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新店救护车阻挡事件/存档1

清理

  • 自条目内移出的英文内容:

[English version of the news] A hair-raising driver who blocked the way of a rushing ambulance on 24th Dec. at around 18:21, in which a dying lady was on her way to the emergency room. The lady ended up died in that ambulance. The camera set on the ambulance has vividly took down everything the car has done to block the way: including a sudden halt in the middle of the street and deliberately stucked the traffic lane. His father has phoned a call-in talk show to clarify the whole situation of his son; however, the first thing he pointed was to blame the talk-show hosts and declared that his son didn't know that the lady in the ambulance was dying; also, refered the medical history of his son, who has been suffering from mdd. The engagement of both sides ended in a unclarified situation, in which both sides advocated their own assumption. But one thing for sure is that the camera has recorded everything which can not be more identifiable than the fact itself: "The driver stucked the ambulance in the middle of the street, and is perhaps crucially responsible for the death of the lady.

-P1ayer (留言) 2010年12月27日 (一) 16:47 (UTC)

是否离题了

  • “台湾大学历史学系暨研究所”这段落,与此条目的主题的这位有何关系?关联性有点薄弱耶,这条目内应该放与此人有关的内容吧?以中立观点与陈述事实为前提。-P1ayer (留言) 2010年12月27日 (一) 16:57 (UTC)

他是台大历史系博士候选人没错吧 那怎会和台大无关 看看台大历史系的教育目标 再看看他的行为 值得社会省思111.248.206.223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05:33 (UTC)

若他是与世隔绝之山村野夫,精神病是可被理解,但“台湾大学历史学系暨研究所”却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另一个指标,关联性相当强烈,要用他一人否定台大历史系的话,是可笑及无知,可是说薄弱,则是一样的无知,但若用“台湾大学历史学系暨研究所”做段落标题,则是完全不适当,不妥,不对! 我赞成此条目留在wiki. 111.248.206.223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05:33 (UTC)JD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14.198.164.115对话贡献)于2010年12月28日 (二) 02:02加入。

阁下的写法恐怕并不符合人物传记的格式,请注意维基百科是一本百科全书,应尽可能维持中立语气,纯粹提供资讯。--祥龙 (留言) 2010年12月27日 (一) 19:33 (UTC)

学校是只是教知识还是培育一个全人的地方,如果学校教出来就只是一个拥有版书能力的人,却没有基础的道德的人,那学校已经没有存在的义意,我想台大的校长应该好好的想一想,他所领导的教育单位是教育,还是只是一间提供高学历证书的单位,台湾教育界的可悲,所谓的高教育却是低道德,我想这是这些学者、教授在霸凌台湾的未来吧。........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218.171.227.220对话贡献)于2010年12月29日 (三) 13:04加入。

对这些事物的省思,当然很重要,但是却与维基百科编纂的目的并不相涉,这类讨论并不适合放置到维基百科中。阿脚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05:19 (UTC)

个人隐私

请勿添加个人隐私资料,这是不符合维基方针的行为。--祥龙 (留言) 2010年12月28日 (二) 03:06 (UTC)

参见Yahoo奇摩新闻:“警方表示:维基百科的管理明显出现漏洞,有网友随意将他人的个人资料放上网,已违反个资法;且也严重诽谤当事人,已触犯刑法”,严重伤害维基百科形象。-Berting Li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12:53 (UTC)

请以上的维基人不要危言耸听,这才是违反中华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的事实。我国法律是用来维持公共秩序、保护社会安宁、促进人民福利,绝不是拿来让你威胁其他的维基编辑人用的。

立法院于99.4.27.三读通过的新版个资法实行之时早就有留下了保护网友进行俗称“人肉搜索”的保护规范“与公共利益有关或个人资料取自于一般。可得之来源,则均属合乎个资法搜集或处理个人资料之规定。”

而孙湘岚与萧师言,两位赫赫有名的资深媒体人,在被删除的维基条目的google暂存还可以找到的页面资料,这些算什么个人隐私?他们不符合个资法所定义的“与公共利益有关或个人资料取自于一般。可得之来源”吗?

该名警察的回答不但违反法律事实,且知法说出违法之言,根本涉及渎职与侵害公众权力、践踏国家法律形像,应立即受到司法机关的逮捕审讯并适用于公务人员的加重刑责。

原文刊载,俱是在各媒体报刊可得的资料,且依个人资料法对于公众利益的保护,网友还有权力在网络持续公布这位挡车男子的外型特征、车牌号码、行踪以及照片等,以避免再发生伤亡:

注:此处原有文字,因为与本讨论页面无关,已由Jasonzhuocn于2011年1月2日 (日) 18:30 (UTC)删除,尚祈见谅。若有异议请至互助客栈或向管理员反映。

楼上才在危言耸听吧。中华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恐吓违害安全罪”是写说:“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于安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请问以上所发表的意见会对谁的安全造成危害呢?而如果并不会造成明显的危害,这项控诉恐怕很难成立。
又根据全国法规数据库门户网站所列之民国99年05月26日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之第十九条与二十条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搜集或处理,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有特定目的,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与当事人有契约或类似契约之关系。
三、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
四、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资料经过提供者处理后或搜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人。
五、经当事人书面同意。
六、与公共利益有关。
七、个人资料取自于一般可得之来源。但当事人对该资料之禁止处理或利用,显有更值得保护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搜集或处理者知悉或经当事人通知依前项第七款但书规定禁止对该资料之处理或利用时,应主动或依当事人之请求,删除、停止处理或利用该个人资料。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利用,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于搜集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为增进公共利益。

三、为免除当事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之危险。

四、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资料经过提供者处理后或搜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人。

六、经当事人书面同意。

非公务机关依前项规定利用个人资料行销者,当事人表示拒绝接受行销时,应即停止利用其个人资料行销。非公务机关于首次行销时,应提供当事人表示拒绝接受行销之方式,并支付所需费用。

所以还请公开者得注意当事人的回应。此外这项公开个人资讯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上的条件,如主张符合为了增进公共利益等条件,可能还是要由法院等机构做确认比较妥当,因为有时候个人的认知会与法律之间出现偏差。
又底下有人指出媒体差别对待的问题,这样媒体的确是不对,但请诸位想想你们是希望今后发生事件媒体就要公开当事人所有的资讯还是应当有所保留只公开几项必要的资讯 。如果是后者的话,那么因为之前媒体做了不对的行为,所以这次你们也可以这么做的理由恐怕就有待商榷。--祥龙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2:44 (UTC)

该项发言很明显的危害了一般维基人的编辑新店救护车阻挡事件条目的完整性。而这项救护车事件如果他真的发了掩盖、不真实以及导致可能后续发生类似的交通意外;如果再有一位老妇人因为这样的事情而亡故,那危害还不大吗?还是因为这位老妇人不是你的亲生母亲你便觉得没有危害?

而且你说一件事情合法与否要等法院确认?这何等荒谬?那要等萧姓男子把公布他资料的人告上法院后等法官的判决?既然因果都被倒置了又何来这场判决?你有法律疑虑请自己去找律师,但我方已以相关法律条文证明,公布萧性男子资料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之必须。媒体那些什么的你自己去吵,但是我知道媒体的所为与这里的编辑立场完全是毫无关系独立的两件事情。我方的编辑行为,是必须且合法合理还合乎程序正义。At7002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3:00 (UTC)

您提第二十条规定个资用以行销的权益干嘛?谁要卖东西给萧性男子了?他当然有权力当面在电话拒绝别人卖保险给他,但是这跟这条目有什么关系?看都没看清还把他加粗体突显,不很好笑吗?At7002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3:07 (UTC)

“危害了一般维基人的编辑新店救护车阻挡事件条目的完整性”与编辑者的个人安全无关,引用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并不适用。而这项行为是否属于“维护公共利益之必须”恐怕还有待商榷,前面也有人提到了,这种行为有可能波及到其他无辜的人,此外就算公开他的资料也不代表以后就能有效避免这类事情再度发生,恐怕根本无法有效维护公共利益。至于文后你提到我引用法律错误,这点是该致歉。--祥龙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3:18 (UTC)

当然我们无法确定光是在这个事件上的努力,就可以阻止有下一个蛮横的富家子弟恃其权势害死其他人。但就是像是汽机车强制险的法案产生一样,他也是另一个失去亲人的母亲不断努力的结果,他不能“以后就能有效避免这类事情再度发生”,但仍旧要努力,为了减少可能的伤害,结果仍然有伟大的价值。

