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子杰诉律政司司长案

《岑子杰诉律政司司长》(英语:Sham Tsz Kit v Secretary for Justice),坊间俗称《岑子杰案[1],是一宗由香港终审法院审理的案件,案情涉及香港同性伴侣是否有宪法保障的结婚权、是否有建立民事伴侣关系的权利以及是否承认于海外注册的同性伴侣等议题。该案于2023年9月5日由作出终审判决,并于2023年10月27日颁布最终命令。香港终审法院裁定上诉人岑子杰部分胜诉。终审法院亦以多数票作出声明,宣告政府违反了香港人权法案第14条下的积极义务,即建立同性关系的法律认可的替代框架(如注册民事伴侣关系或民事结合),并为此类认可提供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有效履行上述义务。上述声明于最终命令颁布后的两年后生效,诉讼双方可申请延迟生效日期,但需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支持。

岑子杰诉律政司司长
香港司法机构
法院香港终审法院
案件全名岑子杰诉律政司司长(中译)
Sham Tsz Kit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辩论日期2023年6月28至29日
判决下达日期2023年9月5日(主体判案书)
2023年10月27日(最终命令)
案件编号FACV 14/2022
判决终审法院以三比二裁定上诉人岑子杰在同性伴侣的问题胜诉;并一致裁定上诉人在同性婚姻和承认外国同性婚姻的问题败诉。

终审法院以多数票作出声明,宣告香港政府违反了香港人权法案第14条下的积极义务,即建立同性关系的法律认可的替代框架(如注册民事伴侣关系或民事结合),并为此类认可提供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有效履行上述义务。

上述声明将于最终命令颁布后的两年后生效。诉讼双方均有权向法庭申请延迟生效日期,但需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支持。
案件历史
过往行动HCAL 2682/2018(2020年9月18日,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HKCA 1247/2022(2022年8月24日,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法庭成员
法庭设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常任法官霍兆刚、常任法官林文瀚、非常任法官祈显义英语Patrick Keane
案件观点
多数意见常任法官李义、常任法官霍兆刚、非常任法官祈显义英语Patrick Keane
不同意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林文瀚

背景 编辑

 
该案的原告人岑子杰

岑子杰是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和活跃社运人士。岑亦是一名同性恋者,自2011年起与一位同样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同性伴侣稳定交往。由于香港法律并不允许同性婚姻或民事伴侣关系,岑与他的伴侣于美国纽约市注册结婚[2]。岑于2018年入禀高等法院,就港府拒绝承认海外同性婚姻提出司法复核,但在原讼庭和上诉庭均被裁定败诉[3][4]

主要议题 编辑

2022年11月10日,高等法院上诉庭的判决认为该案牵涉的议题对公众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准许该案上诉至终审法院[5][6]

  • 将同性伴侣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是否违反了《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22条(下称BOR22)和《基本法》第25条(下称BL25)中所保障的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
  • 如果香港法律不允许同性婚姻或提供任何其他合法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方式,是否侵犯《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4条(下称BOR14)中的私生活保护权和/或BOR22和BL25所保障的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
  • 就香港法律不承认于海外注册的同性婚姻关系而言,是否会侵犯BOR22和BL25所保障的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

上诉庭判决 编辑

上诉庭裁定[7]

结婚权 编辑

根据《基本法》第37条(下称BL37),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8]。就立法原意解释英语Purposive interpretation,以制定基本法时的历史背景判断,BL37的保障范围仅包括异性婚姻。虽然上诉庭承认基本人权应该采用广义解释,但适当释义需要将之与《基本法》的其他条文视为一个整体作解读,而且特别法应凌驾一般法

BL37是关于保障结婚权的特别法,并倾向指异性婚姻,而BL25、BOR22和BOR14属于通用于其他议题的一般法,并非单单针对结婚权。因此,BL25、BOR22和BOR14不应牵涉于本案中,亦因此不存在正当性问题。

民事伴侣关系 编辑

按适当释义理解,BOR14并没有规定港府承认本地或海外民事伴侣关系的义务。

终审庭判决 编辑

此案由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常任法官霍兆刚、常任法官林文瀚、非常任法官祈显义英语Patrick Keane负责审理。终审法院于2023年6月28至29日进行聆讯,并于同年9月5日作出判决,以三比二裁定上诉人岑子杰在同性伴侣的问题胜诉,并一致裁定上诉人在同性婚姻和承认外国同性婚姻的问题败诉[9]。虽然香港政府不承认同性伴侣关系并无违反基本法,但裁定政府未有履行积极义务,为同性伴侣确立替代途径以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亦无给予同性伴侣适当权利,违反BOR14,并颁令要求政府确立替代框架让同性伴侣关系获得法律承认,相关命令暂缓两年执行[10][11]

议题 编辑

上诉人岑子杰是同性恋者,在2013年,他们在纽约缔结同性婚姻。基于香港并没任何法例让人缔结同性婚姻关系,或承认外地所缔结的同性婚姻关系,上诉人向法院提出司法复核,要求法院就三项问题作出裁决,分别是[12]

  • 问题一: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五条及《香港人权法案》第二十二条,他是否在宪法上享有同性婚姻的权利?
  • 问题二:香港政府没提供替代方法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关系的做法,有否违反《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四条、《基本法》第二十五条、《香港人权法案》第二十二条?
  • 问题三:香港政府不承认外地同性婚姻的做法,有否违反《基本法》第二十五条及《香港人权法案》第二十二条?

