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臺北市市長

由Donquixotean在話題1998 & 2002 年台北市長選舉細部修改上作出的最新留言:13 年前
          本條目頁依照頁面評級標準評為初級
本條目頁屬於下列維基專題範疇:
台灣專題 (獲評初級中重要度
本條目頁屬於台灣專題範疇,該專題旨在改善中文維基百科台灣類內容。如果您有意參與,請瀏覽專題主頁、參與討論,並完成相應的開放性任務。
 初級  根據專題品質評級標準,本條目頁已評為初級
   根據專題重要度評級標準,本條目已評為中重要度
城市專題 (獲評初級低重要度
本條目頁屬於城市專題範疇,該專題旨在改善中文維基百科城市類內容。如果您有意參與,請瀏覽專題主頁、參與討論,並完成相應的開放性任務。
 初級  根據專題品質評級標準,本條目頁已評為初級
   根據專題重要度評級標準,本條目已評為低重要度

台北市長?台北市市長?

編輯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棧/求助

因為最近台灣的直轄市市長選舉,不少相關條目又開始被編輯,趁此機會,我提出一個之前就一直注意到的,關於政府官員的職稱的問題。

別的地方我不清楚,至少對於首長,台灣正式公文是以「機關+職務」來稱呼,舉例而言,台北市的老大,是「台北市+市長」,也就是「台北市市長」,依此類推,應該是「高雄市市長」、「行政院院長」及「2006年中華民國直轄市市長選舉」;但是在相關條目名稱及條目內容的敘述都被寫成「台北市長」、「高雄市長」、「行政院長」及「2006年中華民國直轄市長選舉」,這其實是不通的用法,像行政院長斷句成「行政」「院長」或是「行政院」「長」都非常奇怪。這類不通的用法在內文的表格、模板也常出現,結果有些表格、模板也往往為了遷就連結,使用「行政院」這種莫名奇妙的斷句,其實究其原因,都是一開始職稱用錯了的關係。

因此,我建議如果各位允許的話,我們來花點時間把這些不適當的職稱改過來,讓主條目名稱符合正式用法,內文的使用可以直接修改,在條目名稱方面,就用「移動」的方法,保留原來的條目,因為「台北市長」等說法畢竟還是有不少人會在口語上使用,沒有必要讓該連結消失,只是條目名稱要正式一點比較好。

另外,要提醒的是,若決定採納我的意見,對於某些職稱的規範用法也要注意,不要矯往過正,例如:「台灣省主席」是斷成「台灣省」「主席」而非「台灣省」「省主席」;在機關名稱上也是一樣,「台北市政府」是斷成「台北市」「政府」而非「台北市」「市政府」,這是要特別加以說明的。未命名 03:50 2006年12月11日 (UTC)

同意,按照嚴謹的文法來說應該這麼寫。另外,台灣不是叫院轄市嗎?直轄市應該是大陸的稱呼。--不中舉的秀才(江南貢院) 03:54 2006年12月11日 (UTC)
那不是文法錯誤,而是詞語合成時的贅字簡除。例如古代的州牧也是這種情況,故稱徐州牧、益州牧等。-- 百楽兎 04:34 2006年12月11日 (UTC)
「州牧」的正式稱謂不是「牧」嗎?不過,即使如百楽兎兄說的那樣,我認為以正式用法當條目名還是比較好,事實上就算是隨便慣了的台灣媒體還是遵循這個用法。而且我們也不會讓XX市長的連結消失。未命名 04:43 2006年12月11日 (UTC)

我覺得應該慎重,這未必是錯誤而是語言習慣。比如「外交部長」這樣的用法是很常用的,而且語法上我認為行政院長就應該斷成行政院 長,這個長的意思按字典解釋是「主持人,機關、團體等單位的負責人」,這是非常嚴禁的語法,不是省略。台北市市長這樣的斷句我覺得是白話運動之後雙音節詞興起的一個典型例子,我再舉個例子,台北市副市長其實語法上可以叫做台北市副長,但是這恐怕太文言了,不符合現代人的表達習慣。--lvlLll2cl3rl3l~ |留言 11:46 2006年12月12日 (UTC)

其實我之前的說法應該太武斷,在約定俗成及語言的演化下,的確不能說省一個字的用法是錯誤的,好比您提的「外交部長」,其實省略成「外長」稱呼的場合搞不好更多,但在需要二擇一甚至是多擇一以統一用法時(特別是在條目名稱上),還是以「台北市市長」這種用法比較好(而且我們仍保留原來的重定向),起碼在台灣這是正式的用法,公文及報章都是這樣用的。當然,其他地方我就不曉得了,大家可以討論討論。未命名 13:42 2006年12月12日 (UTC)