你要为了错引法条致歉的话,其实第十九条也要致歉,那在解读上也是错误的。“搜集或处理者知悉或经当事人通知依前项第七款但书规定禁止对该资料之处理或利用时,应主动或依当事人之请求,删除、停止处理或利用该个人资料。”这是根据第七款的但书,跟第六款的与公共利益有关完全没有关系。否则某某贪官贪污,某某流氓杀人,他们还有权力拒绝公开他们的资料以让他们继续危害公众?At7002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3:25 (UTC)

关于第十九条的部分,我是因为阁下先前的理由有“与公共利益有关或个人资料取自于一般。可得之来源”的一句话,而这正是第七款的内容,所以才引用的,至于二十条的部分则是将行销联想到了“公开发表”。而至于公共利益的部分,请恕我难以理解公开他人住址与手机号码跟维护公共利益有何关系,这既不能让他更罪证确凿,也不能为受害者争取到更多赔偿,而且跟“汽机车强制险”比起来,公开他的资料对之后类似事件的影响似乎没那么直接。--祥龙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3:36 (UTC)

那也必须先发生了“当事人禁止对该资料之处理或利用”,有这个事实再说。我也没赞同公开住址与手机号码等与维护公共利益不大有关的资料,虽然我也不希望住他家附近,以免我的亲友出意外被救护车送走时刚好遇到他在开车。我也想要知道他手机,去用道德的方式劝诫他或著关怀他的毛病以减少他再出来伤害人的机会,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与安全。At7002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3:43 (UTC)

确实如此,所以我在引用之后写了“所以还请公开者得注意当事人的回应。”这么一句话。另外因为此段讨论之开启即是因为有人先前坚持加入住址与手机号码等资讯,故我特此提出。我所反对加入的,即是这类与维护公共利益不大有关的资料。--祥龙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3:48 (UTC)

该透露的还是应该透露,这项事情的核心与他的关注点是“萧性男子蓄意且恶意的妨碍紧急医疗过程,造成一个无辜者的死亡。”在道德上,这与杀了一个人无异,甚至因为他事后的不知反省与嚣张,比亲手拿刀杀人更加凶残狠毒。不管他精神有问题没问题,一般社会大众有权力知道他们家附近有一个杀人犯。我方认为透露萧性男子的住处是理所应当,就像现行社会需要公开性侵犯的姓名住处一样,因为他们可能造成当地社会的危害。这就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必须进行的资料公布。At7002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3:59 (UTC)

可是现行制度有让杀人犯等罪犯的资料被彻底公开吗?阁下所持的理由可以套用到任何罪犯身上,然而若真是这么做,受牵连的绝对不只罪犯本身。前面已有人提到,这样可能会波及到他无辜的邻居,而他的邻居可能无力搬家,或在当事人悄悄搬走后却仍被不知情的正义人士波及到。此外也有人提到手机号码可以换,若是这门号之后被别人拿去用,那受波及的不就又是一个无辜的人了吗?有基于此,故个人认为如此草率地公开资讯的作为恐怕不太恰当。--祥龙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4:07 (UTC)
(~)补充:关于阁下提到的性侵犯资讯公开一事,我试着上网查了下资料,而刚好看到韩国方面虽然已公开但仍需要成人身份认证才能查阅官方数据库,而且禁止转载到其他地方张贴的讯息。(韩政府网上公开10名性罪犯个人资料——朝鲜日报中文网)--祥龙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4:26 (UTC)

你的“个人认为”是一回事,法律与道德上的理由公开萧性男子的个资是正当合理的。虐猫事件只是害死了猫,萧性男子害死了一个人。“怕打扰到邻居”根本无法作为掩盖他的危险性的理由,哪一个“公共安全”的等级重要?萧性男子如果属于愉快犯的类型,而他的父母继续袒护的行为将更能引发他的权力感,他将来就还有可能升级他的行为,尤其他的家境优渥、饱受溺爱的成长环境等都很符合连续杀人犯的典型。题外话,如果我是他的邻居,虽然恐惧,但有人来抗议他我也会加入他们。At7002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4:27 (UTC)

阁下并未提出他属于“愉快犯”的证明,而文后“而他的父母继续袒护的行为将更能引发他的权力感,他将来就还有可能升级他的行为,尤其他的家境优渥、饱受溺爱的成长环境等都很符合连续杀人犯的典型。”亦属个人揣测。最后“我是他的邻居,虽然恐惧,如果有人来抗议他我也会加入他们。”则也是阁下的个人感受,无法证明他所有的邻居都有像阁下一样的想法,既然如此,阁下不宜越俎代庖,应该以较不会影响他们权益的方式处理。
而就算公开了他的资讯,在路上碰到他开车又能怎样,也只能离他远一点而已(即使公开车牌号码,你也不能确定他不会改开别台车)。而住在他附近,或知道他住址,除了提防他(基本上公开长相等应已足够也更重要)或去向他抗议之外,也无法有更进一步的效益。故恕我暂且无法同意阁下的意见,个人暂时还是认为“不宜公开住址、电话等可轻易更动的隐私资讯”。--祥龙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4:42 (UTC)

那依你所见,要公开萧男的什么好呢?At7002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4:46 (UTC)

以目前的情况来看,主要公开的就是他的姓名和主要身份,手机那种可轻易更换的资讯就不用了,至于提供过于详细的住址反而会使人过于重视那个地段,忘了他可能出没在其他地区甚至躲到别人家避风头的可能性,对于所谓的社会公益贡献有限。车牌号码因为已是这事件的公开资讯所以公开无妨。而除此之外如果媒体已公布其长相并有符合版权要求的图片的话,那么或许可以考虑加入此内容——这比提供住址或手机更能达到阁下所谓提防的功效——,然而图片应只提供当事人的而已,不要过于泛滥连其他只是在条目里稍微提到的人物也加上图片。不过这只是我的个人看法,最好还是多征询他人的意见。--祥龙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5:25 (UTC)

关于萧男的部分,您的建议甚好,我也同意。但是与这件救护车事件环环相关,还有萧男两位资深媒体人父母的所为。他们的行为我直接引用新闻上的句子:

萧家人企图关说媒体却是不争的事实,资深媒体人陈挥文29日晚间就在政论节目上炮轰萧父“认识几个媒体记者了不起喔?!”“嚣张什么?”更向萧
父喊话:“再让我逮到你企图利用媒体乔,我就全部公布出来!”也在现场的立委邱毅更透露表示,其实26日晚间他也有接到萧母的电话,痛骂他们在
节目上讲得不对。http://www.nownews.com/2010/12/30/91-2677878.htm

这是使得一起公安意外复杂化与政治化的关键,也是更引起公愤的原因。对于萧家人是公开的媒体人身份朋比为奸戕害民主法治社会。于早以公开可得的资料,孙湘岚萧师言是否也应该比照你说的这样办理?At7002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5:35 (UTC)

如果要替其父母建立专门条目的话,请注意编撰方式遵照生者传记中立等维基方针,但个人是觉得现在为其创条目的话,有很大比例的内容会偏重在此事件,故建议暂时将相关内容集中在此条目内撰写。图片部分,如果有符合维基版权要求的图片的话,可以考虑上传,但建议最好是等有进一步的消息,如由陈辉文正式将萧父的所作所为彻底爆出后再加入。现在此条目最好还是集中在肇事者身上。
题外话,不晓得受害者那边现在情况如何了,希望不会遭到媒体过度骚扰。--祥龙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5:49 (UTC)

前几天我也只有将其名、其校、其出生年、网友给的绰号这些资料整理在一起放在事件经过中,但我看今天就被移除了,事实上这些资料广泛流传,连媒体(比如苹果日报)都刊登了,请问加入条目有什么不妥吗?--=~>请多指教 2010年12月31日 (五) 17:45 (UTC)

似乎因为有人用法律威胁维基,所以资料被遭到了删除。而不妥与否我在此不作评论,在本讨论串最底下可继续讨论达成共识。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15:37 (UTC)

车牌=个人隐私?

对于本条目,"车牌"部分,小弟并不认为该归类为个人隐私! 理由很简单:一开始,大家看到影片时‘仅知道该(肇事)车车牌,并不知道该肇事者其他资料’,所以,本事件第一件为人所知的(隐私?)就是车牌,一开始 也有许多媒体报导该车型车号了。所以,删除该资料并没有意义!

而且,相信日后仍会有人用该车牌号码当玩笑揶揄用,留着供其他人搜寻,并不为过!

