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Sino-American Treaty of Friendship, Commerce and Navigation),簡稱《中美商約》,全稱《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友好通商航海條約》,是1946年11月4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世杰美國駐華大使司徒雷登南京簽訂的國際條約,內容包括:永敦睦誼、互相平等國民待遇、互相礦產最惠國待遇、互相進出口不管制、平等稅收特權、中美共管領海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簽署日1946年12月2日
簽署地點 中國南京市
生效日1948年11月30日
簽署者 中國王世杰
 美國司徒雷登
締約方 中國
 美國
語言中文英文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維基文庫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歷史 編輯

早在二戰還在進行時,美國工商界就希望借與中國結盟的良機深入中國市場。在1943年的《中美新約》中規定,兩國在戰爭結束後6個月內進行談判,「簽訂一現代廣泛之友好通商航海設領之條約」[1]國共內戰全面爆發後,國民政府為了在內戰中取得美國更大的支持和援助,於同年11月4日和美國簽訂了本條約[1]

1946年11月5日,行政院批准了條約。1946年11月6日,中華民國國防最高會議批准了條約。1946年11月9日立法院表決通過該條約。美國國會於1948年6月2日有保留批准該條約。1948年11月8日美國總統杜魯門有保留簽署該條約。1948年11月30日在南京交換批准書生效。有效期五年,期滿前一年如一方不提出廢止,期滿後繼續有效。

1947年2月1日,中共中央發表聲明:「對於1946年1月10日以後,由國民黨政府單獨成立的一切對外借款、一切喪權辱國條約及一切其他上述的協定諒解……本黨在現在和將來均不承認,並決不擔負任何義務。」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宣佈所謂的「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在中國大陸遭到廢止[2];但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未曾公告廢止此條約。1979年,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後,根據1979年4月10日公佈的《與台灣關係法》第4條(丙)規定:「在一切情況下,包括在美國的各級法院提出訴訟時,國會批准美國同台灣當局所簽訂的並在1978年12月31日有效的一切條約和其他國際協定(包括多邊公約)依然繼續有效,除非和直到按照法律予以終止。」,《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得以繼續實行[3],改由美國在台協會以非政府形式管理,台灣人民可以根據此條約申請美國E-1簽證英語E-1 visaE-2簽證英語E-2 visa[4]

主要內容 編輯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的主要內容包括[2][5]

  1. 永敦睦誼。
  2. 平等國民待遇:兩國國民互相均有權進入對方國家領土,並允許其不受干涉地在對方國家居住旅行經商。只需要攜帶護照身份證即可,無需申請任何旅行文件。
  3. 平等公司待遇:兩國公司享有最惠國待遇,本國公司可以從事的任何行業,另一國公司也可以從事。本項規定同時適用於一切法人及團體。
    • 兩國國民和公司的權利義務完全對等,除了社保福利和兵役不一樣,其他幾乎全部都一樣,還包括了遺產繼承。
  4. 礦產最惠國待遇:中、美在對方國家享有礦產資源開發優先權,此項權利以任何第三國之待遇為參考。
  5. 進出口不管制:兩國不允許對另一國的商品進出口給與任何限制,且享有最惠國稅率
  6. 平等稅收特權:美國商品在華享有與中國國產商品同等的稅率、待遇。中國商品在美同樣享有與美國國產商品同等的稅率、待遇;中、美國民在對方國家繳納與國民同等的稅收、費用。
  7. 共管領海:兩國船舶可自由進入對方國家領海內水,並經營對方國家之國內航線。在危難時,一方船舶可以無條件進入另一方不開放或禁止進入之水域

反對聲浪 編輯

條約簽署人之一、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世杰在日記中寫道「因中美經濟狀況不同,所謂互惠實際上仍易成為片面之惠[6]。」

經濟學家馬寅初斥該條約是「不惜以全國老百姓的權益向美國交換武器殺同胞,與美國訂立喪權辱國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以壓倒我民族工業,忍心害理,莫此為甚」[1][7]

中國共產黨堅決反對此條約,1946年11月26日,《解放日報》發表社論《評蔣美商約》,指出《條約》是歷史上「最可恥的賣國條約」、「蔣政府把中國作為美國附屬國的重大標誌之一」、中華民族「又一次新的國恥」。[8]

參考與註釋 編輯

  1. ^ 1.0 1.1 1.2 胡新民:一九四三年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史背后. www.guancha.cn. [2019-0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14). 
  2. ^ 2.0 2.1 简评1946年中美友好通商条约 - 乌有之乡网刊. www.wyzxwk.com. [2019-0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14). 
  3. ^ 论“断交”后台湾当局“双边协定”的处理. xdxbs.xmu.edu.cn. [2023-09-11]. 
  4. ^ Treaty Countries. travel.state.gov. [2024-04-07]. 
  5. ^ 中華民國美利堅合眾國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2021-06-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27). 
  6. ^ 试论一九四六年《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www.bjqx.org.cn. 2013-04-22 [2019-02-14]. [失效連結]
  7. ^ 1946年《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新论_CNKI学问. xuewen.cnki.net. [2019-0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15). 
  8. ^ 1946年11月4日 中共抨击《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资料中心--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cpc.people.com.cn. [2019-0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12). 

外部連結 編輯

參見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