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唐慧案
由刻意在話題建議移動到唐慧事件上作出的最新留言:9 年前
本條目頁依照頁面評級標準評為丙級。 本條目頁屬於下列維基專題範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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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非法刪除引用內容
編輯《長江商報》『作為母親,女兒受此摧殘,絕望和憤怒的心情可以理解,其指控包庇民警的願望是否現實合理符合法度姑且不論,但是她提出的要求,卻長達6年時間得不到回應卻是事實。而她提出和表達自己要求的舉動,不外乎是「多次到法院、省市有關單位和公共場所」,這樣的舉動,理應被視為公民的自由表達,卻被當地以 「鬧訪、纏訪、散發傳單,不聽工作人員勸說,案件判決後仍到有關部門纏訪,嚴重擾亂了單位秩序和社會秩序」為由予以勞教』這段文字非常重要,怎麼能說是「過長引用」呢?不然閱讀者怎麼知道唐慧是合法的去爭取權利呢?
另外10日撤銷勞動教養的決定,是我引用資料中沒有的文字,10日撤銷勞動教養,11日,唐慧還在期待人民政府給出一個公開公正公平的判決結果,這不是自相矛盾嗎?既然已經結案還期待什麼結果?--劍指中原(留言) 2012年8月14日 (二) 01:34 (UTC)
- (:)回應:長度太長,涉及版權問題,必須以自己的話重寫。--バカあたい最強!(留言) 2012年8月14日 (二) 04:46 (UTC)
未通過的新條目推薦討論
- 2012年8月3日,湖南永州一名母親因女兒被逼賣淫而向永州政府上訪,卻被當地公安局勞教是哪一起案件?
- (+)支持,提名者投票。--Fxqf·留言簿 2012年8月12日 (日) 10:55 (UTC)
- (+)支持,關注。--Amazingloong ☏ 2012年8月12日 (日) 11:49 (UTC)
- (+)支持--chaus(留言) 2012年8月12日 (日) 13:11 (UTC)
- 先(&)建議:建議將名稱改為唐慧事件。雖此人之前被(判)勞教,但現在已經撤銷,唐慧勞教案此名稱不太準確。再(-)反對,原因如下:
- 1、「……11歲的樂樂……」前文並無交待樂樂是誰;
- 2、中立性問題極為嚴重,如「……但是法院沒有給出公開公正的判決……」、「因為唐慧深知民警和地方政府故意包庇色情場所和瀆職政府人員」、「由於中國共產黨官官相護和權大於法,唐慧各種合法維權行動都被當地政府攪局」、「為了包庇公安局和瀆職政府官員,法院以拖延時間對付唐慧」、「由於法院4年都沒有還被害人唐慧和女兒樂樂一個公開公正的判決」;
- 3、詳略欠得當(其實也是中立性的問題),全文全從唐慧角度出發,政府的相關處置的描述極少,關於湖南省已經撤銷處罰的決定更是一字未提;
- 4、摘自《長江商報》的評論過多,是否涉及版權問題?
- 其他:我始終認為,維基人在編寫條目時,不能帶有或者只應帶有少量的個人感情,或者更殘酷的說法是,維基人在編寫條目時,應該是冷血動物,關於唐慧母女兩人的遭遇誰都會很同情,但這並不是我們在編寫條目時,立場偏向她們的理由。——2012年8月12日 (日) 13:15 (UTC)語句不通順不舒服斯基┣●┫不想屌我敬請留言吶親
- (~)補充:補充其他非中立言論:
- 1、「《南方都市報》社評《惟有法治能讓唐慧不再孤立無依》……同時也戳破了湖南省人民政府「法治湖南」影子下「權大於法、官官相護」的真相……」原評論中我並無看出此層意思,系編撰者自行研究?
- 2、「《長江商報》專文《權力思維不能突破法律邊界》指出了中國共產黨用「維穩」和「和諧社會」打壓維權活動和維權人士的真相」,編者把維基百科當成大妓院呢?