其他资料,则不是很适当!(连手机号码都出现了,不得不佩服人肉搜索引擎) Innova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16:34 (UTC)

条目留存讨论

  • ( ✓ )同意对于这些跋扈的权贵子弟嚣张的行径,一定要大加挞伐,绝对不可以吞下去,他们才知道收敛,社会也才有公义.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10.50.149.175对话贡献)于2010年12月28日 (二) 17:37加入。

  • (-)反对,维基百科是百科全书,百科全书是记载事实,不是讨论区或论坛,也不是伸张正义的地方。若支持条目的存在,请到页面存废讨论发表你的意见。 --Coda.dream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05:02 (UTC)

注:此处原有文字,因为与本讨论页面无关,已由Jasonzhuocn于2011年1月2日 (日) 18:19 (UTC)删除,尚祈见谅。若有异议请至互助客栈或向管理员反映。

本人对Vwpassat的留言不作任何回应,但请Vwpassat自重,请参阅Wikipedia:不要人身攻击。--Coda.dream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10:19 (UTC)
  • ( ✓ )同意,就如上面所题,这事情已经被新闻报导出来了,全国都知道了,让后代的人知道有这个人在挡人家要命的救护车,不能说他没有名就不写,如果照你的意见那阿扁贪钱写也应该要砍掉了喔!!Irwin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05:11 (UTC)
  • 请各位编辑者注意一下中立与客观原则,过于主观的评价或谩骂都是不合适的。维基百科在记录负面叙述时,必须要有第三方媒体的公开报导,不然将视同原创研究。-P1ayer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05:17 (UTC)
  • (-)反对,如Coda.dream所述,这样的个人条目并不符合维基百科的原则,如果视为一个事件,编辑一个新闻事件的条目,我则不反对。 阿脚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05:23 (UTC)
  • (-)反对,那连小明偷看隔壁邻居阿姨洗澡这种芝麻绿豆事,也要登上维基百科口诛笔伐吗?这叫伸张正义?莫名其妙!台湾人的政治狂热夸张到连维基都要污染,真可耻!--Aki2009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06:06 (UTC)
    • (:)回应,台湾人?您已经以偏概全了。-Berting Li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12:53 (UTC)
    • (:)回应,说真的,今天我们会如此愤怒,实在是萧某太过分,哪天你家人身体突然发生紧急变化,需要请救护车来立即送医,却有人挡在路中央不让救护车过路,还对救护车比中指,你作何感想?还有这不是政治狂热,用一句比较粗俗的话,干政治屁事?这种事情看了不愤怒才奇怪吧?--=~>请多指教 2010年12月31日 (五) 17:29 (UTC)
  • (!)意见
  1. 请不要为其他人取绰号,除非您能列举出处。
  2. 关于公布电话或地址的行为,请各位节制。这应该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内。就连被法院判刑确定都关到监狱的人,维基百科也没有夸张到要公布其电话与地址吧?
  3. 请不要只写某人为其护航,这样过于主观评价,应该要把他到底说了什么,说出重点。
-P1ayer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09:35 (UTC)
  1. 要请人提出重点前.自己先反省有没有说出重点。—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Vwpassat对话贡献)于2010年12月29日 (三) 17:48加入。
  • (-)反对,倘若今天出了一本专书,纪录了所有权贵子弟的恶行恶状,我非常同意维基收录这本书的介绍。而维基绝非作为单一小事件的搜集本,维基百科的事件纪录并没有到这种小尺度,而本篇也不符合生者传记的编撰方式。如果真要搜集,那维基不就暴增条目,成了论坛了吗?相对的,也难以控制条目的质量,和适确性。维基不是集合这样资讯的地点。这与本事的对错和意义无关。星奇* 天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12:49 (UTC)
  • (!)意见,撰写前请应多参见及比较内湖虐猫事件高跟鞋虐猫事件林嘉祥事件巴士阿叔事件狗屎女事件等条目,应秉持中立性及隐私性原则,目前本条目的内容仍有诸多争议。
参见Yahoo奇摩新闻:“警方表示:维基百科的管理明显出现漏洞,有网友随意将他人的个人资料放上网,已违反个资法;且也严重诽谤当事人,已触犯刑法”,严重伤害维基百科形象。-Berting Li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12:53 (UTC)
  • (+)支持,此事件应该被记述,且现有方式为记事为主,比较洽当。暴增条目好像并没有什么问题。语言方面如有问题,宜进行修改。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13:23 (UTC)
  • (+)支持,这整件是最令人生气的是媒体的处理实在很过分与大小眼,之前内湖虐猫事件2006年8月1日,苹果日报及自由时报、东森新闻报等台湾各大媒体同时报导此事件,并刊登出虐猫者方姓男子之"姓名"与"照片",与这件事相比,"人"的生死关头难道会没有"动物"的受伤重要吗,只因萧男的家人是媒体工作者,媒体不敢"得罪"他们一家人,处处为他们遮羞掩饰,对于褒贬与个人隐私部分完全是媒体工作者的自由心证或滥用权力,缺乏一个标准,难道对于没有拥有对媒体有影响力的亲戚朋友的一般老百姓就只能任凭媒体随意处置,任凭割宰吗.如果能这件事能突显这个长久以来大众漠视问题,引起社会重视,相信会有更大的意义和对社会公义的改善。l Special:Contributions/110.50.144.59 ([[User talk:|110.50.144.59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6:23 (UTC)
  • (+)支持由这件事可知,台湾媒体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方针和标准是 只许萧男挡车,不许方男虐猫 ,台湾媒体的双重标准与见风转舵大家早已见过不怪了,警察会主动担心萧男会心情不好,像方男就没有人担心会不会崩溃,有个好爸爸,不但警察态度不一样,即使做了坏事也不必担心隐私曝光,还有一堆人帮忙掩饰,真是令人羡慕呀!,现在想以去看精神科为由,转移焦点,难道所有曾经去看过精神科或压力大人都可以在路上任意挡车,紧急刹车,比中指吗,又是一个特权子弟金蝉脱壳的障眼法。Luke7956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三) 07:16 (UTC)
    • (:)回应,以上两位,我可没有说姓名不可以出现喔,但我想P1ayer讲得很好:“公布电话与地址等,则不应再出现”。还有,我不认为媒体有双重标准,否则早就不会报给我们知道是谁做的[1],且媒体也没有公布电话和地址以及涉嫌诽谤。还有,请看清楚参考来源,媒体公布的是方男的“疟猫照片”而非“本人照片”。-Berting Li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18:16 (UTC)
  • (+)支持,新店救护车阻挡事件绝非小事,这是牵涉一条人命死亡的重大的公安事件,且后续引发媒体关说丑闻等更让此事有极大的争议与wp:关注度。此条目目前编辑所呈现的事件清晰完整,一目了然。且记载的媒体关说丑闻等,更是使条目的质量超越部分台湾媒体对此事件报导真实性的扭曲。At7002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21:23 (UTC)
  • (+)支持,此事件不是一般小事,它也显露出台湾社会的乱象,只因为是媒体传播圈内前辈就不敢得罪,这是什么跟什么?--=~>请多指教 2010年12月31日 (五) 17:37 (UTC)

现在连维基百科也在为他护航

现在连维基百科也在为他护航,还保护他,删掉所有负面消息,只留下正面的。唉,对维基百科失望了。小圈子百科罢了,内容被少数的护航人士专断独行。--218.163.45.202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05:48 (UTC)

(:)回应:删去个人隐私和过于情绪化的用词是应该的,维基是本百科全书而不是论坛或部落格,即使是写希特勒也不该加入情绪化用词,应维持中立的叙述语气。--祥龙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09:48 (UTC)

中国化的真彻底阿!—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Vwpassat对话贡献)于2010年12月29日 (三) 17:50加入。

这跟中国有什么关系。wp:中立的观点是维基的方针,如果真的要河蟹的话,连讨论都都不会有就直接删掉了,还会让你发表意见吗?--祥龙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10:12 (UTC)
在维基百科撰写条目,本就有一些原则与格式的规范,这与讨论者本身的价值判断无关,我也对此事件极为愤慨,但是维基百科不是论坛、不是八卦板、也不是恨板。阿脚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10:58 (UTC)
参见Yahoo奇摩新闻:“警方表示:维基百科的管理明显出现漏洞,有网友随意将他人的个人资料放上网,已违反个资法;且也严重诽谤当事人,已触犯刑法”,严重伤害维基百科形象。-Berting Li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12:53 (UTC)
  1. 维基百科的服务器在美国,受到美国的司法管辖。
  2. 除非有权CU的人配合台湾司法调查,不然基本上应该都查不到是谁写的(IP用户除外)。且非台湾地区之撰写者,目前不受台湾的司法管辖。
  3. 请各位根据事实记载,凡是在可受公评范围内的叙述,不受到诽谤的威胁。但是臆测或泄漏电话与地址等,则不应再出现。
  4. 当事人应该已被“妨碍公务”起诉了吧?如果没被吃案的话?除了相关新闻的后续报导以外,请静观司法处理。除非都收买完了?
-P1ayer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5:28 (UTC)

条目被移动后需要修改之内容

大致如下:

