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立法院人權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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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決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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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臨時提案的決議文尚未發佈, 而個人未能在非法輪功媒體外再找到另一獨立來源, 因此先在此做為記錄, 待立法院網站更新後查證補上來源。若有其他獨立來源能支持決議文的實際內容的, 也請自行加入來源後取消dubious 模版Hanteng留言2012年12月18日 (二) 14:41 (UTC)回覆

(~)補充: 於此頁面點『尤美女』, 『臨時提案』, 目前只到11/20, 快到11/23了。Hanteng留言2012年12月20日 (四) 04:15 (UTC)回覆

為何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在發起同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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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條目都有「立法院「關懷中國良心犯」決議」,究竟哪個才是發起者?現在的內容暗示,兩個組織都是主要發起人。--馬呵說念誒多嘩鐸★愛生活山新蘿莉塔 2012年12月17日 (一) 07:32 (UTC)回覆


Edouardlicn 質疑「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有同樣行動,究竟是誰組織?」 回應如下:(此回應 第一時間 已經張貼在Edouardlicn的個人討論頁、條目討論頁。)

  1. 一個民主國家的國會,通過一項決議、政策,當然普遍會有 公民團體 參與,而且經常是不只一個。本案中,就民間團體而言,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是主要推動者。
  2. 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是 國會的一個由立法委員「議題性次團體」,也許可以說他們共同推動吧。內容已經說得很清楚。此決議提案人--尤美女立委 是該促進會的會長。

Wetrace留言2012年12月17日 (一) 07:41 (UTC)回覆

(:)回應你用社會運動來看, 發起者是民間組織, 你用立法過程來看, 發起者是國會議員。國會議員和民間組織一起發起一項訴求不是什麼新鮮事。這事新鮮是因為這民間組織主要由重量級的跨黨國會議員組成。你能不能描述一下內文哪一句有問題(不當暗示)需要改, 按非原創研究編寫原則, 我們最先能做的是列出其各別成員發的說明/新聞稿為主來呈現發起人的誰這事, 剩下的要等有發表的研究才能引用說這是誰誰「發起」或「主導」等有價值評判的內容。至於你提的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 按這新聞來看就不是發起人, 而是提供部分名單的民間組織之一個。這事主要還是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主導。 Hanteng留言2012年12月18日 (二) 01:11 (UTC)回覆
    • (:)回應--謝謝 Hanteng比較精準的問法,也提醒我注意到一件事。
  1. 組織定義: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是一個「國會次團體」,非一般性民間組織;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則是民間組織無疑。
  2. Edouardlicn 寫兩個團體『發起』同一件事,「發起」的定義很廣。但我從來沒有用「發起」兩個字。--這點我可以體諒Edouardlicn 基於其生活背景會出現這樣的疑問與誤會。
    1. 其實,我在條目中寫的是「聯盟 推動」(包含 遊說國會Lobby、相關組織的意思)--相關報導中寫的,我並未使用「聯盟 發起」。因此,並非「原創研究」。
    2. 就算以「發起」來說,聯盟也可以說「廣義發起」,但聯盟不是「國會次團體」而只是單純民間組織,從「國會議場 發起」的角度來說,我覺得不用「聯盟 發起」比較適宜,但不是不能用。
  3. 試舉兩個例子:
    1. 台灣著名的董氏基金會長年來 推動、遊說政府及國會--成功推動 國會通過 「公共場所不得吸菸」的發案。基金會角色--是「廣義--議題發起者」、「狹義--法案推動者」的角色,「狹義--發案發起者」則可能是 某個黨團、某個國會次團體等等。
    2. 例如(假設)美國國會 通過某個友台法案,A國會議員發起、提案, A議員 是 美國眾議院次團體「台灣連線」主席/或成員,這項議案 也是「台灣連線」推動之一;此外,例如「美國傳統基金會」(民間智庫)、「台灣人北美協會」(民間團體)參與推動了這項友台法案。

個人對民主政治運作有觀察,但並非政治專業,不知道這樣的說明,是否解開了HantengEdouardlicn 的疑惑。Wetrace留言2012年12月18日 (二) 02:22 (UTC)回覆

那是否應該移除目前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條目內暗示其主導的內容?-馬呵說念誒多嘩鐸★愛生活山新蘿莉塔 2012年12月18日 (二) 02:45 (UTC)回覆

    • (:)回應--該聯盟確實「推動」,從報導上來看,我沒用「主導」兩字---我覺得「主導」兩個字的定義,又是另一個問題。在國會議場內,主導的當然是立委委員或次團體。
  1. 董氏基金會推動 菸害防治法---但是一般我印象中,很少有人說他們在「主導」用這個詞彙--但是都知道是他們最積極。這樣是不是暗示他們主導、而事實上不主導?---我覺得Edouardlicn 的問題,怪怪的。
  2. 當這個決議通過,尤美女、該聯盟臉書 是最快Post出來的---從這一點,我覺得他們應該在本案存在密切互動--這實屬當然。4000多位「中國良心犯」名單,主要由該聯盟協助邀請全球人權組織彙整,依常理判斷、加上既有的報導、幾方面的反應、事後的狀況。可以看出來,該聯盟確實很積極的推動---角色應該不下於「董氏基金會 之於 菸害防治法」。
  3. 依據我目前看到的報導,以及 該聯盟一年多來 相關事件的參與,當幾個團體一起辦活動時,各媒體經常主要採訪該聯盟理事長,如果問我---我覺得具有一定的高度參與、甚至主導。但我沒有暗示「主導」--因為「主導」、「非主導」的定義 是什麼?--我不知道您的標準如何,我只是照實依 來源撰寫。
  4. 此外,這兩天,我看到該聯盟理事長楊憲宏中央廣播電台專訪尤美女立法委員為人民服務節目,談這項決議對國會人權的影響。
  5. 很高興Edouardlicn 對台灣的國會運作、民間社團推動議題具有高度興趣,以後我會多寫這方面條目,我自己多學習、也讓大家多認識?
  6. Edouardlicn 要求刪除該段國會決議文,讓我很不解。無論是「主導」還是「推動」、或者單純「提供良心犯名單」,跟此聯盟都有密切關聯。我看不出有什麼理由該刪除該段國會決議文。

Wetrace留言2012年12月18日 (二) 04:30 (UTC)回覆

(:)回應誒多嘩鐸指目前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條目內暗示其主導的內容,是指什麼呢? 該民間團體的確是公開倡儀並推動相關立法,維基百科編寫不應該幫讀則做過多的分析原創研究, 若你怕有主導的暗示之意, 你應該並列其他單位來突顯其眾多民間團體的共同倡儀。Hanteng留言2012年12月18日 (二) 04:46 (UTC)回覆

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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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主編者自寫自評!第一次看到這麼好笑的事情。——小南留言2013年4月6日 (六) 06:13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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