- 樓上點支持票的真的看過此條目?——語句不通順不舒服斯基┣●┫不想屌我敬請留言吶親 2012年8月12日 (日) 13:33 (UTC)
- (-)反對,看了一段就看到了「但是法院沒有給出公開公正的判決」。--哪位維基人能夠一下打死五個? 2012年8月12日 (日) 13:57 (UTC)
- (-)反對,其它的暫且不論,看到最後一句「認為唐慧6年上訪4次被政府抓拿的痛苦經歷體現了政府尊重民權」無法理解這句所要表達的意思,參考來源原始意思為「寬容上訪者體現政府尊重民權」,編者的這句是否存在歧義?--Wxzbb(TALK) 2012年8月12日 (日) 14:55 (UTC)
- (-)反對,中立性就不說了。另外全文感覺像是讀報紙不是看百科全書(或許和中立性也有關係……?),語氣需要再調整。另外請務必以讀者對此事毫不知情為前提寫,最好把人物關係交代清楚。建議:
- 「樂樂(化名)」應指明關係
- 中立性,例如:
- 修改前:由於中國共產黨官官相護和權大於法,唐慧各種合法維權行動都被當地政府攪局
- 修改後:唐慧的各種合法維權行動均受到當地政府阻撓
- 修改前:為了包庇公安局和瀆職政府官員,法院以拖延時間對付唐慧,說「超過追溯日期」
- 修改後:法院答覆是「超過追溯日期」
- 「由於法院4年都沒有還被害人唐慧和女兒樂樂一個公開公正的判決」中「公開公正的」可以拿掉
- 兩方聲音不對等,缺少政府方面的消息
- 如果「中國共產黨官官相護和權大於法」有可靠來源的話當我沒說(請不要拿「公認」說事)
- 原創研究啥的……大忌,比如:
- 戳破了湖南省人民政府「法治湖南」影子下「權大於法、官官相護」的真相:我在原文裡連「權大於法」這四個字都沒看到
- 指出了中國共產黨用「維穩」和「和諧社會」打壓維權活動和維權人士的真相:不好意思我還真沒找到哪裡寫了
- 那個引用《長江商報》的地方建議複述一下,290個字一模一樣真的……
- 不介意的話我去把語氣處理一下?--バカあたい最強!(留言) 2012年8月13日 (一) 14:53 (UTC)
(!)意見,已經過Le Concorde跟在下聯手修改,請諸位再看看。-- Marcus Hsu talk 2012年8月13日 (一) 15:48 (UTC)- (:)回應:中立性問題有所解決,但仍然存在一定問題,如User:Le Concorde所提到的雙方聲音不對等。作為一個突發新聞事件,應將事件的整個經過按事件的重要性描述出來,雖然此條目名為唐慧勞教案(其實我一直建議改為「唐慧事件」比較好),但樂樂被迫賣淫案與此有着明顯的關係,故關於樂樂的部分也應該着重描述。現在的版本有所缺憾,如:
- 「樂樂被救出」,被誰救出?
- 兩名主犯被判死刑,其他從犯也被判有期到無期,何時判處的?唐慧為何仍然要上訴?
- 當地政府在唐慧上訪期間的態度如何,如何回應的?後面唐慧描述的「未受到有關單位重視」,表現在哪些方面?
- 被省政府撤銷判決後,當地政府的態度如何?
- 新聞中提到的減刑是怎麼回事?
- 當地警方以「擾亂社會秩序」為理由判唐慧勞教,警方在判決時列出什麼「事實」來支持擾亂社會秩序這一違法行為?
- 「唐慧認為民警和地方政府故意包庇色情場所和瀆職政府人員」表現在哪些方面?