  1. 由于已经不是人物条目,故一开头的简介需要转向对事件的简要说明。如仍要介绍其人,则需要另外开新的章节。
  2. 其学经历(除其博士生身份外)大多不重要,至于其博士生身份,是事件引起轩然大波的因素之一,个人倾向保留。
  3. 家庭成员部分由于其父的身份较为特殊兼导致事件有第二波发展可考虑保留,但其母的资料请问又是否涉足到隐私部分,在此需要大家的看法。

基于有人认为我的行为过于激进,故本人先在此提供我一点看法,同时等候大家的意见。--Coda.dream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13:35 (UTC)

已经有用户建立新店救护车阻挡事件条目了,使用该名称会比现在名称洽当。-Alberth2 汪汪 2010年12月29日 (三) 13:44 (UTC)
编写此段中间建立,现在看到了,的确新店救护车阻挡事件条目无论从题目到内文都显得十分得当。--Coda.dream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13:49 (UTC)
仔细浏览阁下(Coda.dream)在页面存废讨论中的言论,并没有造成我的反感,其他人怎么想我不清楚,至少对我来说并没有,而我也仅仅是就事论事。因此别太在意看法与你不同,动不动就想请别人主持公道的用户。回正题,我觉得目前的条目上,黑标跟引号使用得特别频繁,应用于帮助了解最初事件的动机与过程,而不是用来凸显后续维护他的人的相关言行,试图引导阅读者的观感。当前能处理就处理,不能处理的就等热度一消再一并清理。至于个人隐私的部分,若是指社会上的职业、学历,就现状来说是不成问题的,至于其他细节就不建议了,如亲人的姓名等,对了解整件事件与后续也无明显帮助,让有兴趣的人自己去网络查询,所以我建议该删的还是要删。--Mihara57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1:19 (UTC)


想厘清地名的问题

  1. 由于事件发生于2010年12月24日,正值五都改制的前后,请问条目中的地名是否还应该改写成“新北市”,还是该写成“台北县”?现在出现了不断被修改的情况……
  2. 事件经过一段开头,改成“当天18时21分,台北县消防局新店分队获报一名……”会否更适合?因前文已提及准确之日期,差在没有时间。

--Coda.dream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18:29 (UTC)

条目开头的简介中,先出现一次改制前的行政区名称,并在括弧内说明现今的行政区名称。若事件发生在改制后,两者的位置就要相反。这样的说明,有利于新闻检索,对正处在适应期的民众也较能适应。至于条目下面的部分,我比较属意用改制后的新北市,争议会比较小,看起来较为统一。--Mihara57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1:29 (UTC)

请问网友123.194.217.167私自破坏以下条文是何原因,甚至连编排都没有更改好

  • 12月28日晚间,TVBS“新闻夜总会”节目中,主持人李艳秋与来宾唐湘龙朱学恒等逆向思考,为其找借口开脱并合理化其行为。

请问因为出现谁的名字让你们急于掩饰呢?At7002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1:09 (UTC)

可以修改为“被部分人士质疑为其找借口开脱并合理化其行为”,编辑者个人立场鲜明的感觉会少一些。--Mihara57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1:22 (UTC)
该改的不是人名吧...。Luuva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3:48 (UTC)
12月28日节目录影中发现,主要帮其开脱的为主持人李艳秋与来宾唐湘龙,其他来宾却都提出不一样的看法,甚至朱学恒开宗明义就把主持人"他有让"的这句话给戳破,似乎把参与该节目的名嘴都一并打成一国似乎不妥。Darkwalker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4:56 (UTC)
这个PTT的讨论部分推文曾被媒体引用,您认为他的见解比起你的“发现”是不是更有权威?
[爆卦] 陈挥文爆料中指爸打电话找媒体关说!! http://disp.cc/b/27-Xdd
推 chich:朱学恒昨天也有在新闻夜总会耶!而且好像有些许附和李xx 12/29 22:34
→ tigertiger:看朱在BLOG一直介绍新加坡就知道啥货色了... 12/29 22:35
At7002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5:08 (UTC)
请问事实跟权威那个才有实质意义,我把节目录影摆上来就是要让其他编辑审视其实际内容,并提出我的解读看法,那试问媒体引用就代表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吗?如果该名网友误解了内容而作出错误的推断,这样的内容也有意义吗?而且请问您所使用的内容被那个媒体引用的?Darkwalker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5:40 (UTC)

一件事情可能因为涉及立场而产生不同的自由心证,如同该项PTT讨论有方面辩护指称朱学恒身为来宾,很难违抗主持人的话题方向。我是赞同把这起“新闻夜总会”的焦点集中在李艳秋与隔天的2100的李掏,朱学恒在此事中无关紧要,但是他在两个节目中都是受邀来宾,可以略微提及。At7002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13:19 (UTC)

如果媒体就是权戚的话,,Nownews就不会那么引起争议了。维基百科引用新闻为来源有个危险处,遇到乱报的媒体,可能比引用认真考证的blog还糟,而引用blog内容在维基中不允许。--Supaplex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13:26 (UTC)
所以我才会提出对这项内容的异议,这项目的重点是在那天节目中李艳秋唐湘龙提出所谓的反向思考惹人非议,再加上陈挥文以及朱学恒在第二天的2100节目中指出萧父来电要求名嘴为萧明礼之行为说情,而在条目的书写上也是以这为主要目的,所以我认为不应把有参与该集节目的名嘴都一并列入此项目。-Darkwalker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13:57 (UTC)

朱学恒隔天在节目有提及说秋毅接到几十通电话,表示不是秋毅这种见过大阵仗的立委可能很快就投降(言下之意是不是说其他的小立委小官员都投降了?)。他也没有明确指出中指萧的父母“乔媒体”等事实。而且,这跟他前一天附和主持人李艳秋的“让道说”有何关系?

注:此处原有文字,因为与本讨论页面无关,已由Jasonzhuocn于2011年1月2日 (日) 18:34 (UTC)删除,尚祈见谅。若有异议请至互助客栈或向管理员反映。

那请问这些资料和这个项目有什么关连?朱学恒的所作所为请到其个人条目里讨论,条目存在是否有必要请提出删除申请,其他无关本条目的讨论请自重,请问朱学恒及其他来宾是否有附和主持人的看法,并且发表相同言论,如果没有,我认为不应把有参与该集节目的名嘴都一并列入此项目。。Darkwalker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14:43 (UTC)

哪里无关?完全有关,我指摘你的原句“朱学恒在第二天的2100节目中指出萧父来电要求名嘴为萧明礼之行为说情”你用以佐证“新闻夜总会中朱学恒跟李艳秋不是同一国”,是以隔天2100他的个人表述,这不但不是客观事实而属你的个人主观判断,且他还是朱学恒嘴里另行讲出来的,我证明以他的言语与泛蓝政客一样,不符合社会期望标准更不符合维基的规范。

你如果执意偏袒朱学恒,请去跟其他编辑人说去。我对于朱学恒之于中指萧的关系理解就是“他就很可能不是邱毅这种没投降的人”。但我没有把个人理解加入编辑,而且现在保护的条文,也不是我编辑整理的。你跟我吵是什么原因?是为了跟我达成共识还是要帮朱学恒消毒?At7002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15:42 (UTC)

请问是我以朱学恒在2100的发言内容来佐证这个人的立场吗?一开始我就贴出当天节目内容的影片说明事实,而您接着提出朱学恒因为接连着两天都是受邀来宾所以可以略微提及,那是否也应该举证朱学恒在2100时的发言内容来检验其立场是否一致,而您接着又提出朱学恒的影片来说明朱学恒这个人,那是否能得出您所提出言语与泛蓝政客一样,不符合社会期望标准更不符合维基的规范这个结论,个人觉得实在无法认同。单就这个项目的讨论重点是否该放在那些名嘴在节目上的发言,是否在帮助萧父达成掩盖事实这件事情上,请问这跟各名嘴在其他场所言行有何相关?但是后续的讨论还有IP用户牵扯到条目的存在与否,这是否己经超出这个项目讨论的范围,我希望讨论能回归到对事情的探讨,而不是对人物的月旦,如果你觉得我是在跟你吵架,那很抱歉让你有这种观感,我只是在重申我的看法。Darkwalker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16:15 (UTC)

关于你对我方于朱学恒人格的认识等回应。我十分的尊重你的不认同,但是我也举出我们对朱学恒在新闻夜总会中的立场有与你不一致的判断。我们对于12月28日晚间,当天当时TVBS“新闻夜总会”节目的描述,仍然以最初的。

*12月28日晚間,TVBS「新聞夜總會」節目中,主持人李艷秋與來賓唐湘龍朱學恆等…

为确实之事实,这跟之后发生什么,他又说了什么,你觉得什么,与此段文字所描述的情景毫无关系。当天李艳秋确实与在座来宾作逆向思考并提出让道说。这段描述也无涉及你所另外感受的“把参与该节目的名嘴都一并打成一国”,这属于另一回事,这可以讨论,但是我方不认为这段文字有争议之处,也无修改之必要。At7002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16:32 (UTC)


一觉醒来的惊吓

  1. 肇事者的名字再次被登出来。
  2. 没有必要地将条目内容变成粗体。
  3. 部分人将维基百科当成是维基新闻,甚至是评论。 注:指“萧男当时的态度,究竟是无意还是故意?”一句。
  4. 参考资料那边被加上意味不明之符号并标粗体。而且编排混乱。
  5. 讨论页中隐私被贴出我们是否需要清理相关隐私资料?而贴出资料的那一位编者我想以我的能力我没有办法好好说服他,我有留意其对话页。
  6. 条目留存讨论是讨论“萧姓男子”条目之留存问题而非“新店救护车阻挡事件”,是否需要封存?

