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
渎职(英语:misfeasance/ nonfeasance/ malfeasance),是指国家官员、公务员等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疏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1]、徇私、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令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受损失等。例如泄露国家机密,私放罪犯,妨碍他人解救受害者、绑架儿童,帮助受刑人逃避处罚等罪。失职则可能包括传染病防治失职、商品检验或动植物检疫失职、私设小金库、少征税款、放纵走私。
应当注意的是,一些技术上属职权之内的做法,如司法行政主管机关首长不核准执行死刑等,虽然合法,但也可能引发失职或渎职的疑虑。
中华民国刑法中的渎职罪
编辑《中华民国刑法》中,作为第四章章名的渎职罪大致包含公职人员或仲裁人的下列各种行为:
- 不尽应尽之责,委弃守地。
- 对于职务上行为或违背职务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不正利益。
- 有审判之职而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
- 滥用职权逮捕羁押、意图取供而施强暴胁迫、明知无罪者使受追诉或处罚、明知有罪者无故不使受追诉或处罚。
- 管收、解送或拘禁时施虐于人犯。
- 违法执行或不执行刑罚。
- 明知不应受理而受理诉讼事件。
- 明知不应征收而征收租税。
- 抑留不发或克扣明知职务上应发给之款项、物品。
- 废弛职务酿成灾害。
- 明知主管或监督事务违背法令,因图私人不法利益而得利。
- 泄漏或交付国防以外应秘密之图书、消息或物品。
- 开拆或隐匿投寄之邮件或电报。
中华民国文武职公务员犯有渎职罪,依《中华民国宪法》及《司法院组织法》、《公务员惩戒法》、《惩戒法院组织法》规定,无分职等高低,均由惩戒法院审判。监察院对于公务员违法失职,亦得连同证据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渎职罪
编辑渎职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的章名,包含了一大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犯罪罪名:
滥用职权型渎职罪
编辑- 滥用职权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执行裁判滥用职权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针对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编辑-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
编辑- 玩忽职守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执行裁判玩忽职守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商检失职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徇私舞弊型渎职罪
编辑- 徇私枉法罪:该罪名是针对刑事案件的各个办案环节。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针对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放纵走私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渎职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乡镇(含)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受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人也属于该罪主体,例如城镇协管、协警及治安联防人员等。某些罪名(如泄露国家秘密罪)特别规定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犯罪。渎职类犯罪侦查机关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局(简称“渎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