若沒有其他反對的意見,我以後看到就順手改,至少這應該不是錯誤的更改。未命名 13:27 2006年12月19日 (UTC)

如果「州牧」正式稱謂是「牧」,那「市長」正式稱謂不就應該是「長」?照詞語組成去看,由於是一市之「長」所以稱市長,一州之「長」則為州長,一省之「長」則為省長,難道不是嗎?另外,為何「台灣省主席」卻不是「台灣省省主席」?--Onsf 06:37 2006年12月24日 (UTC)
其實這裏的解釋反而簡單:就看正式文書如何使用。就前者而言,史書上的確是記載為「牧」而非「州牧」,我引《後漢書》中對州的首長的介紹「孝武帝初置刺史十三人,秩六百石。成帝更為,秩二千石。」至於台北市市長、台灣省主席部分,我們當然可以去解釋如何斷句,但我前文也有說明,原因就在於台灣的公文書就是這麼寫的,自然要以這種寫法來解釋其斷句,而若其他地方也是這麼寫,考量用語的統一性,若要選一個合適的寫法,似乎以正式用法比較妥當。未命名 08:23 2006年12月27日 (UTC)

最後我還是移到「台北市市長」了。被稱為「台北市長」是口語的簡化用法,但非正式用法。中文似乎只有在二字地名會有這種簡化現象,舉例而言:我們會說「加州州長」而不會說「加州長」或說「阿拉斯加州州長」而不說「阿拉斯加州長」;但卻會說「紐約州長」而少說「紐約州州長」。但無論如何,如我先前所說的,至少在台灣把職稱全名寫出才是標準用法。未命名 2007年8月12日 (日) 17:00 (UTC)回覆