目前条目又再一次被我提出半保护,由于目前在失控的状况,我个人的态度是大家先再这提出如何修改,等候管理人员的决定再一次修订比较好,因为我已经看到某些编者的心血结晶被暴力摧残。--Coda.dream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3:57 (UTC)

  • 关于第一点我是觉得都可以,例如林嘉祥事件一条目就公布了当事人的姓名,甚至还直接放在标题里。-Berting Li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18:11 (UTC)
  • 我也认为登本名是可行的,网上广泛流传,甚至连苹果日报都刊登了,且人肉搜索条目中的的法律问题,内文提及台湾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写道“原加入了公开他人个人资料(包括照片)需经该人同意的条文,由于有妨害言论自由等争议,在立法院审查二读通过后再行紧急复议修改,修改后的条文排除了新闻报导及公众利益等状况”,所以应该是没什么不妥。但某些太过隐私的资料放上就不是件好事。--=~>请多指教 2010年12月31日 (五) 17:49 (UTC)

条目内容与事实不符

  • 2010年12月28日晚间,TVBS“新闻夜总会”节目中,主持人李艳秋与来宾唐湘龙、朱学恒等指称萧的行为是让道,为其找借口开脱并合理化其行为。
理据:从12月28日节目录影中发现,主要帮其开脱的为主持人李艳秋与来宾唐湘龙,其他来宾却都提出不一样的看法,甚至朱学恒开宗明义就把主持人"他有让"的这句话给戳破,似乎把参与该节目的名嘴都一并打成一国实属不妥。
建议修改为
  • 2010年12月28日晚间,TVBS“新闻夜总会”节目中,主持人李艳秋与来宾唐湘龙指称萧的行为是让道,为其找借口开脱并合理化其行为。
  • 12月28日晚间,TVBS“新闻夜总会”节目中,主持人李艳秋与来宾唐湘龙朱学恒林朝鑫以及江岷钦等人以不同角度探讨此社会问题,但主持人李艳秋与来宾唐湘龙指称萧的行为是让道,为其找借口开脱并合理化其行为,而其他来宾则提出不同的看法。
--Darkwalker (留言) 2010年12月31日 (五) 02:41 (UTC)
已修改--Djhuty (留言) 2010年12月31日 (五) 07:59 (UTC)

已经讨论过一次的事情,你竟然原文不动的加开一个新的讨论串?

我对那个影片的理解跟你不一样,但是我不要跟你一样,拿“我感觉”,我拿其他人说的给各位看也给你看。

http://disp.cc/b/27-Xdd
推 chich:朱学恒昨天也有在新闻夜总会耶!而且好像 有些许附和李xx     
→ Amara:上人家节目 批主持人 未免太苛求来宾                        
→ tigertiger:看朱在BLOG一直介绍新加坡就知道啥货色了... 

其中一人袒护朱学恒支持李艳秋的让道说,也顶多说他不能违抗主持人,哪像你颠倒成这个地步。

而专门注册来,发言全都是为了保护朱学恒而来的Darkwalker,你也别拿什么朱学恒的网志还是他的FB,我借一句陈挥文的话,我才不看这种戏。

而文章中曾有过的什么“逆向思考”“不同角度”也是帮李艳秋、朱学恒与唐湘龙避重就轻的说词。是不是当上媒体人就会有说扭曲是非的习惯?

所有在这其中接受萧男父母关说,颠倒是非的,如新店分局副分局长、台大学务长,还有那一丘之貉如李艳秋夫妇等媒体人。NOWNEWS还连续出两篇维护中指萧,反骂网友的报导请关怀有悔意的中指萧!萧中指外一章!网络公审成霸凌?

今天不是因为全台湾民众的全民的公愤与陈辉文的直言,让你们不能像过去一样的成功颠倒是非,你们还不会急着改口与撇清吧?也别以为朱学恒可以没事,前两天在不少讨论串与youtube还成群结队的出现很多反批骂中指萧,说我们批中指萧是罢凌的谁都知道哪来的网军部队,他们是谁指使的?今天都消失了,但是发生过那些丑恶的事情,你所说的话与形象,一定将被社会永远记住。At7002 (留言) 2010年12月31日 (五) 15:10 (UTC)

    • 关于部分编辑者对朱学恒个人的言行有何诠释,那是个人自由,但是要放上维基百科的条目中,如果有完整具体参考来源,才是合理的。否则随意以某个BBS某网友的个人评论为据,似乎有所不当。阿脚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11:12 (UTC)
关于部分编辑者对朱学恒个人的言行有何诠释,那是个人自由,但是要放上维基百科的条目中,如果有完整具体参考来源,才是合理的。否则随意以你自己的个人评论为据,不止失当,若是专为服务朱学恒而来还适用wp:封禁方针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14:37 (UTC)

是的,中文维基怕兴讼

很高兴,很多朋友借由此条目来中文维基编辑,在此许多新朋友发言暗指中文维基怕事;在此回应这些朋友,是的,中文维基很怕官非这些事情,因为维基是个庞大的非营利组织,避免兴讼是这型组织的主要运作方针之一。加上维基属于协作性质,不像FB或部落格平台,“是以发表人姓名”为文章标的,因此组织管理员或行政员或较资深编辑,都小心翼翼避免中文维基涉入法律争议争端。--Winertai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02:42 (UTC)

各位别怕,我打包票,中指萧之事有千万民意作后盾(陈挥文也是因为这个底所以有这个胆呛所有统媒媒体人),他们要把事情再烧下去,通天了以后不只一个一毛三的鸽子,连那些芝麻绿豆的副分局长甚至王卓钧本人都会被騜上切割掉的。
而且这件事情知名度极大,要是因此而兴讼有相当多的律师事务所都愿意无偿辩护来换取曝光,你要再怕的话真的生事来问我我帮介绍也行。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14:34 (UTC)
如果真的闹上法庭,那恐怕就不只是中文维基的事,而是会连带影响到维基基金会去了。--祥龙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14:53 (UTC)

我不认为目前资料有违法之虑,我也绝对反对以法律威胁任何维基人或维基百科基金会以试图影响条目中立性的言论。依照维基百科方针不要诉诸法律威胁,任何以此不文明的方式对其他维基人或维基金会强调诉讼的说法,应该立刻禁止参与维基百科的编辑工作。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15:42 (UTC)

而且这件事情知名度极大,要是因此而兴讼有相当多的律师事务所都愿意无偿辩护来换取曝光,你要再怕的话真的生事来问我我帮介绍也行。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14:34 (UTC)

呵呵,这方针讲的就是你阿,这方针就是请您立刻禁止参与维基百科的编辑工作阿...。--Winertai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15:48 (UTC)

呵呵什么?或许您觉得这件事情并不严肃,但这位维基人还是请注意您的态度。我仅是说如果维基遭到控诉,我愿意挺身作出协助,您却在本讨论开头就直截了当的说“维基会被告”威胁所有的编辑人。这方针到底谁更适用我无从评论,我也无意争执此点,但请您尊重自己。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15:59 (UTC)

你连方针适用于谁都搞不清楚了,还大言不惭要替维基主持公道?--Winertai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16:03 (UTC)

即使您的态度不友善且作出人身攻击,我也一样尊重您,且愿意继续假设您讨论的目的是与我达到共识。该项牵涉“谁应该立刻禁止参与维基百科的编辑工作”无关新店救护车阻挡事件,如果您要继续讨论此事,您可以向管理方面提出诉愿,但恕我在这里不便继续。谢谢。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16:09 (UTC)


请遵守方针

我隐藏了Vwpassat违反文明方针的讨论、At7002在讨论页刊出萧先生家人的个人资料。希望 At7002 能够理解维基百科的政策,不要在讨论页上谩骂,遵守维基百科的政策。--Jasonzhuocn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18:50 (UTC)