判决 编辑

香港终审法院一致驳回问题一及三的上诉。并以多数裁定问题二上诉得直,及撤销高等法院上诉庭就问题二作出的判决。香港终审法院也以多数决定批予声明,宣告香港政府并未履行其积极义务英语Positive obligations确立替代框架让同性伴侣关系获得法律承认,以及未就该等承认所伴随的适当权利和责任作出制定,乃是违反上诉人根据《人权法案》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上述声明由最终命令颁布日期起计暂缓两年生效。判决理由如下[12]

是否享有同性婚姻的权利 编辑

就上诉人是否在享有同性婚姻的权利(问题一),终审法院一致同意《基本法》第三十七条(下称BL37)及《香港人权法案》第十九条(下称BOR19)所保证和保障的婚姻宪法自由只限于异性婚姻。在考虑宪法权利时,法庭必须考虑已确立的特别法原则。本院裁定BL37和BOR19一同理解下,是一条与婚姻权利相关的特定条文,而其赋予的宪法权利只限于异性婚姻并把同性婚姻排除在外。因此,BOR22和BL25所赋予的平等权不可被诠释为将宪法权利授予同性婚姻或以此承认外地同性婚姻。

应否提供同性关系的替代方法 编辑

就政府没提供替代方法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关系的做法是否有违《人权法案》或《基本法》(问题二),终审法院三名法官的多数意见认同,同性伴侣有需要取得替代法律承认框架以满足其基本社会需求及获取合法性的身份认同,免至令他们觉得自己低人一等并感到他们这种委身稳定的关系不值得获得承认。三位法官同意BOR14所述的私生活权利适用于本案,而该权利由于同性伴侣的私生活和尊严受到干预而被侵害。上述干预分别来自同性伴侣在日常私生活中所遇到的实际困难,以及他们在司法复核法律程序中成为公众关注焦点以致承受各种压力、不确定性及法律费用。

就问题二,由于上诉人的案情并非要求获取一般婚姻所涉及的权利和责任,故三位法官拒绝接纳答辩人的说法,即特别法原则会把确立替代法律承认框架的可能性排除在外,或确立该等替代承认框架会对婚姻制度的独特地位构成损害。三位法官也拒绝接纳政府提出BOR14施加于政府的责任并不包括设立替代法律承认框架的积极义务的说法,因《人权法案》第十四条所提“受法律保障免受该等干预或攻击的权利”与《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所提“尊重其私生活的权利”两者之间并没有重大差别。在上述的前提下,三位法官裁定本院就政府是否有积极义务去设立替代法律承认框架这问题作出决定时,将考虑实质的情况多于对条文进行狭窄的文本分析。因此,政府在决定所须拟定的法律承认框架内应包含什么权利和责任方面是享有弹性的酌情空间,当中包括为确立法律框架以承认和界定同性伴侣关系所须的核心权利,藉以为该关系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应否承认海外同性婚姻 编辑

就政府不承认外地同性婚姻的做法是否有违《基本法》及《人权法案》(问题三),终审法院一致同意由于在香港法例下上诉人并无法律能力去缔结同性婚姻,上诉人根据BOR22和BL25所赋予的平等权辩称其外地同性婚姻须在香港获得承认的说法,实等同于针对根据BL37和BOR19上诉人在香港并无法律能力去缔结同性婚姻提出挑战。基于特别法原则,这项挑战不能成立。

参见 编辑

参考资料 编辑

  1. ^ 凌子淇. 岑子杰案.判辭解讀|未確立同性伴侶關係不理想 強調非挑戰婚權. 香港01. 2023-09-05 [2023-1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01). 
  2. ^ 刘定坚. 【香港法庭】岑子杰申終極上訴港承認海外同性婚姻 獲高院批准. 自由亚洲电台. 2022-11-10 [2023-02-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2-22). 
  3. ^ 2023年香港需要關注的5宗性/別小眾權利案件. 关键评论网. G点电视. 2023-02-08 [2023-02-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2-10). 
  4. ^ 岑子杰遭政府拒承認同性海外註冊婚姻 終極上訴許可獲批. am730. 2022-11-10 [2023-02-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2-22). 
  5. ^ SHAM TSZ KIT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2] HKCA 1690; CACV 557/2020 (10 November 2022). 香港法律资讯中心. [2023-02-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2-19) (英语). 
  6. ^ 郭颢添. 岑子杰爭議海外註冊同性婚姻未被接納 獲准到終審法院提上訴. 香港01. 2022-11-10 [2023-02-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2-22). 
  7. ^ Summary of Judicial Decision: Sham Tsz Kit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PDF). 香港司法机构. [2023-02-22].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2-09-10) (英语). 
  8. ^ 基本法 - 第三章 -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基本法》网站. [2023-02-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9-07). 
  9. ^ 【法生咩事】岑子杰終極上訴 終院為何認為同性伴侶須有替代法律框架?. 法庭线. 2023-09-08 [2023-09-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9-09). 
  10. ^ 香港终审法院裁定 承认同性民事结合.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 2023-09-05 [2023-09-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9-06). 
  11. ^ 王宁慧. 岑子杰|終院限港府兩年承認同性伴侶關係:性小眾法律改革有望?. 香港01. 2023-09-06 [2023-09-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9-06). 
  12. ^ 12.0 12.1 新聞摘要 - 終院民事上訴2022年第14號. 香港司法机构. [2023-09-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