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

学科和专业

社會工作(英語:Social Work)是一種以實踐為基礎的職業,是一門學科,旨在促進社會變革與發展,社會凝聚力以及人們的權能和解放。 社會正義,人權,集體責任和尊重多樣性的原則對於社會工作至關重要。 以社會工作,社會科學,人文和原住民知識,社會工作理論為基礎 吸引人們和結構來應對生活挑戰並提高福祉[1]

社會工作
一位社會工作者正在為客戶提供諮詢
職業
名稱註冊社會工作者
業務範圍
社會福利,社會服務,政府,健康,公共衛生,心理健康,職業安全與健康,社區組織,非盈利組織,法律
描述
所需技能
通過促進和開發資源,改善社會環境和人們的福祉
教育要求
社會工作學士,社會工作碩士
工作場所
兒童和婦女保護服務,非營利組織,政府機構,弱勢群體中心,醫院,學校,教堂,庇護所,社區機構,社會規劃服務,智庫,懲教服務,勞工和工業服務

社會工作的工作方法可粗分為直接服務與間接服務,直接工作係社會工作者直接對服務對象(client, 或翻譯為「案主」)提供服務時使用的工作方法,間接工作則相對地指社會工作者不直接面對服務對象(案主),而以間接的方式提供服務。直接服務又可細分為個案工作、團體工作、社區工作。間接服務的層面較廣,包括社會工作研究、社會工作行政、社會議題倡導、社會政策與立法遊說等。

社會工作常依照案主群的特徵區分工作領域,常見有兒童青少年老人婦女身心障礙者勞工原住民新住民更生人人口販運保護工作等等;或是依照實施的場域,例如學校醫院監獄司法軍隊立法訴求等等,在此時社會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協助其它專業(例如教師醫師司法官) 等順利履行其工作義務。

以從事社會工作為其專業的人員稱為社會工作者(Social Worker) 。在中文裡,社會工作與社會工作者的簡稱相同,因此社工可以指社會工作,也可以指社會工作者。社會工作者是以從事社會工作為專業和職業的人員,習慣上簡稱社工。一般而言,社會工作者都需接受一定程度的社會工作專業教育,通過社會工作師專業資格考試認證,然後才能在社會工作社區發展社會福利組織及領域任職。社會工作者是一種具有基礎理論、專業性、知識性的,是利用相關所學社會工作專業,結合政府社會政策法規及政府與民間現有資源,有效的幫助解決個人團體社區間出現種種問題。雖然社會工作者常常被誤會成志工志願服務),兩者實際上完全不同[2]

通常各地都有官方或半官方機構管理社會工作者的註冊職業操守、在職再教育訓練等,而業界通常都會自組公會,因此一個國家內可能會有不止一個業界公會。這些公會通常依照區域性區分,而國際性的社會工作者組織有:

定義 編輯

作爲一個以實踐為本的專業及學術領域,社會工作推動社會改變和發展、社會凝聚、 和人民的充權及解放。社會公義、人權、集體責任和尊重差異等原則是社會工作的核 心。基於社會工作、社會科學、人文和本土知識的理論,社會工作以聯繫個人和組織 去面對人生的挑戰和促進人類的福祉[3]。 ——國際社會工作者聯合會

歷史 編輯

發展里程碑 編輯

  1. 1601年《伊莉莎白濟貧法
  2. 1788年 漢堡制
  3. 1852年 愛爾伯福制
  4. 1869年 慈善組織會社
  5. 1884年 睦鄰運動
 
一個位於馬里波恩的貧民窟

19世紀工業革命時代,大量人口離開農村,前往快速發展的都市,進入工廠工作。這些人脫離農村的主要動力是來自於貧困,在抵達城市後,許多人苦於低薪、住宅簡陋、過度擁擠、疾病和壓力,成為勞工階級的處境。鄉村的社區環境支持,到了大城市無法立即成形,當時也沒有國家的協助與救濟,若陷入疾病、失業、傷殘、年老,便只能依賴施捨、進入救濟院或死亡。在如此環境之下,社會的犯罪率高漲、環境骯髒惡劣,甚至可能造成社會的動盪不安,因此社會問題開始受到注意。一些慈善家、志願工作者與慈善團體開始對於貧窮問題付出行動,大型慈善團體逐漸被創立(如1869年在英國成立的慈善組織會社),他們的信念被延續下來,成為社會工作早期型態。而隨著現代工業社會的發展,人們意識到只靠愛心來解決社會問題是不夠的,而是需要受過系統訓練的受薪工作者[4]紐約慈善學院於1898年開啟社會工作高等教育[5]