对于您将我的讨论理解为谩骂

注音一式 ㄇㄢˋ ㄇㄚˋ
漢語拼音 m n m  	 注音二式 m n m 
相似詞 漫罵﹑咒罵﹑叱罵 	 相反詞 稱頌
肆意亂罵。福惠全書˙卷十二˙邢名部˙看語附:「可習率人攜牛具徑田,曾戳死其一豬,東振瞋目謾罵,發其陰私。」亦作「漫罵」﹑「嫚罵」。

我很是感到遗憾与不解,对于您的这项严重指控,可以请您提出说明吗?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19:08 (UTC)

如果阁下无法提出说明,那指称我谩骂便是一项严重的人身攻击,但是我还是应该尊重你的意见,我不会将您的言论进行隐藏。但如果是要讨论关于用户At7002的问题您也应该在我的对话页进行,私底下您提出任何指教,我都相当感谢且愿意虚心学习我可能还不能完全理解的规范知识。我亦不愿意对您作出任何批评,因为我在您的用户页知道您是一位对维基百科贡献良多的资深维基人,应是我学习且尊敬的对象。但是对于您部分的言论,我还是感到相当遗憾且认为这是负面的示范。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19:30 (UTC)

萧明礼父母的媒体人身份跟这事情没有关系吗

今天,这件本来可以说是无关紧要的一位86岁老太太因为延误送医死亡,随处可见的事情,变成一个这么大的新闻,变成一个这么多人关注的条目,就是因为,这位台大博士生,有一对相当有背景的媒体人父母,他们丑恶的去关说了相当大量的关系媒体。以及可能利用媒体对政治的影响力,又发生了更多诡异的事情;例如新店副分局长亲自跑去探望萧明礼帮萧明礼说话,台大校方在这么重大学生操守行为竟然对萧明礼毫无处置,甚至还反过来了,变成校方变成要给萧明礼辅导关心。

可能因为他们不敢得罪萧家父母的权势,因为媒体控制舆论,而政治人物惧怕媒体并需要与媒体的良好关系,然而竟然让这么可耻可怕的事情变得这么光怪陆离,一定程度来说,简直把台湾给大陆化了,赤裸裸的河蟹打压、颠倒是非竟然到处上演。

这些怪事背后的原因是什么?那就是现在被管理员删除的萧明礼的父母的资深媒体经历。

它们也只是出现在讨论里,那边现在只留下这些。

注:此处原有文字,因为与本讨论页面无关,已由Jasonzhuocn于2011年1月2日 (日) 18:30 (UTC)删除,尚祈见谅。若有异议请至互助客栈或向管理员反映。

这是个扭曲的世代,好像陀斯妥耶夫斯基在他的作品里说的:“没有上帝了,现在发生什么都有可能。”然而我们现在竟然让媒体成为了上帝,让荒谬代替了真理。(注)

我不愿意猜测,是不是那些个媒体,还有与它们关系密切的我们执政政党,它们的黑手已经伸到了维基百科里面。我只是请你们,好好想一想,你们这么做的后果。

维基百科也好,媒体也好,它们都没有明文一个规范,叫做“我们将本着自我的良知行事。”

是不是你们的行为,你们作出来的事情,都合乎良知了,都不会产生任何邪恶了。即使违反利益,你们也不愿意向他们妥协?

如果发生了,虽然这个社会不断的发生了,持续的发生了。你们虽然一时的获得了利益,但是这个世界也因此越来越邪恶,你们的未来,以及下一代都将在一个更不适合人生存的社会里。

在现在,有两个选择,都交在你们的手上。几千年前,也有一小群人听到这句话:“在你面前,我摆着生命与死亡、祝福与诅咒-而你选择了生命”这,我希望也应该是我们的选择。


(注)作者在他未完成的绝唱卡拉马助夫兄弟们(原本要写成三部曲)中,借伊凡‧卡拉马助夫所说的这句话:“没有上帝了,现在发生什么都有可能。”让每一个人去思考现代人类如何“安顿灵魂”这个重大而震撼人心的课题。受难的灵魂陀斯妥耶夫斯基一生都背负着这项精神使命,进行他庄严而漫长的探索。 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20:28 (UTC)

阁下相当有正义感,然而揭弊等事并非维基百科成立的目标——那是Wikileaks的目标(Wikileaks与维基媒体基金会无关)。我希望阁下要注意到你在维基所做出的编辑不只是影响你个人,也不只是影响台湾维基社群,亦不只是中文维基百科,而是整个维基媒体,先不论这样的行为是否恰当,但是当出事的时候一般大众注意到的不是你个人而是维基百科这个存在。阁下现在的举动就像是加入了董氏基金会之后,却抱怨该基金会不像红十字会或是慈济动员去世界各个灾区进行救灾而是在关心烟害防制法而已。维基百科成立的目标是在分享知识,大家加入维基来写条目也是认同这一目标而贡献一己之力。我想董氏基金会等公益团体虽然没有像红十字会等团体一样去救灾并不是因为他们不关心那些灾民,而是这些团体成立的宗旨并不在此,维基百科不愿上第一线也是一样,在维基百科:维基百科不是什么的引言中便开宗明义地说了“维基百科是一部线上百科全书”,这是维基百科对自我角色的认知与目标。今天虽然有人表示不希望维基百科公开这些资讯,但并不表示他们就认同那些不当行为或默许之,他们也有可能在其他地方从事对这件事的讨伐,只是不希望维基百科被卷进来而已。阁下这番话虽然说的大义凛然,但就像跑去骂一些从事其他社会救助、公益事务的团体没有动员到灾区救灾就是不对一样,只能说阁下对于百科全书的功能认知似乎与其他用户有些偏差。--祥龙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0:00 (UTC)

你什么时候听到我说要用维基百科揭弊了?维基百科也不能发生立场为某些人作出匿、饰、增、减吧。如果你说维基百科的编辑方针有“首先不能得罪媒体,即使这些只是媒体人的学经历资料”,或著“维基的方针就是没有良知的”。真有这种事情,那我就的努力方向就还包括改革维基的腐败了。

而且,只是加上萧明礼父母的经历例如(…此段内容不被维基所允许),会让维基生什么事?你说的我也满好奇的,可以解释一下吗?

其实,我也没有办法保证维基百科是不是管理方被关说了,维基的管理方是不是如陈挥文说的被妥协了,是不是被施压了。那只占我上篇文章的小小一部分,我只是猜测而已。我大多是要论述萧明礼的父母他们的媒体经历与此条目有关。

而你回答的这些…你绘声绘色的说“我们也不认同他们,但维基如果继续编上这些内容维基会有大麻烦”…好像间接承认了麻?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0:31 (UTC)

你真的有看懂我在说什么吗,我何时有说过“首先不能得罪媒体,即使这些只是媒体人的学经历资料”,或者“维基的方针就是没有良知的”这些话?没错,维基百科要维持中立的立场,但那不代表就什么资料都要塞进来。今天这个条目是“新店救护车阻挡事件”而不是他父母或当事人的传记,你写他们的生平经历是要做什么(顶多简单说他们是资深媒体人就可以)?你如果是去写他们的人物传记,那么写上生平经历当然没有问题。此外维基百科已经因为这件事上了两次新闻了,先不管那些报导的正确性,维基百科的形象受到影响已是不争的事实。
又从阁下会说出“而你回答的这些…你绘声绘色的说“我们也不认同他们,但维基如果继续编上这些内容维基会有大麻烦”…好像间接承认了麻”这句话,可以知道阁下正是不了解维基百科的人,因为只要去看我的用户页,就会知道我并不是管理员,只是个用户。维基百科是由全体用户一同编辑一同管理的,大家都有权对他人的编辑方式提出质疑,管理员只是有权去调整一些页面的保护状态并依照存废讨论或方针删除一些页面而已。--祥龙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0:41 (UTC)
(~)补充:如果有人真的要施压,那也应该对在美国的基金会本身施压。不过从六四天安门还在百科上来看,即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没有施压到那边去(顶多就把维基给墙了)。--祥龙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0:46 (UTC)

你说的这些话又跟刚才一样,没礼貌,不客气,敷衍。我以为因为我们曾经讨论过而且分别获得共识就还能跟你谈的来?新店救护车阻挡事件除了害死一个老太太以外,另一项重要的就是萧明礼的父母的媒体关说丑闻。媒体让维基百科的形象受损是不争的事实?我倒觉得因为媒体发生过关说偏袒萧家污辱网友等事情,媒体的形象在全民的心中受损才是不争的事实。当然相信也不只我这么想,最低限度陈挥文先生会认同的。

