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跋迪
拓跋迪(515年—577年3月24日),本姓元,字德儒[1],河南郡洛阳县(今河南省洛阳市东)人,追尊魏景穆帝拓跋晃玄孙,北魏太傅、东阿文简公元顺第四子,元魏宗室,北魏、西魏、北周官员。
生平
编辑拓跋迪在北魏普泰元年(531年)被封为高都县男,历任使持节、车骑大将军、仪同三司、大都督,大统十三年(547年)晋封济北郡王。大统十六年(550年),宇文泰东征,拓跋迪升任骠骑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2]。魏恭帝元年(552年),拓跋迪上表谦让王位,魏后二年(555年),拓跋迪改封济北郡公[1][2]。魏恭帝三年十二月庚子(557年2月14日),魏恭帝拓跋廓诏令禅位给周孝闵帝宇文觉,派大宗伯赵贵持节向周孝闵帝奉上册书,又派民部中大夫、济北公拓跋迪送上皇帝的玺绂[3][4][5]。保定二年(562年),拓跋迪出任大行台尚书、兼任大司徒,出使突厥[2],回朝出任昌州刺史,又出任小司寇,转任宗正[1][2]。保定三年(563年),周武帝宇文邕命令司宪大夫拓跋迪制定《大律》十五篇,二月庚子(563年3月15日)开始实行,《大律》规定对犯罪的惩罚:分杖刑、鞭刑、徒刑、流刑、死刑五种,一共分二十五等[6]。天和六年(571年),拓跋迪升任使持节、大将军[1]。建德六年龙集丁酉二月廿日(577年3月24日),拓跋迪在私人住宅中去世,虚岁六十三,当年七月壬申朔十三日甲申(577年8月12日)迁葬于北原洪渎川,周武帝宇文邕诏令赠予金上迁罗四州诸军事、金州刺史,以太牢祭祀,谥号惠公[1]。
墓葬
编辑2010年,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在咸阳市机场二期建设的布里村发掘了拓跋迪夫妇合葬墓[7]。
家庭
编辑高祖
编辑曾祖
编辑祖父
编辑父亲
编辑兄弟
编辑- 元朗,东魏司徒府左长史、东阿文贞公
夫人
编辑- 宇文宣华,本姓周,西魏司空、文安匡穆公周惠达长女,武成元年(549年)赐姓宇文氏,大统九年六月十五日(543年7月31日)虚岁十二时嫁给拓跋迪,周惠达亲自操办婚礼,大统十三年(547年)十月封为济北王妃,魏后元年(552年)改为济北郡公夫人,保定二年(562年)封汝南郡君,虚岁三十五时(566年)在长安私人住宅中去世,天和三年岁次戊子二月丙寅朔十九日甲申(568年4月1日)葬于石安洪固乡[1]
子女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咸阳北周拓拔迪夫妇墓发掘简报》, 《中原文物》 (03期), 2019年, (03期): 15–31 [2019-07-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9-24)
- ^ 2.0 2.1 2.2 2.3 赵海燕, 《新出北周拓跋迪夫妇墓志相关问题探微》, 《中原文物》 (05期), 2019年, (05期): 123–128 [2020-09-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17)
- ^ 《周书·卷三·帝纪第三》:庚子,禅位于帝。诏曰:“予闻皇天之命不于常,惟归于德。故尧授舜,舜授禹,时其宜也。天厌我魏邦,垂变以告,惟尔罔弗知。予虽不明,敢弗龚天命,格有德哉。今踵唐虞旧典,禅位于周,庸布告遐迩焉。”使大宗伯赵贵持节奉册书曰:“咨尔周公,帝王之位弗有常,有德者受命,时乃天道。予式时庸,荒求于唐虞之彝踵。曰我魏德之终旧矣,我邦小大罔弗知,今其可久怫于天道而不归有德欤。时用询谋。佥曰公昭考文公,格勋德于天地,丕济生民。洎公躬,又宣重光。故玄象征见于上,讴讼奔走于下,天之历数,用实在焉。予安敢弗若。是以钦祗圣典,逊位于公。公其享兹大命,保有万国,可不慎欤。”魏帝临朝,遣民部中大夫、济北公元迪致皇帝玺绂。固辞。公卿百辟劝进,太(师)〔史〕陈祥瑞,乃从之。是日,魏帝逊于大司马府。
- ^ 《北史·卷九·周本纪上第九》:庚子,诏禅位于帝曰:“予闻皇天之命不于常,惟归于德。故尧授舜,舜授禹,时宜也。天厌我魏邦,垂变以告,惟尔罔弗知。予虽不明,敢弗龚天命,格有德哉。今踵唐、虞旧典,禅位于周,庸布告尔焉。”使大宗伯赵贵持节奉册书曰:“咨尔周公,帝王之位弗常,有德者受命,时乃天道。予式时庸,荒求于唐、虞之彝踵,曰我魏德之终旧矣,我邦小大罔弗知,今其可亢怫于天道而不归有德欤。时用询谋,佥曰:公昭考文公,格勋德于天地,丕济黔黎。洎公,又躬宣重光。故玄象征见于上,讴讼奔走于下,天之历数,用实在焉,予安敢弗若。是以钦祗圣典,逊位于公。公其享兹天命,保有万国,可不慎欤。”魏帝临朝,遣户部中大夫、济北公元迪致皇帝玺绶。帝固辞,公卿百辟劝进,太史陈祥瑞,乃从之。是日,魏帝逊位于大司马府。
- ^ 《资治通鉴·卷一百六十六》:庚子,以魏恭帝诏禅位于周,使大宗伯赵贵持节奉册,济北公迪致皇帝玺绂。恭帝出居大司马府。
- ^ 《资治通鉴·卷一百六十九》:周主命司宪大夫拓跋迪造《大律》十五篇。二月,庚子,颁行之。其制罪:一曰杖刑,自十五至五十;二曰鞭刑,自六十至百;三曰徒刑,自一年至五年;四曰流刑,自二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五曰死刑,罄、绞、斩、枭、裂;凡二十五等。
- ^ 《2008~2017年陕西三国隋唐宋元明清考古综述》, 《考古与文物》 (第5期), 2018年, (第5期): 111–148 [2019-05-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1)
- ^ 西安市文物稽查队编. 《西安新获墓志集萃》. 北京市: 文物出版社. 2016年2月: 44–45. ISBN 978-7-5010-4477-1 (中文(繁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