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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kjacksonhkJC.hk2015年4月15日 (三) 12:22 (UTC)回复

沈阳市第一二〇中学的快速删除通知

编辑
 

您好,您创建的页面被提出快速删除,该条目很快会由管理员进行复核并决定是否保留。
维基百科非常欢迎您的编辑,但请先看看编辑帮助维基百科不是什么,以免犯了常见的错误

如果您想取回已删除页面的条目内容,您可联络管理员或者至存废复核请求处提出申请,多谢合作!
帮助:互助客栈 · 删除指导 · 存废复核请求 · IRC聊天频道--Anew Returner留言2015年4月25日 (六) 06:43 (UTC)回复

还删除么。。。 CHOUKUNJU留言2015年8月20日 (四) 16:26 (UTC)回复

沈阳市第一二〇中学页面存废讨论通知

编辑
 

您好,您先前创建或编辑的页面“沈阳市第一二〇中学”已被提出存废讨论正在讨论该页面的存废
维基百科非常欢迎您的编辑,但请先看看编辑帮助维基百科不是什么,以免犯了常见的错误
如果您想取回已删除页面的内容,您可以到存废复核请求处按格式提出请求,多谢合作!
帮助:互助客栈删除指导存废复核请求IRC聊天频道--Nivekin请留言 2015年6月15日 (一) 04:29 (UTC)回复


 
此用户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员复检,申诉被接受。

请求复检的理由或相关提问:

今后一段时间必须用这个代理来弄 sorry CHOUKUNJU留言2015年8月20日 (四) 16:25 (UTC)回复

注意:

  • 滥用此模板或申诉渠道的用户,可能被延长封禁或被禁止编辑其用户讨论页。
    • 由于技术原因,如果启用了“用户讨论页上的结构式讨论”功能的话,请将该请求放到讨论页主页面的“关于此版块”中,否则该请求无法显示在请求分类中让管理员留意到。
  • 如您希望与管理员就本次封禁作出讨论,请于本模板外展开。

管理员已对此封禁决定作出复检,并有以下结论:
 基于下列理由,本人决定接受这位用户的申诉,并予以解封或缩短其封禁期限。其他管理员可再复检此用户的封禁,但在没有更好的理由前,请勿轻易推翻之前的决定。
  已授予IP封禁例外权限
  处理人:Wcam留言2015年8月20日 (四) 17:51 (UTC)回复

您创建的条目沈阳市第一二〇中学可能侵犯版权

编辑
 

您好,您先前创建或编辑的页面“沈阳市第一二〇中学”被认为与他人的文字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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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诉 —— 这也许只是个误会。

谢谢合作!
帮助:互助客栈 · IRC聊天频道 · 版权常见问题解答 · 何为侵犯著作权 --Stang 16 2016年2月4日 (四) 20:00 (UTC)回复

Σ(゜゜)

编辑

我应该做什么才能获得编辑豁免? CHOUKUNJU留言2016年10月5日 (三) 14:54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