20世紀初,社會工作逐漸走向專業化,為了社會工作實務的效率和成果,工作者必須接受一定的訓練。專業化的服務者從慈善志工轉化為有受訓練並支薪的工作者。1917年,瑪莉·里奇蒙(Mary Richmond)於她的著作《社會診斷》中,首次清楚的定義社會工作。過去社會工作主要關注的是「個人」,直到心理學發展成熟,才將關注重點轉移到「問題與過程」。1920到1950年代,美國的社會工作者立基於佛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論,掀起「精神分析潮流」,焦點從「問題」轉移到案主的「心理」層面。但從心理層面入手時,社會工作者大量使用不同類型的心理介入理論,在當時與心理治療師的工作有抵觸,因此社會工作者與心理學家的工作範疇亦開始分家,並且確立社會工作的專業範疇。

中國大陸 編輯

最早將社會工作的方法和模式引入的是美國人步濟時(John S.Burgess),他於1912年創辦了北京社會實進會,組織學生參與基督教的社會服務工作。1922年,步濟時倡議並親自領導成立燕京大學社會學系,開設應用社會學專業即社會工作專業,培養了最早的社會工作者。此後,多所高校也相繼開辦了社會工作專業教育或課程。民國時期,對於「Social Work」的譯名並不統一,有稱為「社會事業」、「社會服務」、「社會福利」、「公共福利」、「社會行政」等。直到1944年,《社會工作通訊月刊》出版以後, 「社會工作」的專業名稱才逐漸固定下來[6]。20世紀30年代中國社會工作的重心是城市中的流離失所者和孤兒[7]。1952年,由於對資產階級社會學和社會工作的批判,社會學和社會工作作為學科被取消,專業教育和實踐中斷。1988年,社會學和社會工作逐步恢復和重建。一些高校重新設立了社會工作專業,並成立了相關的研究機構和協會。專業教育和實踐得到了迅速發展。[8][9]。2004年公布《社會工作者國家職業標準》[10]。2006年公布《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11]。2012年11月,民政部、財政部聯合印發《關於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指導意見》。[12]2014年2月,國務院出台《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社會工作第一次被寫入法律法規中。[12]截至2022年12月底,全國已建成鄉鎮(街道)社工站2.9萬餘個,6萬餘名社會工作者駐站開展服務,全國鄉鎮(街道)社工站覆蓋率達到77.7%。[12]在實踐中,創造了「政社合作」「三社聯動」等本土化的工作模式。[13]在語言習慣上,在本職工作外從事公益性服務的人員,以及政府部門裡直接服務民眾的人員經常自稱或被稱作「社工」,而這與作為專門職業的「社會工作者」有差異[4]

理論模型和實踐 編輯

社會工作是一門跨學科的專業,它涉及多個領域,如(但不限於)心理學、社會學、政治學、犯罪學、經濟學、生態學、教育、健康、法律、哲學、人類學和諮詢。實地工作是社會工作教育的一個獨特特徵。這使得實習生能夠理解工作領域內的理論和模型。下面是一些社會工作實踐中使用的模型和理論的例子:

價值觀和專業倫理 編輯

專業倫理 編輯

  • 案主自決
  • 助人自助:幫助案主能自力更生
  • 充權為本
  • 維持社會公義
  • 案主保密
  • 實証為本的介入

個案工作七大原則 編輯

貝斯提克神父(Rev. Felix P. Biestek S.J.,或譯比斯台克)是一位耶穌會士,在他的著作《個案工作關係》(The Casework Relationship)中提到了「個案工作關係」的定義是「有目的地協助案主達到個人與環境較佳的調適的一種個案工作者與案主之間,在態度與情緒上的動態互動」。而對這互動,他也提出了七大原則:

  1. 個別化(Individualization)
  2. 有目的的情感表白(Purposeful expression of feeling)
  3. 有控制的情緒涉入(Controlled emotional involvement)
  4. 接納(Acceptance)
  5. 非批判的態度(Nonjudgmental attitude)
  6. 案主自決(Client self-determination)
  7. 守密(Confidentiality)

此七個工作原則成為往後社會工作者進行個案工作建立專業關係的準則,這工作原則不等同於社會工作者之專業守則或專業關係的準則。

主要的服務方法 編輯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編輯

社會工作可分為三個服務層次,包括微觀、中觀和宏觀。微觀實踐(例如個案工作、小組工作)針對的目標對象乃個人或家庭等。宏觀實踐的目標對象則包括整個社會(法律制度、政策等)。除了有微觀實踐和宏觀實踐之外,兩者之間亦有中觀實踐。中觀實踐的目標對象不是個人,也不是整個社會,而是團體和組織。

個案工作 編輯

在服務過程裡,社工員與案主間維持一對一關係。工作者運用專業知識、技巧及完整自我、良好情緒調適能力協助案主;案主則帶著問題或需求、情境知覺、生活經驗、處理情境的能力,以及改變的動機。當雙方互動,助人關係即形成。

社會個案工作是以個人為著眼點,透過個人與其所處之社會環境作有效的調適,以促使個人成長、發展或解決問題的一連串工作過程。

團體工作 編輯

是一種為了某種目標而有相互協作的個體組成的工作群體。

其特徵為:

  1. 成員和工作者組成的關係體系;
  2. 既是過程,也是成員改變的方法和手段。
  3. 有明確的目標;
  4. 在互動過程中,通過彼此分享、支持、教育、治療等團體動力,帶來組員的態度和成為的改變。

團體發展的基本假設:

  1. 小組是個體改變的有效途徑;
  2. 小組本身不是目的,其目的在於發揮小組潛能,以改變個體,而非僅是形成一個小型社會體系;
  3. 小組催化員可控制和影響小組的發展;
  4. 小組發展沒有所謂最佳模式。

團體發展的階段:形成期——風暴期——規範期——運作期——散會期

社區工作 編輯

社會工作間接服務 編輯

資格和許可 編輯

社會工作者的教育從學士學位(BA,BSc,BSSW,BSW等)或社會工作或社會服務學士的文憑開始。一些國家提供社會工作的研究生學位,例如碩士學位(MSW,MSSW,MSS,MSSA,MA,MSc,MRes,MPhil.)或博士研究(Ph.D.和DSW(社會工作博士))。

一些國家和地區要求註冊或許可才能從事社會工作,並有強制性的資格要求[14]。在其他地方,專業協會設定了從業資格的學術要求。但是,某些類型的工作者不需要註冊許可。這些專業人員的成功基於提供社會工作和相關服務的雇主的認可。這些雇主不要求註冊社會工作者的頭銜作為提供社會工作和相關服務的必要條件。

專業協會 編輯

社會工作者有多個專業協會,為其成員和社會工作提供道德指導和其他形式的支持。這些協會可以是國際性的、大陸性的、半大陸性的、國家性的或地區性的。主要的國際協會是國際社會工作者聯合會(IFSW)和國際社會工作學校協會(IASSW)。

各地社工簡介 編輯

美國 編輯

全國社會工作者協會英語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是美國乃至全球最大的社會工作者組織,擁有註冊會員超過150,000名。其制定了其職業內知名的倫理道德操守英語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Code of Ethics,有英語西班牙語兩種版本。

一般而言,學生需要完成社會工作教育委員會英語Council on Social Work Education認可的課程,才可能獲得所屬地方的社工執照。部份地方要求申請社工執照的人士通過統一考試,作為審查標準。

加拿大 編輯

社會工作者註冊屬各省與地區的工作,但育空地區與努納福特地區目前並未立法強制當地社會工作者註冊:

英國 編輯

不同地區各自有專責社會工作者註冊機構:

愛爾蘭 編輯

社會工作者的註冊由CORU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負責。

南非 編輯

社會工作者的註冊由南非社會服務專業委員會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負責。

澳大利亞 編輯

截至2023年,澳大利亞沒有全國性法律強制社會工作者註冊。[15]雖然如此,畢業生一般需要完成澳大利亞社會工作者協會認可的社工學位課程,才可應徵各地的社工職位。不過,南澳正在根據《2021年社工註冊法》(Social Worker Registration Act 2021)推動全國首個強制性的社工註冊計劃,宣告2025年7月1日為該計劃的生效日,要求南澳的社工在六個月內或一個指定日期前向當局註冊。[16]

菲律賓 編輯

一般而言,有關人士必須擁有認可學歷、通過社會工作者執照考試英語Social Worker Licensure Examination 及滿足其他條件,才有可能獲當局簽發社工執照。

中國內地 編輯

中國內地自2008年起舉行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包括助理社工師、社工師和高級社工師)[17]。截至2022年,持證社會工作者達73.7萬人,比2012年增長近9倍,[18]且報考資格除持有相關學歷人士外,亦開放予未曾受過相關培訓但曾於社福機構工作四年的人士,故成功通過考核者亦未必持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導致考獲社工證照人士的質素良莠不齊。[來源請求]另外,由於社會工作於當地發展較遲,雖然在一線城市的民眾對社工認知度較高,但在其他地方人們對社工專業仍是一知半解,甚至完全不認識的也大有人在。[來源請求]

台灣 編輯

2000年頒布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規定社會工作師考試每年舉行一次,應考者需領有承認的社會工作專業專科以上學歷證書,或領有其他相關專業專業以上學歷且持有至少完成包括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2013年起,更要修畢五領域(醫療、心理、老人、ICF、兒童少年女性與家庭)15學科,每學科採計最多三學分,合共45學分(包括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合計400小時),並領有畢業證書與相關修業證明(實習合格證明),才具備應試資格,若無意參加社會工作師考試,而只想成為社會工作者,除修畢基礎理論45學分外,必須也要有實地之社會工作/社會福利實習合格證明,才會被聘用。另外也可以參加考選部各類職等社會行政公職人員考試(三等社會行政專業科目加考行政法),錄取及訓練後,將分發到老人之家、教養院、榮民服務處、勞動部及職訓局就業服務中心、社會局、等單位,從事社會福利、社會政策等工作。社會工作師領有有社會工作師執照五年以上者,並完成(醫療、心理、老人、ICF、兒童少年女性與家庭)等分科訓練課程合格者,亦可參加衛生福利部專科社會工作師各分科甄選,成為專科社會工作師。[19]

韓國 編輯

韓國的社會工作者稱為社會福祉士,共分為二級。設有全國性考試。而且考生必須先獲得二級證書,才能報考一級。

日本 編輯

日本的社會工作者分為兩類,一類稱為社會福祉士[20](Certified Social Worker),另一類稱為精神保健福祉士[21](Mental Health Social Worker)。兩類資格均要在養成設施修習指定科目,然後獲得國家考試資格,通過後獲得證書,方可執業。另外,自2024年4月起,由厚生勞動省推動、稱為兒童家庭社工的民間資格推出,以針對日益增長的兒童福利個案。政府會在該資格推出後兩年,進行國家資格化檢討。

香港 編輯

香港法定機構社會工作者註冊局負責有關社會工作者註冊事宜。根據該局資料[22],下列人士具有社工註冊資格:

  • 具有認可社會工作學位者
  • 具有認可社會工作文憑者
  • 沒有認可社工學歷,但自1982年3月31日起或之前已從事社會工作10年者
  • 沒有認可社工學歷,但現正擔任社工職位者。
  • 尚待獲取認可社工學歷,現正擔任社工職位者。

而業界有數個公會,例如:

如按服務分類,有下列主要類別:

  • 學校社工:於中、小學提供輔導。
  • 醫務社工:於醫院提供服務。
  • 家庭服務社工:於社區的家庭服務中心提供輔導服務。
  • 外展社工:主動接觸社區的邊緣青少年及露宿者,並提供輔導及支援。

