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备司令部,一般是负责地方军事工作的指挥机关。

中华民国国民革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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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11月,各地保安司令部改为警备司令部。 警备司令指挥辖区内的军、警、宪、特,开设军事法庭并处决人犯。设(总)司令、副(总)司令、参谋长、高级参谋、参议、第一处(人事)、第二处(督察)、第三处(参谋)、第四处(后勤)、新闻处(政工)、总务处、军法处、军需处、直属警备团、宪兵队。 [1]

中国人民解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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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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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关梦龄 :《黑皮自白:一个军统上校的笔记》,新华出版社,2007年3月版,ISBN:9787501179282 作者为长春警备司令部督察处上校高级督察
  2. ^ 《上海县志》第三十四篇特记(下) (五)淞沪警备司令部、龙华烈士陵园. [2019-04-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