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简称《八二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四部宪法以及现行宪法,由1980年8月18日时任领导人邓小平提出全面修宪建议,历经2年多的修订,在1982年12月4日举行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中被表决通过[1][2][3]。此后该宪法历经5次修改,2018年的第五次修订版是该宪法的最新修正案[4][5]。
《八二宪法》的诞生具有拨乱反正、改革开放、文革后法制重建等时代背景[6][7][8][9]。该宪法以《五四宪法》为基础,突出了宪政主义的精神、观点和思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2][6][10][11][12][13]。
历史背景 编辑
宪法制定 编辑
1980年代初,随着拨乱反正、改革开放逐渐深入,文化大革命已经被完全否定;而当时的第三部宪法是在文革中制定,其中含有许多不适宜内容,于是修宪成为迫切需求[6]。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讲话(俗称“8.18讲话”)[14],向全国人大提出全面修宪建议,强调:1)宪法应当保证人民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2)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要体现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4)要明确哪些问题应当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每个书记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2][3][1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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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2年多的修订,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宪法,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四部宪法[2][6]。该宪法建立在《五四宪法》的基础上,构成了现今宪法的主体部分,其主要的修订内容包括:
- 删除了诸如“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註 1]的文革语言。
- 一定程度上理顺了党与法的关系,将中国共产党党务机构分离出国家机构运作体系,推动党政分离。[註 2]
- 取消了“国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条款,不在具法律效力的宪法正文直接出现“中国共产党”字样[17]
- 规定了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18][19]
- 重新设立在《七五宪法》中废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职务,任期一届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但不再设立最高国务会议和国防委员会。国家主席单独行使的职权都是礼节性或象征性的,具有这样特征的国家元首一般被称为成为虚位元首。[20]
- 对于关键的军队归属问题,废除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帅军队的规定。相对于五四宪法,该宪法采用了折中方案,即设立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武装力量,组成人员与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等同,使得宪法成为国家法律。
- 文革期间通过的《七五宪法》第二十八条公民享有罢工自由的内容遭到删除,其修改理由此后一直难以服众,而长期以来被认为是掩盖劳资矛盾的障眼法,也是其他几个社会主义国家后来攻击中国终于走上修正主义道路的由头之一。
补充条款 编辑
自1982年起至2022年,《八二宪法》共历经五次修订[4][5]。
- 1988年,顺应当时的改革形势[註 3],第七届全国人大修改宪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允许私营经济出现,并准许土地使用权转让。
- 1993年,邓小平南巡后,为准许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第八届全国人大修改了宪法总纲中大部分条款和序言部分,以及地方人大代表选举部分。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入序言。
-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为顺应形势发展[註 4],宪法部分条文再度被修改,“邓小平理论”被写入宪法;修改后的宪法进一步提高了私有经济地位,并废止反革命罪[21]。
-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为适应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出现和日益增加的执政危机[註 5],宪法再度修改。除将“三个代表”写入宪法外,原条文中的戒严状态更是改为紧急状态并授权国家主席宣布紧急状态,另外,“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说法也写入宪法。值得注意的是,“三个代表”思想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因此,将该思想写入宪法使得宪法再度出现党政不分的情况[22]。此外,在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23]。赋予国歌与国旗、国徽同样的宪法地位。
- 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新修正案将胡锦涛的“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进宪法序言,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和职权,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修进宪法的正文中,同时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任期限制规定。[24]
主要内容 编辑
现行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五部分组成。序言部分简介建国历史,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国策,以及国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形式,和宪法的效力。总纲则明确国体,基本国策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则阐述各项人权和公民应尽义务。国家机构部分则规定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同时作为立法机关。实行议会制,行政部门即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国家主席为形式上的国家元首,可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交由人大通过。军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独立于行政部门,对全国人大负责。司法部门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对行政部门独立。最后一部分则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标志,即国旗,国歌,国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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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编辑
- ^ 此说法开始于1969年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林彪所作《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
- ^ 例如宪法正文不再直接出现“中国共产党”字样,参见1982年宪法原文。
- ^ 私营经济入宪过程,可参阅徐庆全〈私营经济是怎么获得“准生证”的〉,《北京日报》;或者1988年2月28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正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个别条款的建议》。
- ^ 此次修宪背景,可参阅近年在中国大陆公开出版的《宪法学》教材,或参阅孙丙珠《修宪提高了我国宪法的权威和尊严》(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 ^ 在此后几年内,
1. 新华社2006-12-8,“目前群体性事件有以下特点:重大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涉及面越来越广;在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出现经济问题政治化的趋向;暴力对抗程度明显增强,处置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酿成流血事件;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千方百计地插手、利用群体性事件,企图煽动、制造动乱。”
2. 《凤凰资讯》2007-04-17,《公安部副部长:避免因处置不当导致群体事件扩大》
3. 《南方都市报》2008-11-04,《公安部长:处置群体事件慎用武器防止激化矛盾》
参考文献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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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人大的监督权》李凤军著 第73页
- ^ 1999年第3期 这次修宪的背景、过程、原则、内容及意义. 北京市司法局.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04)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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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几度沧桑 国歌的诞生及背后鲜为人知的故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人民日报》. 2017-06-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10) (中文).
- ^ (受权发布)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新华网. 2018-02-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2-25) (中文).
参见 编辑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宪法日:12月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五四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