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英语:state compensation),又简称国赔,指因公务员故意或过失之行为或公有之公共措施,导致人民之权利受损时,可向该公务员或公有公共措施所属之公务单位请求之赔偿。国家赔偿法在多国有立法。

赔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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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的赔偿条件有:

  1. 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权利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 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害者。
  3. 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之团体或个人,其执行职务之人于行使公权力时,视同委托机关之公务员。

其他条件请参阅当地相关法律法规。

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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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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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1995年颁布了《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权益、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在2009年各地法院审结的1055万个案件中,只有大约1500个案件属于国家赔偿案件,占总案件的万分之一,但其中450个案件获得法院做出赔偿的判决占国家赔偿案件的30%,赔偿金额为3,400万元人民币(下同)。2010年新的《国家赔偿法》正式生效,并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但此类精神损害必须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国家才会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

2013年至2018年10月,中国大陆的各级法院共受理2.8万余件国家赔偿案件,使用司法救助资金26.7亿元[2]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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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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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时间 国赔事件 国赔成立原因 国赔金额
(新台币)
备注 参考
1995年2月15日 卫尔康餐厅大火 台中市政府人员没有依照法令检查卫尔康西餐厅违规使用、消防设备不合格等问题 2900万元 每位罹难者100万元 [3]
1997年8月18日 温妮台风侵袭造成林肯大郡倒塌 台北县政府工务局核发坡地施工建照不实,以致建商违法盖屋 1900万元 一审原判决5700万元,县府上诉后改判,平均每户100多万元 [4]
1999年9月21日 921大地震时,台北市的大楼倒塌(87人死亡、105人轻重伤) 台北市政府工务局未尽审查责任,任意核发建照 约4.82亿元 [5]
921大地震时,云林县斗六市的“观邸”、“中山国宝”两大楼倒塌造成34人死亡 大楼兴建及核发使用执照时,承办人员未确实履勘,建照审核人员资格不符 2.7亿元 [6]
921大地震时,台中县丰原市(今台中市丰原区)联合大市场大楼塌陷倾斜,将隔邻的透天店铺压垮造成14人死亡 原台中县政府工务局七十九年一月九日核发建照时,只准许“联合大市场”盖到五楼半,工务局却任令建商盖到七楼,且大楼兴建时,官员也未确实勘验建筑工程,让建商有机会偷工减料 2.3亿元 [7]
2000年11月25日 禁泳区溺毙 乡公所未禁止游人入内,且未设救生设备,公共设施有缺失 153万元 [8]
2003年 台北县中和一名邱先生骑车撞到路面坑洞,又撞上电线杆,导致全身瘫痪 中和市公所路面维护有疏失 243万元 [9]
2003年4月11日 野狗咬死人 乡公所未捕捉野狗的过失责任 200万元 [10]
2003年10月15日 游览车遭火车撞击(学生4死) 平交道设计不良 550万元 游览车及拖板车业者负85%的责任,莺歌镇公所与台北县政府负15%责任 [11]
2004年3月17日 落石击中车辆 公路总局未在落石频繁地段实施边坡保护工程 15.5万元 [12]
2005年4月 落石击中(1人死亡,数人重伤) 太鲁阁国家公园管理处,未在温泉池边做更积极、有效之作为以防止危险或损害之发生 约1100余万元 [13]
2005年5月9日 吕姓国三女学生骑脚踏车经过桃园县龟山乡大坑村的浮水便桥时,因下大雨且附近昏暗、视线不良,没发现大坑溪溪水已淹没桥面,遭暴涨溪水连人带车冲落大坑溪中溺毙 乡公所未在桥边竖立警告标语 65.36万元 在雨夜且欠缺照明设备下,过桥时也应更加谨慎,已就读国三的吕姓女学生应知危险,却强行骑车经过,须负60%责任,乡公所负40%责任 [14]
2005年6月13日 辅大企管系曾姓男学生,下课骑乘机车欲返回住家,行经台北县新庄市新树路一家轮胎行前,一个水沟盖低于路面,造成机车颠簸而弹起倒地,加上路边有斜坡,曾姓男学大生摔倒后滚至快慢车道间,遭锺某姓驾驶的曳引车辗过,当场死亡 公路总局第一区养护工程处管理道路不当 43.6万多元 家属原求偿1861万多元,但法院认为,死者在下雨路面湿滑本应慢行,并注意车前状况,另依事故现场显示,也有车速过快问题,认定须自负7成责任,再扣除曾家已领取强制责任险150万元,仅判准43万6000多元 [15]
2006年6月14日 傅姓男子骑乘重型机车下班返家时,行经台北市与新北市间关渡大桥,因桥面上有一高12公分、长30公分、宽20公分的凸起物,闪避不及压过凸起物后,重心不稳而失控驶入来车道,于对向内侧车道倒地后往前滑,撞及对向外侧车道正常行驶的大货车而受伤,送医急救后,因胸部大出血休克