- 上面提到的這些內容現版本全無,如果對此不熟悉的觀者觀看到的話,我想除了感覺有些沒頭沒腦之外,別無其他想法。此外,最後的那句「中國共產黨官方媒體《紅網》專文《寬容上訪者體現政府尊重民權》,認為唐慧6年上訪4次被政府抓拿的痛苦經歷體現了政府尊重民權。」前面已有維基人提到過,還請修改。而《紅網》屬於湖南省委、宣傳部管轄,雖然描述成中國共產黨官方媒體符合一定的事實,但給觀者的印象卻是紅網跟新華網、人民網一樣屬於國家級的官方媒體,有有違中立之嫌。——語句不通順不舒服斯基┣●┫不想屌我敬請留言吶親 2012年8月13日 (一) 16:35 (UTC)
- 又被改了,懶得管了。-- Marcus Hsu talk 2012年8月14日 (二) 07:59 (UTC)
- (:)回應:中立性問題有所解決,但仍然存在一定問題,如User:Le Concorde所提到的雙方聲音不對等。作為一個突發新聞事件,應將事件的整個經過按事件的重要性描述出來,雖然此條目名為唐慧勞教案(其實我一直建議改為「唐慧事件」比較好),但樂樂被迫賣淫案與此有着明顯的關係,故關於樂樂的部分也應該着重描述。現在的版本有所缺憾,如:
- (+)支持--B2322858(留言) 2012年8月16日 (四) 11:05 (UTC)
故事的另一面
編輯覺得可以參考 民主與法制社記者 廖隆章 微博中提供的資料重新編寫這一事件了 http://weibo.com/u/1781880001 --幽靈巴尼(留言) 2013年7月12日 (五) 16:30 (UTC)
- 微博不算WP:可靠來源,最多只能在腦中「參考」,不可在文中參考作來源。廖隆章作為記者,自己也沒有在《民主與法制》雜誌或其他媒體上寫文報道,只是在新浪微博上小打小敲。我看了廖的微博內容,他的觀點包括:樂樂賣淫系自願、樂樂對淫窩報大年齡、其父母未盡監護責任、唐慧逼警方羈押某無罪的王某並帶50人圍攻警方、見領導就脫衣、接受的援助捐款與報道不符、「公知」「煽動」等問題。這些觀點,特別像是樂樂自願賣淫、唐慧脫衣等,還是很非主流的,實在需要權衡。廖稱他看過案件卷宗,但在這起爭議案件中,公安局確曾經為嫌犯提供虛假立功證明,因而很多東西都值得質疑。而為逼抓王某50人圍攻警方之事,有人以廖隆章微博作ref寫進了本條目上去,但目前,除了轉載廖隆章微博和轉載維基百科的網文之外,暫時未見任何媒體報道,故除去。包括自願賣淫、脫衣、捐款等都被唐慧律師所反駁(胡律師微博、甘律師博客。另注意,看看就行,都不要用作條目的ref)。總之條目中,不管是唐慧的反對者廖隆章微博,還是的她的律師胡益華微博的ref、以及僅靠這些ref支持而無法找到正規媒體報道的文字,我都去掉了。廖隆章的質疑以及相關爭論簡單寫在了文末#社會輿論章節裡面,以一個來自搜狐的、對廖微博之爭的總結評論性報道作為ref。--Tomchen1989(留言) 2013年7月17日 (三) 05:21 (UTC)
- 另外一年前中立性模板也刪去:一年來條目改進了不少;而最近勞教案終審唐慧勝,事情告一段落,爭議漸少,中立性問題應該也小了很多。但文章結構還可改進,可改進的包括:永州公安局說明簡單複製的大段說明可以用自己的話縮寫一下;「當事人看法」段落沒有獨立出現的必要,可以和「社會輿論」一段合併;「社會輿論」一段也太散,這些輿論其實都大同小異的,可以總結一下媒體有針對哪幾個方面的輿論觀點就可以了。--Tomchen1989(留言) 2013年7月17日 (三) 05:21 (UTC)
重定向
編輯我建立了多個重定向條目:樂樂被迫賣淫案、湖南永州少女被迫賣淫案、永州少女被迫賣淫案、永州11歲女孩被迫賣淫案、永州11歲少女被迫賣淫案,均重定向至唐慧案條目中的「樂樂被迫賣淫案」章節。
- 直接重定向到條目即可。章節標題會變。反正是在第一章節,也不會找不到。--Tomchen1989(留言) 2013年7月17日 (三) 13:23 (UTC)
建議移動到唐慧事件
編輯不僅是一個「案」,而是一系列事件。主要的案是唐慧女兒賣淫案,不是唐慧案。--刻意 2014年12月25日 (四) 04:25 (UTC)
為什麼沒有提到浦志強?
編輯頁面描述了整個事件經過,卻忽略了浦志強這一主角,他不是律師嗎,這麼重要的角色怎麼忽略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