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大陆时期行政区面积表
列表
截止1946年初,中华民国大陆时期名义上的公告疆域行政区域陆地总面积为11,418,194平方公里;1949年末国府迁台时,争议地区边界尚未划定,排除原蒙古地方面积至9,736,288平方公里。以下是省、特别行政区、地方及直辖市总面积的排名表。
省级行政区面积排名
编辑- 注意:下表为1949年政府迁台以前之行政地区资料,详见历年出版的《中华民国年鉴》。“蒙古地方面积根据二十九年辑中华民国统计提要之统计为1621201方公里,因蒙古经准独立,故未列入。”[1]位于台湾之台北、新北、桃园、台中、台南、高雄等直辖市当时尚未升格。关于现行之行政区面积请见台湾行政区面积表。
省、特别行政区、地方排序编辑
|
直辖市排序编辑
|
注释
编辑- ^ 正文第3页,表2(1947年民国各省面积统计表)下方说明,主计部统计局:中华民国统计年鉴 民国三十七年六月:第一章 地理环境 第一节 疆域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 中华民国卷》为1,711,931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 中华民国卷》为6,484,803平方市里。
- ^ 包含西康省昌都地区,现今的西藏自治区为1,220,000平方公里,面积大祗相同。
- ^ 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 中华民国卷》为667,236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 中华民国卷》为283,675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 中华民国卷》为278,436.91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 中华民国卷》为257,762.75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 中华民国卷》为187,691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 中华民国卷》为218,551平方公里,包含海南特别行政区。
- ^ 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 中华民国卷》为179,982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 中华民国卷》为165,258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 中华民国卷》为156,419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 中华民国卷》为146,736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 中华民国卷》为140,253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 中华民国卷》为135,406.27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 中华民国卷》为121,624.17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 中华民国卷》为120,114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 中华民国卷》为108,314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 中华民国卷》为72,675.93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 中华民国卷》为84,559.31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 中华民国卷》为67,034.13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 中华民国卷》为68,303.43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 中华民国卷》为62,279.23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中华民国卷》为803.8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中华民国卷》为749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中华民国卷》为707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 中华民国卷》为893.25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中华民国卷》为465.75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中华民国卷》为300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中华民国卷》为253.25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中华民国卷》为207.66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中华民国卷》为54.5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中华民国卷》为133.71平方公里。
参考文献
编辑- 《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中华民国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
- 《中华民国行政区域简表》(第11版),内政部方域司,194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