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
不動產役權,中華民國民法原稱地役權,後改稱不動產役權。通常指依據契據或遺囑,土地使用人在他人擁有的土地上能享有的非營利利益,土地使用人藉此能夠獲得對此一土地特定的有限使用權利。[1]是指為了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例如,擁有A地的甲可以要求擁有B地的乙不要在其土地上建設高樓以保證甲可以觀賞遠處的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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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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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
主體 |
自然人 · 法人 |
行為能力 |
監護 |
-法人類型- |
社團 · 財團 |
客體 |
-物- |
不動產 · 動產 |
-準物權- |
漁業權 |
礦業權 (探礦權 · 採礦權) |
水權 |
-無體財產權- |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行為 |
-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 |
代理 · 無效 · 撤銷 |
-事实行為- |
佔有 |
無因管理 · 不當得利 |
侵權行为 |
人格 |
權利能力 |
-人格法益- |
生命 · 身體 · 健康 名譽 · 自由 · 信用 · 隱私 · 貞操 |
家庭 |
結婚 · 離婚 血親 · 收養 |
扶養 |
繼承 · 遺囑 · 特留分 |
物權 |
登記 · 交付 |
-所有權- |
佔有 · 使用 · 處分 · 收益 |
-用益物權- |
地上權 · 居住權 · 農育權 · 永佃權 不動產役權 典權 |
-擔保物權- |
質權 · 抵押權 · 留置權 |
-佔有- |
債權 |
-債之發生- |
契約 |
無因管理 · 不當得利 |
侵權行為 |
-債之消滅- |
清償 · 提存 |
抵消 · 免除 · 混同 |
實定法 |
法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 中華民國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鐵路地役權 编辑
鐵路地役權是一種由政府賦予鐵路公司(或鐵路部門)預留鐵路建築用地的地役權。一般而言在鐵路路線荒廢或企劃的路線確定不實行,預留地會歸還給原地權使用者,但此一政策亦會因地方而異。
國際地役 编辑
國際地役意指國家為了多國的利益,而在自身領土或領海上限制其主權行使,以利各國使用。類似案例例如印度-葡萄牙關係中的1960年《印度領土通行權案》(Right of Passage over Indian Territory)中,即保障葡方非軍事人員在印方領土上的通行權[2]。
參考資料 编辑
-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地役權. [2011年4月11日] (中文(臺灣)).[永久失效連結]
- ^ (繁體中文)丘宏達. 現代國際法. 台北: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509. ISBN 978-957-14-57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