死亡

公路总局未及时改善,又未设置警告标志 339万6700余元 傅姓骑士未能注意车前状况谨慎行驶,避开道路上的凸起物,亦应分担15%的过失责任,被害人家属因已领取140万元的强制责任险,因此判决交通部公路总局第一养护工程处应给付傅妻、2个儿子、母亲等4人共339万6700余元 [16]
2007年8月29日 学生跳水导致颈椎骨折、全身瘫痪 带队老师不在场(到体育组拿比赛资料) 528万元(469万元加利息) 学生故意以错误姿势(危险动作)跳水负70%责任,校方负30%责任 [17]
2008年11月6日 抗议陈云林,遭镇暴警察殴打 警察违反“警械使用条例”使用警械成伤 30万元 [18]
2009年6月20日 廖姓男大生与友人分骑八辆机车途经省道台二线基隆往宜兰方向的贡寮路段一处右弯处时,超车时因台电设置的人孔盖旁三个坑洞摔倒再弹飞到对向车道,遭刘姓男子驾驶的自小货车辗毙 交通部公路总局第一区养护工程处未善尽养护道路责任,台电也未善尽管理责任 274万元 廖姓男大生未减速慢行负20%责任,自小货车刘姓驾驶负30%成责任,公路总局第一区养工处与台电负50%责任 [17]
2009年 温以仁遭国立传统艺术中心台湾国乐团刘姓女团员爆料浮报学历 刘姓女团员身为甄选评审委员,拿到他个资后竟外泄对媒体爆料,后来媒体报导指他学历涉嫌造假。刘女侵害他的隐私权、名誉权,导致他丧失工作机会 50万元 [19]
2011年8月8日 八堡圳溪水暴涨,一名骑机车的张姓妇人,疑似看不清道路跌落圳中,当时另一名男性骑士见义勇为,跳水救人结果双双溺毙 市府护栏设置不当 200万元 [20]
2012年 台电在路旁设置的手孔盖产生坑洞,导致吕姓妇人骑机车行经时人车倒地死亡,吕女家属向公路总局第一养护工程处提告,获国赔确定后,第一养工处转向台电索赔 道路使用机构应负责挖路埋线后的养护问题,台电如认为本案事前已发现手孔盖旁水泥有破损,就应提出证明,才能推论第一养工处巡查不切实,因此台电需将第一养工处已赔给被害人家属的偿金,全部支付给养工处 242.8474万元 [21]
2012年4月2日 蔡姓男工程师前往彰化县永靖乡第一公墓祭拜祖先,因扫墓人潮多,永靖乡公所在原本金炉旁,再设置一处焚烧纸钱的焚烧坑,但蔡在燃烧纸钱时,因土石松动,导致蔡滑落到焚坑内,导致全身有近6成的烧烫伤面积,其中有近3成是三度烧烫伤,治疗后皮肤排汗功能丧失51%以上 乡公所未设相关警示标志、动线 197万元 合议庭根据台大医院的鉴定报告,认为蔡劳动能力减损比例为66%,以案发后至蔡65岁退休为止,仍有28年6月的劳动年龄,依每月4.6万薪资计算,再乘上劳动减损的比例,减损部分为656万余元,另外还需加入就医的交通费等费用,虽然公所涉有疏失,但蔡是成年人应注意站在焚坑南侧的土堆,易有土堆松动状况,有本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情形,涉有过失的程度不轻,蔡需付7成的过失责任,公所需付3成责任,以656万余元计算,公所需赔197万余元 [22]
2012年6月24日 一名10岁男童在基隆七堵的石公潭被潭水中排沙管的强劲水流吸住而溺毙 相关单位虽然设有警告禁止戏水标志,但对于水底排水管措施管理不当 173.5万元 基隆市府召开国赔会议,确定相关单位没有积极作为,即使有警告标志,但管理措施不当,市府得负6成责任,得赔家属173.5万元 [23]
2014年3月24日 太阳花学运 警方出动镇暴警察及水车强制驱离在场学生及群众 警方出动镇暴警察与水车,强制驱离占领行政院的学生与群众,在场声援学运的国中理化老师林明慧遭警方殴打头破血流,他声请国家赔偿,要求警政署、行政院、台北市警局、台北市政府等单位赔偿40万元精神慰抚金,台北地院新店行政法庭今下午判决台北市政府赔偿 30万元 [24]
