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条

中華民國刑法的其中一條,為內亂罪的定義

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条(内乱罪),立法公布于1935年1月1日,同年7月1日连同《中华民国刑法》全文共357条一同实施。本条文于1928年之刑法草案(共387条)颁布时,原为刑法第103条,后来于1935年颁布后,方改列为第一百条。

这个条文于1992年修正时,被视为是台湾民主运动言论自由及推动人权保障的重大成就。

背景 编辑

颁布刑法第一百条者为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国民政府委员会所主导之立法院,但当时处于训政时期,立法委员非民选产生,而主要是由中国国民党核心分子所组成。1920年代末期,国民政府颁布此规定。

刑法第一百条立法之初,因为中国政治环境为多处于军政时期训政时期战争阶段,因此多不适用;尤其1934年“援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处断”的判例,让刑法一百条于中华民国统治中国大陆期间备而不用。

颁布 编辑

原为刑法第103条,后来于1935年颁布后,方改列为《中华民国刑法》第100条(内乱罪)规定

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谋者,处无期徒刑。(第1项)
预备或阴谋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项)

条文解释 编辑

所谓的“意图”,在刑法学上并非指“处罚思想”,而是指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行为的目的”。

白色恐怖 编辑

直到1950年代,中华民国政府迁至台湾后,主张台湾独立亲共者的言论与思想皆触犯此条文,而间接造成白色恐怖,被部分人士视为侵犯民主、干涉人权、妨碍自由的争议违宪法条[1]

修正 编辑

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以强暴或胁迫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谋者,处无期徒刑。
预备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条文解释 编辑

修正为仅限于“以强暴、胁迫方式”进行“叛乱”者才会受到追诉处罚。

修法过程事件发展 编辑

  • 1990年5月,为解决解严后的叛乱犯问题,中华民国法务部拟修法解套,初步决定刑法一百条只修不废。
  • 1990年10月16日,立法院针对法务部提出的刑法修正案开始进行审查,民主进步党党团要求废除全部内乱罪章,两党开始就此问题进行协商。
  • 1990年12月,法务部长吕有文表示,内乱罪各国都有,坚持刑法一百条可修不可废。
  • 1990年12月16日,国民党与民进党两党协商达成初步共识,刑法一百条只修不废,时任立委的陈水扁表示,只要删除“意图”、“预备”等不明确文字即可,不一定要废除全部内乱罪章。
  • 1990年12月18日,因为前一日立法院审查公务员三法时爆发肢体冲突,两党党团各自宣布12月16日针对刑法一百条及叛乱犯减刑达成的协商共识不算数。
  • 1991年5月,独立台湾会案爆发,引发各界抗争。
  • 1991年5月17日,立法院通过废止惩治叛乱条例,其母法刑法一百条修正问题成为焦点。
  • 1991年5月24日,民进党党团重回立法院(四月间因抗议增额国代参予修宪,民进党退出全国各级议会);同日,民进党党主席黄信介表示,刑法一百条有修正的必要,但不必废除,民进党立院党团将开会讨论此事。
  • 1991年8月,陈婉真案引发抗争,刑法一百条争议再起,民进党团立场趋于强硬,达成主张废除刑法一百条决议。
  • 1991年9月21日,一〇〇行动联盟成立,以废除刑法一百条为诉求,要求执政党在10月8日前作出明确回应,否则将于国庆举行反阅兵活动。同日,民进党团同意先搁置修废问题,将刑法一百条修正案送入委员会审议。9月24日,立法院八十八会期开议,民进党团以废除刑法一百条为诉求重点,国民党团未予回应,社民党主席朱高正与民进党立委就刑法一百条问题激烈辩论,互指对方没学问。9月29日,李登辉总统邀集十一位各界人士于官邸参加朝野沟通会谈,会后黄信介表示,只要刑法一百条修正条文能够明确明朗,民进党未必不能接受,但党内出现反弹声音。同日,总统府秘书长宣布,将由副总统李元簇召集超党派刑法一百条研修小组研究有关事宜,一〇〇行动联盟成员表示不会参与研修小组。
  • 1991年10月4日,刑法一百条研修小组首度开会,由施启扬主持,主张废除的一〇〇行动联盟成员林山田蔡墩铭、陈传岳等三人与民进党立委张俊雄拒绝出席。10月6日,一〇〇行动联盟成员与国民党进行协商,初步达成“实质掏空刑法一百条”共识,但林山田与宋楚瑜都强调未签字、未交换条件。10月8日,一〇〇行动联盟宣布反阅兵活动暂停,所有联盟成员当日将于台大医学院基础医学大楼前和平静坐,直到阅兵结束。
  • 1992年2月29日,刑法一百条研修小组决议,刑法一百条修正,只有暴力行为才构成内乱罪。施明德表示只要非暴力内乱行为不在其他法令借尸还魂,可接受如此修正。一〇〇行动联盟仍坚持废除刑法一百条,主张暴力内乱罪可改加入一百零一条条文,但部分成员如蔡墩铭表示可以接受“等于已经废除了!”。民进党党团重申废除立场。
  • 1992年5月15日,立法院表决通过刑法一百条修正条文。
  • 1992年5月16日,颁布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条修正条文,为现行之条文。