澳門 編輯

澳門政府轄下社會工作局(原澳葡政府社會工作司)負責社會工作者註冊事宜。根據第5/2019號法律《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23],澳門居民必須向當局註冊,才能在澳門使用「社工」稱號。

巴西 編輯

巴西的社會工作者稱為社會工作助理。一般而言,申請人必須具備認可的學歷(如社工學士或碩士學位等),方可向所屬地區的社會服務委員會申請註冊。該等委員會受聯邦社會服務委員會監督。

西班牙 編輯

一般而言,現在需要擁有按照歐洲高等教育標準設計的四年制社工學士學位(舊制僅需三年制文憑學歷),並向所屬地區的公會註冊。中央層次設有社會工作委員會,負責監督36個地區公會之運作。外國人需要通過學歷評估,方得註冊。

紐西蘭 編輯

自2021年2月27日起,所有計劃在紐西蘭從事社會工作的人士,必須向紐西蘭的社會工作者註冊局(Social Workers Registration Board)註冊。該等人士必須持有紐西蘭、澳大利亞或海外當局認可的社工學歷,或是憑社工實務經驗,以進行註冊。

新加坡 編輯

自2009年4月1日起,新加坡社工的資格認證系統正式推出。申請人必須滿足學歷、實習和經驗的要求,方可正式成為新加坡註冊社工,惟該等註冊屬自願性質,並非強制性。

馬來西亞 編輯

自2010年起,聯邦政府一直著手草擬《社工專業法案》(Social Work Profession Bill),政府於2024年3月指該法案會在年內提交國會審議。

馬爾他 編輯

要成為馬爾他社工,必須是一名馬爾他公民或持有就業許可的外國人,且有良好品行,並擁有由馬爾他大學頒授的社工榮譽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兼具二年在社工督導下的工作經驗,方具備向社工專業管理局申領執照的條件。

千里達和多巴哥 編輯

一般而言,要成為社工,應擁有社工學士學位,當中包括336小時醫務社工或精神科社工實習,並向千里達和多巴哥醫務社工或精神科社工管理局註冊。

法國 編輯

法國的社會工作者稱為社會工作助理。一般來說,完成高中文憑後,通過測試及面試,就讀於指定培訓中心,為期3年,包括1740小時理論課程及1820小時實習課程,最後獲得國家文憑,方具備註冊條件。

德國 編輯

各邦規定略有不同。一般而言,在學歷要求而言,完成3到4年的認可學士學位後,需要完成1到2年的認可碩士學位。具體認可學校及課程名單在此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義大利 編輯

自1990年代起,社工便受法律規管。持有社工文憑的人士,必須通過於大學舉行的國家考試,才可註冊成為社工。

冰島 編輯

社工受法律規管。對社工的學歷要求包括完成一個大學學歷(2至5年不等),並且向衛生局註冊。

以色列 編輯

隸屬以色列政府社會事務和社會服務部的社工註冊處是負責當地社工註冊的機構。整個註冊程序可以在線完成。

參見 編輯

註解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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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社工 志工 大不同 社工人員是運用社會工作專業,謀求民眾福利的專業工作者 志工是秉誠心貢獻社會,不求回報,協助政府提供公益服務者.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2015-04-07 [2023-06-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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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根據日本法律《社會福祉士及介護福祉士法》,該稱號受法律保護,非社會福祉士者,不能使用該稱號。
  21. ^ 根據日本法律《精神保健福祉士法》,該稱號受法律保護,非精神保健福祉士者,不能使用該稱號。
  22. ^ 註冊分類. 社會工作者註冊局. [2022-03-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06). 
  23. ^ 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5/2019號法律 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 2019-04-01 [2022-03-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25). 

參考資料 編輯

書籍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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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何雪松,社會工作理論,上海世紀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高等教育圖書 出品,2007,ISBN 978-7-208-06852-0
  3. David Howe著,林萬億、陳香君等譯,社會工作理論導論,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1,ISBN 978-957-11-6311-6
  4. 社會個案工作的定義與發展 [1]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論文 編輯

  1. XU, Ying (2013). Moral Resources, Political Capital and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work in China: A Case Study of City J in Shandong Province, British Journal of Social Work, 43 (8): 1589-1610.

網站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