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荷西統治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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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歷史、台灣歷史年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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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前時期 | |||||||||||
荷治 1624-1662 |
西治1626-1642 | 原住民政權及部落~1933 | |||||||||
明鄭時期 1661-16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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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治時期 1683-1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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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 1895-1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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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時期 1945 迄今 | |||||||||||
其他臺灣系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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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歷史上的荷西統治時期(1624年-1662年),其中荷蘭統治臺灣前後共約38年,採取「製造原漢衝突,便於分而治之」[1]。荷蘭對七歲以上的漢人移民要求須繳「人頭稅」(能以鹿皮繳交),而明鄭時期則是對16歲以上的男子課「人丁銀」;荷蘭禁止漢人直接與原住民交易而是必須經由贌社制度許可,另亦把奪自原住民的土地交給漢人耕作,又給予漢人獵鹿的權利,由此造成原、漢衝突,以便分而治之。又稱荷西殖民時期,簡稱荷西時期,台灣教科書多稱為大航海時期(包含荷西、明鄭時期)[2]、國際競爭時期(部份版本教科書將該時期起始時間定為1600年)[3][4],其中涵蓋的時期可以指:
某些情況下,也會被列入此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