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识别标示义务

警察识别标示义务系指警察执勤时必须在服装上标明足以识别个人身份的记号,例如编号、姓名、单位。

警察识别标示义务与警察执勤开始时应出示职务证件之义务不同。

目的 编辑

支持警察识别标示义务者认为,此举可确保警察违法时能有效地追究责任,借此让警察执勤时——尤其编队出动时——有所顾忌,不会藏在无从识别个人的制服之下恣意妄为,尤其可预防镇暴警察过度使用暴力。

反对此标示义务的人认为,这会让警员面临被滥诉的风险,并可能投鼠忌器而不敢在正确时刻使用武力。

 德国 编辑

德国在初次统一前,柏林就已于1848年开始实施警察识别标示义务。但20世纪初废除。

20世纪后半,人权团体虽大力推动警察识别标示义务,但未被政府接受。

21世纪初,因为斯图加特21铁路地下化工程的环保抗争、反核抗争活动、以及封锁占领运动镇暴警力的使用迭有违法或过当之争议,让社运团体绿党社民党左翼党疾呼警察识别标示义务的立法。自2010年开始,在这几个党执政(或联合执政)的邦里,陆续通过立法。

目前(2015)德国计有5个邦(全16邦)已“全面”实施警察识别标示义务:柏林不莱梅黑森莱茵兰-普法尔茨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另有2个邦“部分”实施:图林根汉堡[1]联邦警察则尚无此义务。

 中华民国 编辑

中华民国警察的一般制服上向来即有警员编号,之前有争议的是镇暴警察在镇暴服装上面没有可兹识别个别警员的编号。这在2014年的323占领行政院事件中成为焦点问题,被打的群众指控“镇暴防护装”没有识别号码,让人民难以追究行为警员与违法执勤的责任。[2]

针对此事,民进党立法委员提案要求修改《警察法》第18条[3],仿效德国特种警察制服,在“镇暴防护装”上做明显标示。此案尚未通过立法。

不过2015年1月起,在法律未修改的状态下,内政部警政署已接受建议开始在镇暴防护装的正面背面都添加警员编号。[4]

其他国家 编辑

还有许多国家的警察必须在服装上标示姓名、或编号、或两者。详见本条目的德文版,在 "Andere Staaten" 一节。

注解 编辑

  1. ^ Bericht von amnesty international. [2015-04-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3-14). 
  2. ^ 他們身上連「警察」的標誌都沒有. PeoPo公民新闻. 2014-03-24 [2015-04-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20). 
  3. ^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562號 委員提案第16443號 (MS Word). 中华民国立法院. 2014-05-14 [2015-04-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27). 
  4. ^ 警鎮暴裝今後都列有編號 以防警失控. 自由时报. 2015-01-05 [2015-04-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20). 
    警察失控打人躲不了 鎮暴服裝前後繡編號. ETtoday 东森新闻云. 2015-01-07 [2015-04-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