真的有什么困难,你客气点说就行,我也不是不明事理的人。你老实说维基真的得罪不起萧家,你老实说维基真的吃不消媒体的抹黑,那无所谓。而且说实在,也跟我无关,我在这里编辑条目,其实更动的相当少。我也没有作出那些被批判的行为,例如放上萧明礼的手机、住址,特意在条目中放上萧明礼父母的学经历。

我只有在这里讨论的时候提到这些,而且为一些网友的编辑行为辩护,外加提出警察与媒体的批评才有失公道。

我不满的是你们的态度,我不满的是你们作出了配合萧家颠倒是非的行径。但你说了嘛,有困难,那好吧,还是要说,跟我无关。不过我不认为一些网友的编辑行为,是那么的失当,他们本着良知行事,如果他们无法顾虑到维基百科的利益,那么也无可奈何。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1:06 (UTC)

足下把话扯得太远,许多编辑者已经论述得很清楚了,维基百科是一个分享知识的地方,自有其规范的格式与方针,这里不是法庭、不是网络论坛、不是宣扬个人信仰的讲堂、不是报纸的民意论坛,更不是个人的部落格。你有所欲发表的主观意见或诠释,可以直接投稿你认为公正、客观的媒体,或者写在你个人的部落格。阿脚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2:55 (UTC)

不好意思,我不大清楚您这许多的不是不是不是,跟我在这要讨论的主题“萧明礼父母的媒体人身份跟这事情没有关系吗”有什么相连性?有对于我的指教,我均以最审慎严肃之态度处理。惟在此这些话题与新店救护车阻挡事件并无关系,依照维基方针,我不便回答您什么,请您见谅。也很感谢您的留言与指教,如您对于我还有任何疑问或意见,欢迎您再来到我的对话页留言,本人敬表谢忱。请续提出建言,不吝指正。谢谢。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3:14 (UTC)

回应阁下此段最初的问题,即“萧明礼父母的媒体人身份跟这事情没有关系吗”。依目前各方的资讯来看,我的看法是确实有关,但这并不表示要将他们在媒体界的经历全部写出——这应该写在以他们为主题的传记条目里——,只需要在此条目中点明其身份为“资深媒体人”即可。

不过看到阁下其他的言行,我想问说今天阁下使用维基的资源发表文章,然后在维基可能出事时用一句“跟我无关”来回应,这是负责任的态度吗?又说“我不满的是你们作出了配合萧家颠倒是非的行径”。然而请问是有人在这里说那位萧先生这么做都是他有躁郁症,还是说了他其实是先做了一个让的动作?今天只不过是有人觉得条目不用写到那么钜细靡遗,阁下就给人戴上“颠倒是非”的帽子,这岂也是合乎道德良知的态度?他人的意见与阁下不同,就开始怀疑起他人的动机,这也是讨论时应有的态度吗?

此外本着良知行事不代表做什么都是正确的。举例来说,有个人看到有人溺水去救他,但却因为没有相关技能反而害死人,这种情况下他的确是本着其良知行事,但这种时候你会跟死者家属说这是“无可奈何”的事吗?不要以为只要高举良知道德所做出来的行为都是正确的,法国大革命雅各宾党也认为他们是本着道德良知在做事的,那结果呢?——恐怖统治。罗兰夫人有言:“自由自由,天下古今几多之罪恶,假汝之名以行(Ô Liberté, que de crimes on commet en ton nom ! )”。现在看来,或许也可说是“良知良知,天下古今几多之罪恶,假汝之名以行”。--祥龙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3:47 (UTC)

除了你举的那些少数例子以外,有史以来,人类始终在维护正义、仁爱及真理的原则,藉以反对迫使他们放弃其理解与信仰而加诸于彼等的压力。从前的先知者便是本着他们的良知行事,如果他们的国家腐败与不讲正义,他们便要公然抨击他们的国家,预言国家的没落。苏格拉底宁可一死,也不愿意使真理屈服从事违背良知的工作。如果没有良知的存在,人类在其坎坷的历史过程中,早已陷入败落的泥沼。

我不否认除了这一类人以外,还有另外一些也声称以良知为出发点的人。过去宗教法庭上的人,他们把一些有良心的人捆在火刑柱上烧死,宣称这是基于他们的良心的行为。您举的例子也类似,但是草率的宣称“良知是罪恶”,这是对人类的否定。

消极意义上的自由确实是相当大的罪恶,他与良知的概念截然不同,但我并不能在此继续探讨自由与良知的本质,除了离题以外还可能写出过多的篇幅。

我仅要厘清你的一些误解,你说我“在这里使用维基的资源发表文章,然后在维基可能出事时用一句跟我无关”。这样的指控我并不接受。首先维基可能出事是一种不负责任且带威胁性的臆测,我不赞同你们对一些网友的指控,这指控也包括你说的“维基会出事”。我提出理据、法条、论证,但是我的角色就是只作出评论,在下长于言而短于行,我不是很想干涉条目的实际运作,可是我得依照事实发言。而你否认那属萧家有所配合,我引一句海明威的话“沉默就是共犯。”且沉默的罪性与帮凶无异。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4:09 (UTC)

  • 请自律,遵守文明方针。诸如对维基人说“你们作出了配合萧家颠倒是非的行径”、“朱学恒是个缺乏诚信的肥胖男子”或是说持不同意见者为“帮凶”等语,已经明显违反维基百科的文明方针,请不要再犯。无论理由、立场为何,都请遵守维基百科的方针,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再说一次,无论理由、立场为何,请不要违反文明方针,不要攻击维基人。谢谢合作。--Jasonzhuocn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4:44 (UTC)

好啦好啦,以后不会了。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4:52 (UTC)

我所说的“良知良知,天下古今几多之罪恶,假汝之名以行”之意并非是“良知是罪恶”,而指是有人会“以宣称所做所为符合良知为借口来任意妄为”之意,请阁下勿错误解读,罗兰夫人的原句亦是指有人假藉自由之名来合理化他们所有的行径。此外“维基会出事”的确是我个人的推测——当然阁下可以质疑此推论的合理性而认为是臆测——,但我有权将我的想法说出来与大家分享,而大家在编辑时本来就该考虑一些事情——例如维基的方针与各国法律等事。而我之所以会说“在这里使用维基的资源发表文章,然后在维基可能出事时用一句跟我无关”,乃是对阁下这句“他们本着良知行事,如果他们无法顾虑到维基百科的利益,那么也无可奈何。”感到不满,似乎只要是本着良知行事就可以不管其他的事了,这种过于单纯的想法我个人并不赞同。又阁下引海明威所言之“沉默就是共犯。”一句以回应,此句确实很有道理,然而请注意大家并未沉默,否则这个条目就不会还留在维基上了。现在大家的争议所在并不是要不要说(即是指要不要有这个条目),而是要怎么说与要说到什么程度的问题(即要写些什么,要写到多详细的问题)。--祥龙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5:10 (UTC)
在某些细节与程度的差异外,我的看法跟你是差不了太多的。这可以说是“个人隐私”讨论的延续。我的看法仍是为了更详尽的介绍这个事件,尤其是甚为重要的媒体关说丑闻,在相关的条目中有必要完整的呈现萧明礼父母的媒体经历以论证这起事件的完整结构;若不是有萧明礼父母资深媒体经历的原因,盖不能发生接续的关说与政治立场偏袒的后果。而部分你所说的维基百科的损失,我也不赞同维基有任何的利益损失,但更不赞同维基百科因为诉讼或是媒体抹黑的威胁因此发生任何的立场偏差,因为维基百科的条目必须符合公正中立的准则,即使只是一个条目也不能妥协维基的准则,这才不能辜负所有维基人共同努力的成果。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5:57 (UTC)
我并没有要维基百科放弃中立立场的意思,如果要为了利益而放弃立场,那么中文维基早该为了不被大陆给屏蔽而删去不利中共之言论。我的意思是认为在这个条目中只要指出其父母为资深媒体人即可,不用加入太多的生平。如果真的非要写生平不可,那么考虑到二人身为媒体人,应该可以写成独立条目,或者是为了不让条目重点跑掉,可以利用{{NoteTag}}模板将二人生平以标注的方式呈现。另外建议阁下在讨论时不要去针对他人的立场或动机发言,这通常只会让讨论的重点跑掉。如果对方真的是基于特定目的而来,那么针对其言论的不当依据找出破绽才是正途,相信其他维基人应可看出哪边才是有理的一方。--祥龙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7:24 (UTC)