官方還是稱為「台北市長」

編輯
  • (:)回應,經過查證後,我還是此條目命名,還是採用省略主詞後的「台北市長」比較好。不說「台北市市長」及「台北市長」兩者於網絡搜尋結果與通用性的差異﹔就連台北市政府本身新聞稿[1]也稱為台北市長,其他機關,如:「中央選舉委員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的官方新聞稿也會以「台北市長」稱呼此職位。[2][3][4][5][6]。因此我認為,就算台北市長為「通俗」用法,但是在已被官方大量使用情況下,我認為還是使用常見的用法較佳。除此,我認為台北市長並非「不正式的簡化用法」,事實上公文書的正式署名絕對不會出現「台北市市長」或「台北市長」,因為下行文一定只會署稱「市長 OOO」,至於這市長是台北市長或台北市市長的稱呼,我想見仁見智。--winertai 2007年8月13日 (一) 01:38 (UTC)回覆
(:)回應,新聞稿出現非正式的用語不足為奇,另公文書當然不會自己說自己是台北市長,但若稱呼第三人、第三機關,則一定會用某某市市長、某某院院長,即使是稱呼受文機關首長(雖然很少有這種文),也一定是「大院院長」、「貴部部長」而不會有「大院長」、「貴部長」這種寫法,除非承辦人、上級都沒注意到就把文發出去了。其實如果看專門介紹行政組織、公務員法令的書,或是直接翻法條(例如:憲法、增修條文),率皆用某某市市長、某某院院長的寫法,印象中我還沒看到例外的。
我這種做法主要是兩個原因,第一,由於維基百科相互連結的特性,目前不少條目為連結而連結,而充斥像「行政院長」此種不通的斷句,甚至連「深坑鄉民代表」這種佛心來着的連結都出現了。從這種斷句法,我們其實可以知道在這些情況,與其說某種用法較為常用,不如說是寫文章的人行文太草率。
第二個原因是統一性的問題,如果該文同時出現某某市市長及某某市長,我們一定要做個取捨,至少個人是認為以正式用法為宜,而非較常見的用法,這就是因為統一性,像我們要稱呼阿諾的頭銜時,為什麼就忽然成了「加州州長」而非「加州長」;「行政院院長」被寫成「行政院長」,但為何「故宮博物院院長」很少被稱為「故宮博物院長」,與其討論何者較常用,不如直接統一用法。
最後,必須要說明幾點,我知道很多政府機關、從政人士的條目都有這個問題,隨便翻一下台灣行政區域的條目就可以發現,但只要不是該文的寫法太不統一,或是通篇下來這種通俗用法使用得太多,如果該文偶爾出現一、兩次我不會刻意去改;另外,為行文通順,在不誤解原意的情況下,有時我會直接以「市長」、「院長」帶過,避免爭議。趁此機會說明。未命名 2007年8月13日 (一) 08:25 (UTC)回覆
我提出此疑問,並非想將此條目移動的意思,也並不否定台北市市長的名稱正確性。只不過除了想點明法律用語並不等於正式用語外,也對引用他例(你舉的加州長,也牽涉到語順。)來解釋為『台北市長』為不正式用語的做法提出質疑。再說回來,連官方的新聞稿都用此你所稱謂「不正式用語」了,中文維基何必自命清高的使用這麼不常用的名稱來增加與一般讀者的距離呢?何況,有爭議之下,名稱先用先得本就是維基慣例。最後,如果可以,我想提出一建議,就是請未命名兄撥冗寫E-mail給台北市政府,問問兩名稱用法何者為最佳?--winertai 2007年8月13日 (一) 09:53 (UTC)回覆
我先前有說過,在約定俗成下,的確不能說是不正確的用法,個人可以算是語言進化論及約定俗成論的支持者,並不會否定日常生活中的這種用法;同時個人一向不覺得維基百科是多偉大的地方,故也不會使用類似百科全書就是要嚴謹的這種理由來支撐我的論點。
不過,還是有一些底限,這裏若以「何必自命清高」、「增加與一般讀者的距離」及「先用先得」這些理由帶過,我想是言重了;因為這些理由幾乎可以用在每一個爭議,太過簡化問題,似乎處理爭議時以最不自命清高、最接近讀者的距離及最先者才是合適的寫法,撇開這幾個原因可能在具體案例中相互競合(如若先用台北市市長,則要以先用先得為準,還是其他為準),這些標準的界限如何也是一個問題?也就是我們容許的約定俗成範圍到底在哪裏?至少像「深坑鄉民代表」這種連結,我想已接近或逾越大部分人接受的底限,此時,若只以先用先得等幾個原則來判斷,似有不妥。
更何況,上文的重點主要在統一性的問題,假設兩個條目,一為「台北市長」,一為「高雄市市長」,並不一致,拙見以為應統一用法,尤其這個例子是兩個條目,若在同一條目出現,應做同樣的處理比較好。而若以二擇一為前提,是不是要選擇一個較適當的用法?先前舉到「加州州長」及「故宮博物院院長」之例,就是為了說明這個情形;蓋反過來講,我們也可以以「語順」這個理由來論證,就是因為「語順」,所以二字地名、單位名,其職稱才會在口語上被簡化,既然我們知道這個過程,在行文中若要統一用法的話,即以恢復其全稱為宜。
另外就「增加與一般讀者的距離」這個理由,我想是沒有問題,因為寫「台北市市長」大家都看得懂,現在的重點不是讀者,而是編輯者。
寫E-mail給台北市政府沒有問題,不過不曉得是哪個單位有權代表全北市府回答這個問題,秘書處?若是要直接問北市府同仁、長官的話,我還認識不少(包含已調職者,應該有30人以上),只是不管是問誰,還是要看怎麼問,若是問他們公文如何寫或是一定要選一個用,不能回答兩個都可以,個人以為應該大部分的人會傾向「台北市市長」這個用法,蓋當初公文寫作時,老師就是這麼教的。未命名 2007年8月13日 (一) 11:07 (UTC)回覆
  • 在最近討論的搜尋中,我碰巧找到了中研院的一項研究,文內稱「台北市長」為「套裝合併」語法,並剛巧列為搜文解字的釋例。以此釋例為由,我建議將此條目移回台北市長的原名稱。[7]--winertai (留言) 2008年9月17日 (三) 14:50 (UTC)回覆

選情

編輯

描述不是很中立。可否改一下。

1998 & 2002 年台北市長選舉細部修改

編輯

1998年

我把陳水扁落選原因增添了一下,例如當時在部分媒體中的鴨霸扁形象,以及特種行業問題。我想經歷過那場選舉的朋友都會記得周人蔘案以及幾乎陳水扁選舉行程走到哪裏,她們就跟到哪裏的前公娼...

2002年

1. 我把民進黨「一直找尋不到選將」這個片語刪掉了。民進黨當時找得到選將 -- 沈富雄佈局選市長很多年了。當時沈躍躍欲試,但是陳水扁硬是把他壓下來,欽點跟台北市較沒淵源且隸屬其他派系 (台獨聯盟) 的李應元。沈富雄是陳水扁創立的正義連線的大老,北市立委老大哥,98年陳水扁連任失利後還代表正義連線參與民進黨內的中國政策電視辯論,幫陳水扁競選總統鋪路,對陳算是勞苦功高。2002年台北市長提名問題是沈陳關係惡化的分水嶺。

2. 我把「而馬英九亦成功吸收淺綠選民」改掉了。他的得票數較94年趙黃總合為少,所以淺綠選民也許也有吸引到,但是我們不能確定。我們能確定的只是他得票數比起四年前有大幅成長。 Donquixotean (留言) 2010年11月9日 (二) 04:57 (UTC)回覆

返回 "臺北市市長"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