2014年 英业达蔡姓男高级工程师参加铁人三项骑自行车经过基隆市湖海路2.6公里,见前方有个长50公分、宽40公分、深4公分的大坑洞,闪避不及,当场摔车,送医急救后虽捡回一命,但双腿瘫痪 基市府未善尽赛前检查赛道是否合格的义务 967.4963万元 基市府支付后转向铁人三项协会求偿,高院指出,协会负有检查赛道的责任,如有不合格状况,应通报主办单位基市府填补坑洞。协会赛前检查时已发现坑洞,却将不合格赛道判断为合格赛道,造成竞赛于坑洞未填补的情形下继续举办,致蔡男摔伤,应负过失之责,基市府与协会对本件事故的过失相当,比例各占50%,判协会应给付483万7481元 [25]
2015年10月21日 高姓妇人机车行经新北市永和区环河东路二段到桥和路口时,突遭上方永福桥垂挂的电线勾住机车把手,导致机车向左偏斜、失控而摔车,随即遭后方的轿车撞上弹飞倒地,送医急救后隔天不治 永和区公所人员怠忽职守,未将电线排除,有管理疏失 541万元 [26]
2017年5月6日 锺姓妇人行经台北市木栅河滨公园堤内水防道路时,用手碰触水防道路旁的不锈钢护栏,护栏松脱翻倒,使其撞击对侧沟壁再跌落200公分深沟底,经医师诊断有脑震荡、额头撕裂伤、颈椎挫伤移位、肋骨骨折,以及左手、腰部与两腿挫伤等伤害,虽经治疗,颈椎仍无法自行转动,倾斜腰椎也不良于行,必须接受椎间盘等手术 护栏底座有一处螺丝锈蚀,且锈蚀处就是护栏与底座断裂处,认定护栏因锈蚀而无法承受外力导致断裂,因此负有养护护栏义务的水利处在管理上确实有过失 93万元 [27]
2018年8月11日 陈妇和家人到擎天岗踏青,走在中央步道靠近出口处时,突遭发情的水牛撞倒,于同年月26日因跌倒引起颅内出血、呼吸衰竭而身亡。 步道设计未能确实隔离游客与牛只 396.9376万元 4名子女原求偿746万元,士林地方法院判决阳管处应赔偿与陈妇同住且亲眼目睹意外的两名子女各100万元,另两人各75万元,加上丧葬费与医疗费,共396万9376元。 [28][29]
2018年8月16日 陆男国赔案
大陆籍钱姓男子骑经高雄市路竹区大功路段,停靠在“新达043号”路灯旁,遭遇电击身亡。
高雄市政府工务局养工处管理的路灯漏电 463万元 家属求偿1165万元。2021年7月初,高雄地方法院审结,判决高雄市政府工务局和承包商“骐明实业有限公司”有过失须赔家属463万多元。
2023年2月,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审维持原判。有大陆地区人民是否属于中华民国国民的争议。
[30]
2018年10月19日 骆姓妇人骑重型机车行经高雄市冈山区大德一路,因柏油路面凹凸不平,外侧快车道及内侧快车道间交接处,有1条长约20米、宽约1至6公分、深约1至5公分的深沟,轮胎压到深沟而摔倒,送医隔天因头部重创不治 养工处的确维修不当 222万元 家属原求偿680万元,但法官认为骆妇未戴好安全帽,摔倒落地后,安全帽随即脱落滑出,也要负7成过失责任,认为应赔偿222万比较合理 [31]
2018年11月21日 罗姓女学生骑车沿桃园市龙潭区杨桐路往杨梅方向因路面边线内侧一个长1.4米、高6公分的突起,摔车导致脑部重创,以致失语症、认知障碍,劳动力减损100%,终身无法工作和自理生活,须人24小时照护 案发地路面高低落差达6公分,现场也未摆设警语、标示或防护设施,事后养工处将路面铺平,可证案发前的道路管理维护确实有疏失 2536万元 [32]
2018年12月5日 陈姓妇人骑车行经南投市千秋路因坑洞导致摔车死亡 2015年街景截图显示路面有瑕疵,直至2018年路面状况更恶化成高低落差2公分,最宽处更达15公分,长度更达190公分,事故后才重新铺设 640万元 [33]
2020年9月13日 王姓男子骑乘机车经过彰化县花坛乡溪南街417巷,骑到一处弯道时不慎摔落水沟而不治身亡 沟渠未加盖或设护栏警示,彰化管理处欠缺管理 139万元 家属原求偿丧葬费38万元,与3名子女每人100万元慰抚金,共338万元,法官认为,王男酒驾,血液抽得酒精浓度为151.3mg/dl,换算呼气值达0.76,应负一半过失,精神慰抚金每人请求80万元较为合理 [34]