相关案件 编辑

1991年5月9日凌晨,法务部调查局干员进入国立清华大学,拘提清大历史研究所硕士生廖­伟程;同日逮捕国立台湾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毕业生的文史工作者陈正然民主进步党籍的社会运动参与者王秀惠与传道士林银福,指称四人接受旅日台独运动史明资助,在台湾发展独台会组织,并于5月11日逮捕协助林银福张贴独台会文宣的安正光。被捕的五人曾阅读史明的著作台湾人四百年史,并曾赴日本拜访史明,回台后协助独立台湾会制作、散发相关文宣,未有过诉诸暴力的实际行动。廖伟程等五人原依违反惩治叛乱条例第二条第三项预备叛乱及第五条参加叛乱组织罪嫌起诉,随即因为惩治叛乱条例于5月23日正式废止,而改以刑法一百条第二项起诉。1991年12月3日,高院判决廖伟程无罪、安正光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三年、陈正然、王秀惠与林银福等人各依预备内乱罪嫌判处三年至一年六个月。1992年5月18日,修正后的刑法一百条生效,独台会案发回更审。7月27日,因廖伟程等人行为未违反修正后的刑法一百条条文,全案改判免诉[2]

  • 陈婉真案

陈婉真案等人因组织台湾建国运动组织被依刑法一百条起诉,1991年8月31日为强制拘提最后期限,陈婉真预备汽油弹抵抗。8月25日,国民党省党部遭汽油弹攻击。8月30日,台独联盟主席郭倍宏为声援陈婉真搭机回台,于机场被捕。8月30日,台湾建国运动组织发动30小时禁食,声援陈婉真,捍卫集会结社自由。8月31日,陈婉真宣布已销毁所有武器、但同时也表示绝不会出庭,台中市警方则因抗争激烈放弃拘提陈婉真。

  • 一〇〇行动联盟

林山田李镇源陈师孟瞿海源等教授、作家锺肇政等不少人均认为,此规定使得人民就连“想”的自由也被限制,成为政府入人于罪的变相手段,因此被批评为“思想叛乱罪”、“和平叛乱罪”或“普遍叛乱罪”。一〇〇行动联盟因独台会案而于1991年9月在台大医学院大门口带领展开了反对刑法一百条及黑名单的抗议静坐。[3]

后续发展 编辑

  • 《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条修正后,许多名列黑名单的异议人士可以自由回台,而言论“政治犯”在台湾自此成为历史名词,思想、学术与言论之自由获得具体保障。
  • 2008年6月20日,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644号解释宣告,《人民团体法》第2条、第53条有关人民团体组织与活动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等相关规定,使主管机关于许可设立人民团体以前,得就人民“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之政治上言论之内容而为审查,并作为不予许可设立人民团体之理由,显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与宪法保障人民结社自由与言论自由之意旨不符,于此范围内,自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亦于其后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的“《人民团体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经立法院院会通过删除这项规定,并由总统于2011年6月公布,以符宪法精神。[4]
  • 根据后来金恒炜的著作,陈师孟当年回忆说:后来担任总统府秘书长的陈师孟表示当年代表“一百行动联盟”时,与国民党的宋楚瑜洪玉钦马英九协商,最后说服宋楚瑜答应废除一百条,公然反对而表示“不能接受”的是马英九。陈师孟因此批判马英九是“反民主、站在威权统治、打压民主的打手”。[1]

参考文献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