乎在每个时间点都至少有巡查员或回退员在线。

仲裁规则过于繁琐

如同汤玛斯君所言:“仲裁制度的重点是确保中立、正式。”在当前社群对仲裁制度还在摸索阶段的情况下,程序繁琐一些并不一定是坏事。

中国大陆用户无法签署非公开个人资料存取政策协议而不能出任仲裁员?

目前方案中的仲裁委员会不处理涉及个人隐私的请求。这些请求多数有其他途径处理,如用户查核监督及基金会法务等。用户查核和监督员并非必须由仲裁委员会管辖,维持现状由监管员管辖,即可让仲裁委员会无需签署非公开个人资料存取政策协议。

此外,基金会目前似乎仅是禁止身份已公开且可证目前居住在封禁维基百科的地区的用户签署有关协议,若向基金会查询后可以签署有关协议则更佳。

〔特定地区〕用户为小数,可能不被代表?

在维基百科任何蓄意排除或歧视特定地区用户的行为均违反通用行为守则。然而,这不代表任何地区的用户需要被保证具有代表权。在社群内,永远会有可能未能被代表的小众群体(女性、性小众等),而不同地区内亦有不同政见的人,要求保证代表权不切实际。况,即使设分区选举的制度,社群亦实际无法确认用户是否真的来自该地区(始终,这里是互联网)。

社群所有用户都是个体,大家都有公平的机会获选。出身自某个小众地区,但仍可做得好而被社群认可上任,得不配位则自然不会被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