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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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时间 涉赔事件 赔偿经过 赔偿单位 受赔对象 赔偿金额
(人民币)
参考资料
2014年12月30日 呼格吉勒图案 2014年12月15日,呼格吉勒图经原审判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无罪,然已经执行死刑,家属遂申请国家赔偿,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决向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支付赔偿2059621.40元。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家属 206万元 [35]
2016年5月13日 陈满案 2016年2月1日,海口杀人纵火案原告陈满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最高法院指定负责异地审判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判处无罪释放,驳回1999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5月13号,原审判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陈满支付国家赔偿金275万元。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人 275万元 [36]
2017年3月30日 聂树斌案 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公安人员疑伪造事证,致嫌疑人聂树斌遭刑事拘留,后被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强奸”等罪,向其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嫌疑人虽然不服判决,申请上诉最高法院,但最终最高法院还是以死刑判决,最终以执行枪决处置结案,多年后经翻案平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家属 260万 [37]
2019年1月7日 刘忠林杀人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在刘忠林家人十余年的喊冤背景下再审案件,裁决因证据不足无罪释放刘忠林,推翻1995年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死缓裁决。刘忠林被释放后随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后与2019年1月7日与案件责任单位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国家赔偿协议,赔偿刘忠林精神损害抚慰金1,975,551.42元、9217天羁押造成的人身自由赔偿金2,624,448.58元,合计460万元人民币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 460万 [38][39]
2020年10月30日 张玉环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张玉环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向张玉环支付赔偿金4960521.5元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人 496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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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野狗咬死老嫗 國賠200萬. [2007-12-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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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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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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