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差佬

最新留言:Yhinz17在14年前发布

既然维基可以有鬼佬条目,为何不能有差佬条目,请那些受聘于香港警务处的维基用户切勿提删,另外亦要提示一下香港警务处各级警务人员仍须遵守公务员事务局颁布的公务员守则,以及历任警务处处长发出的相关训示--Mungs (留言) 2010年11月11日 (四) 10:17 (UTC)回复

请问维基百科有鬼佬的条目,与是否有差佬条目,两者之间有何直接可比性的关系?另外,请问谁人禁止了阁下开创差佬的条目,以至阁下提出“为何不能有差佬条目”的疑问?香港制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0年11月11日 (四) 12:23 (UTC)回复

请记住阁下是获警务处处长委任的警务人员,阁下在维基百科的一切行为不但必须遵从维基百科的规则,亦必须受公务员守则、警察通例及各任警务处处长的训示规管--Mungs (留言) 2010年11月12日 (五) 04:36 (UTC)回复

阁下为何对于本人早前的提问,避而不谈之?是否因为理亏,故此需要转移视线。此外,早前阁下才作出了“未知邓竟成黄伟纶给了几多钱Yhinz17阁下在维基为警队歌功颂德”的诽谤性言论,昨天又于本人的讨论页之中,查问本人身份究竟。今天,又指本人是香港的警务人员,对于阁下的一番言论及别有用心,本人只能一笑置之。香港警务处的警务人员,自当受到相关法律以及守则规管;等同人于香港,需要遵守《香港法例》一样,这是人所公知的事。阁下多翻特意提出,实在有趣。另外,阁下的言论中,有个别的别字,本人已经代为修正。

最后,基于阁下的特殊性,本人仿足再次提醒阁下,香港市民需要遵守香港法例,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需要明白言论自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廿七条的第十六条的人权法案。言论自由除了是一项基本权利外,它同样是被法律所限制的,言论自由之中,人言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名誉,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及保护公众健康道德。此外,作为维基百科用户,本人警告阁下,务必遵守维基百科的指引及守则。香港制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0年11月12日 (五) 05:1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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