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級人民政府
鄉級人民政府[1]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鄉級行政區所設的一級人民政府,即鄉、鎮、蘇木人民政府[2],或合稱鄉鎮政府[3]:41[4]:32[5]:22。
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政府中的最末級[3]:41。進入2000年代之後,其改革、存廢問題成為中國輿論關注的焦點[4]:32[5]:22。
歷史
編輯秦漢以來,鄉是隸屬於縣的行政區單位,但至清末,歷代政府以縣政府為基層政權,鄉並不設置行政機構。中華民國建立後,以區公所、村里公所為鄉鎮自治單位。1929年6月,國民政府重訂《縣組織法》,隸屬於縣轄區的鄉、鎮設置公所,鄉鎮以下為保甲制[6]。
1920年代,中國共產黨在其根據地建立蘇維埃政權。蘇維埃全體代表會議是全鄉(市區或市)最高政權機關。在全體代表會議閉會期間,由代表會議選出的主席團主持全鄉政府機關的日常工作。抗日戰爭期間,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根據地政權通常分為邊區、縣、鄉三級,鄉級政權是為農村基層政權,包括鄉參議會和鄉政府委員會。第二次國共內戰期間,老解放區政權機構和抗日戰爭時期大體相同;新解放區則陸續召開區、村(鄉)兩級人民代表會議,村(鄉)人民代表會議是村(鄉)最高政權機關,其執行機構為村(鄉)行政委員會[6]。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鄉和行政村並存,即小鄉制。兩者同為農村基層行政區域,鄉、行政村設人民代表會議和人民政府。1954年初,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務部發布《關於健全鄉政權組織的指示》,對調整、加強鄉政權作出新規定,即鄉人民政府一般應按生產合作、文教衛生、治安保衛、人民武裝、民政、財糧、調解等方面的工作,分設各種委員會[6]。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鄉級政權作出調整,撤銷區公所,實行「鄉、民族鄉、鎮」的建制。第53條規定「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第54條規定「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人民委員會即人民政府,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第57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兩年」。第一次以憲法形式把「鄉、民族鄉、鎮」明確為中國最基層的政權組織,標誌中國農村基層政權的初步定型[6]。
1955年,政府取消供給制,實行貨幣工資制。鄉級政府工作人員改變半官半民性質,由半脫產改為全脫產,成為專職行政官員。1958年,人民公社化運動中,通常以鄉為單位建立農村人民公社[6]。
1978年3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規定,人民公社、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革命委員會。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會和革命委員會是基層政權組織,又是集體經濟的領導機構。第35條規定,人民公社、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兩年;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本級革命委員會召集。第37條規定,人民公社、鎮革命委員會,即鄉級人民政府,是其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6]。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農村建立鄉級行政區人民政府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基層政權機構和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分開設立。12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討論通過《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實行政社分設[7]。
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指出,當前的首要任務是把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鄉人民政府建立後,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行使職權,領導本鄉的經濟、文化和各項社會建設,作好公安、民政、司法、文教衛生、計劃生育等工作;政社分開以後,經濟體制的改革繼續按照中共中央1983年1號文件的精神進行;隨着鄉政府的建立,應當建立鄉一級財政和相應的預決算制度,明確收入來源和開支範圍[7]。
現狀
編輯在黨國體制下,同一行政區的中共黨委為本行政區的領導機關,鄉級人民政府定義為國家基層政權組織[2]。
機構和職位
編輯相關研究者總結鄉鎮政府的職能即負責管理本轄區的各項社會事務,維護本地社會治安,協調各部門關係,規劃和指導全鄉社會事業和經濟發展等[3]:41。
鄉鎮政府的行政級別為正科級[2]。其機構和職位設置,以1997年江西省寧都縣鄉鎮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為例,鄉鎮政府依照一、二、三類設置機構和職位。其中,二類鄉鎮政府下設一個辦公室,有十三個職位。此外,寧都縣另有26個鄉級事業單位。除寧都縣政府機構直接管理的外,屬鄉政府管理的事業單位有12個,分別計生辦、計生服務所、民政所、企業辦、文化站、廣播站、果茶站、經管站、水產站、勞動服務站、法律服務所、村建規劃所等[3]:41。
鄉鎮政府的行政長官即鄉長、鎮長,並設有副職。1980年代時,鄉(鎮)長、副鄉(鎮)長連續任職已不能超過兩屆。選舉方法逐步由等額選舉改為差額選舉[1]。
存廢問題
編輯1994年分稅制改革、2000年代農村稅費改革後,鄉級人民政府的行政面對諸多因難和問題。鄉級人民政府的改革、存廢,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4]:32[5]:22。
有研究者總結,共有三種代表意見:一是早期的主導性意見,即主張加強鄉鎮政府,將它建設成為一級完備(或完全)的基層政府組織;二是主張虛化鄉鎮政府[4]:32,即實行「縣政、鄉派、村治」[5]:22,將它改為縣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鄉鎮公所;三是主張撤銷鄉鎮政府,實行類似村民自治的社區性「鄉鎮自治」[4]:32。
注釋
編輯- ^ 1.0 1.1 宋建友. 《浅谈农村水利建设与乡级人民政府任期制关系》. 治淮 (安徽省蚌埠市: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 2000, (1989年06期). ISSN 1001-9243 (簡體中文).
- ^ 2.0 2.1 2.2 新巴尔虎右旗达赉苏木人民政府机构简介. 新巴爾虎右旗人民政府網站,來源:達賚蘇木人民政府. 2023-09-20 [2023-11-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09) (簡體中文).
- ^ 3.0 3.1 3.2 3.3 宋崇林. 《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的困难与出路》. 地方政府管理 (江西省南昌市: 江西省行政管理學會、江西行政學院). 2000, (2000年第12期): 41—42. ISSN 1005-3182 (簡體中文).
- ^ 4.0 4.1 4.2 4.3 4.4 吳理財. 《乡镇政府:撤销抑或自治?》. 決策諮詢(安徽) (安徽省合肥市: 安徽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安徽省科學技術廳、安徽省發展計劃委員會術委員會、安徽省計劃委員會). 2003, (2003年第5期): 32—34. ISSN 1005-5940 (簡體中文).
- ^ 5.0 5.1 5.2 5.3 江金騏、欒琦. 《乡镇政府 何去何从》. 中國經濟周刊 (北京市: 人民日報社). 2003, (2003年第37期): 22—24. ISSN 1672-7150 (簡體中文).
- ^ 6.0 6.1 6.2 6.3 6.4 6.5 萬其剛、李曉霞. 新中国成立以来乡级政权建设的沿革与发展. 中國人大網. 2023-02-02 [2023-11-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11) (簡體中文).
- ^ 7.0 7.1 楚一峰、徐傳經、趙先明. 联产承包与政社分设——农村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和重要标志. 江蘇黨史網,來源:《江蘇改革開放30周年論文選》. 2008-12-22 [2023-11-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1-11) (簡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