好,你说的对。我把我较为不当的言词删除了。请见谅,这是因为一些经验所带来的习惯。跟一些人打交道的结果,虽然我有毅力坚持,但是并不是对我都没有伤害,其中一种伤害,是我越来越像那些我厌恶的人,虽然也有可能发展成一种学习模仿来的SKILL,但是那些行为特性就应该是我最初厌恶的原因。一年两年的缠斗,我曾经体会到“对不说理的人,我也只能不说理”,“对于不说理而只针对立场的人,我也只能用同样的态度对应”,但我还没有成熟到可以去判断对方到底是不是都是属于这种类型的人。尤其维基对我还算是另一个稍微陌生的环境,我也可能过度警戒而打错人。

不说这个了,你的建议来讲,不提你的经验比我多,这样的作法我光是理解上是觉得很合适的。我一样不会参加条目编辑,但我相信讨论的价值就在如此:双方都不断努力坚定各自的意见,直到作出所有人都认同的结果。因此可说经过这样的讨论得出的意见,比实际的编辑还要有价值。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7:48 (UTC)

维基百科不是不经筛选的资讯收集处,维基百科不应该提供突发新闻讯息,一宗事件的源由、过程概要和后续后果可以是合适的,但是某场火灾如何暂时地影响附近交通、某个集会的人用了哪几样工具破坏某个地方、某场风暴或瘟疫中政府设立的求助电话号码……都不是适当的内容,除非这些事情是各界重点讨论的话题,否则在百科上应可免则免,这种详尽的细节和记述应是维基新闻的工作。维基百科有的是关于具历史意义的百科全书条目,这些主题可能会获得新闻媒体报导,而维基百科的特色也让它比传统的百科全书更快获得更新,并不是比传统的报章更快获得更新。这不是妥不妥协的问题,而是适不适合的问题,维基的定位一直很明确就是百科全书,而媒体关说丑闻这内容己经详实的纪录在上,那至于背后利益交换或是为何发生就不是维基所需要纪载的内容,而所有维基人共同努力的是让它比传统的百科全书更快获得更新,并不是比传统的报章更快获得更新,也不是让维基成为说服他人或拥护某方的场所Darkwalker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6:43 (UTC)
我的确是看到新闻媒体报导之后才会关注到维基这项条目,但是我在加入后一切依循维基新手教学的说明,并且在彻底了解各项方针内容后,依照规范提出讨论以及提出修改需求,可以请问At7002这位编辑,我有那一项做错了,欢迎你提出指教,我会好好去研究相关内容。Darkwalker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7:09 (UTC)
没什么好说的。我觉得你把你自己复制贴上的东西好好看一遍就行了。像它开始说的一宗事件的源由、过程概要和后续后果可以是合适的,它跟你后面跑出来的为何发生就不是维基所需要纪载的内容在逻辑上是否一致?你加上的它比传统的百科全书更快获得更新,并不是比传统的报章更快获得更新到底在这篇论述里有没有必要?而他跟我强调的事情又有没有关系?除此以外没什么好说的。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7:23 (UTC)
我以我所了解的维基规范中,提出这些说明支持祥龙这位编辑所言,维基只需详实记载萧父及萧母的身份即可,至于究竟更详细的身份背景,或是在背后所使用的其他手段详细内容,都不该是维基人该关注的项目,除非己经有报导内容针对这项内容有更有参考意义的报导,所以维基人该努力的是将一宗事件的源由、过程概要和后续后果记载下来,而不是成为报纸记者去收集内容而在维基上发表,因为维基是百科全书而不是新闻媒体,更不是论坛。Darkwalker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9:08 (UTC)

有关您贡献的意见,我想对部分维基编辑来说也甚为宝贵。惟对您所述除非己经有报导内容针对这项内容有更有参考意义的报导,维基的编撰方针应与媒体的报导互为独立,不应以媒体之报导程度为标准,尤其这件事情的争议性正是牵涉到媒体的公正,若已有媒体对这件事情进行隐匿、矫饰并与维基的中立立场产生冲突,则维基的规范也不能因为台湾媒体的失职而改变,也不能因为有诉讼之威胁而妥协维基的方针。若还有关于 您欲对本条目编写的建言,都还请您不吝指出。谢谢您的建议。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17:15 (UTC)

一个文字内容的载体,其可让人信任的最大立足点在于资料正确度,若是充斥着无法查证、无参考价值、个人见解的内容,很难让人再去对这个载体信任,这也是为什么以前的新闻媒体让人如此信赖,因为在重重的把关下,记者所发表的新闻具有其正确性。就我所理解的维基精神,如果照您所说的情况,维基人自当将两家或多家不同媒体发表出来的不同言论,以中立角度不多添加文字简述并陈于该条目,并提供该新闻连结供读者自行依其所解读的角度判断,如果相同立场言论趋近一致,则择其较完备内容的媒体连结陈述,若真有人操弄媒体发声管道,那也只能等待如资深记者黄哲斌之人,在媒体上揭发被隐匿的事实后,再成为相关条目参考的内容,请参考台湾媒体乱象,因为街谈巷语无法成为条目的主要依据,各个编辑又不是当事人也不是记者身份,如何去善尽新闻媒体记者该负起的查证之责,这样就失去其实质查证以及参考价值,我相信真正的丑闻绝不可能隐藏一世,而维基的条目也不是永久不变的,那等到有更充份的参考来源足以佐证,这时加上去自然就不会有所争议,这是我一点小小的见解,希望没有理解错。Darkwalker (留言) 2011年1月4日 (二) 02:17 (UTC)

我认为您把整个重点给误导化了,我简单的说吧。

我不需要特别去找出什么八卦,或是特别有研究文章,我只要把现实可得的资料如实写上去,也就是萧明礼父母的现职与过去的媒体经历,再加上原有的事后所发生的一切经过,便可明白。

我也发现到台湾的媒体政党,实在比大陆还嚣张,大陆都不敢干涉维基的条目运作。

对比我爸是李刚,在条目的概要中,就清楚的写了李刚的现职,还加上了相关的丑闻弊案,没有简单的写成一句“高级共干”,然后把条目叙述全都要依照官方媒体的说法。好险那些条目没有,不然维基百科就成了人民日报

可是我现在看到,新店救护车阻挡事件条目现在的修改结果,已经有点像是要把维基百科弄成中国时报了。

我觉得很无力,但也无所谓。google中指萧下来发现到,这个wiki条目在满下面,甚至快到第二页,看来全国网友也对这里很失望,宁愿去看其他人部落格追踪的。

所以啦,随便你们网军想在这里怎么乱搞,无所谓啦。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4日 (二) 09:59 (UTC)

楼上,大陆不是不干涉维基的运作,他们是直接不让人民看到维基的条目。现在的封闭情形我不太清楚,但含有某些关键字的条目应该还是不能看。有些大陆人是翻墙过来看与参与维基编辑的,但那些翻不过来的人恐怕就看不到了。此外对大陆来说,百度与互动的影响力还比维基大。--祥龙 (留言) 2011年1月4日 (二) 10:55 (UTC)

应该公开萧男父母的姓名及职位工作经历,才可研究资深媒体人对媒体关说的影响力,而且萧男是一个三十几岁的中年博士生又不是未成年少年或身心障碍人士,为什么不可以公布姓名,中央社原稿已经公布完整学校与姓名了,一个可能成为大学教授的中年男子为什么可以不为自己行为负责,讲起来有些媒体真是只能用可恶来形容,维基百科是中立性的百科,不用看媒体老版脸色,为什么有些人还要为他遮羞.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5日 (三) 00:10 (UTC)

答案呼之欲出?

在这里不断的被遭到掩盖,不断的被以各种理由而不允许写出的一段身份,也就是蓄意阻挡救护车害死一位老婆婆的萧明礼的爸爸萧师言,他除了过去是台湾资深的新闻媒体工作者,现在还是一个相当知名的身份,也就是现任中共人民日报海外版的主笔,属于中共党机器的一部分。对中共的运作来说,可能重要性还高于公安局副局长李刚。

这拜托不要再删了,因为会很奇怪,明明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你维基这边甚至连讨论都不准写出来,这种诡异甚至有点强迫症的作法,可以用一个成语“掩耳盗铃”形容,实在很岂人疑窦。

而关键字出现了“中共”了,我们在把这事情连惯下去。对比祥龙大哥(称您楼上我觉得不礼貌)的一段澄清。

我完全没有说维基百科有中共介入,可是你却急于以两件事情:一是中共对维基的介入就是把维基给屏庇了,二是中共没必要影响维基的条目运作,因为对中共来说维基的影响力不如百度(这句话真好玩),来说明“维基真的没有中共介入”。简单来说,就很像是一个成语形容的“此地无银三百两”。

把这两个“掩耳盗铃”与“此地无银三百两”的事情合在一起看。

好像答案已经出现了麻?

维基的用户框有一个主张,叫做该用户反对五毛党参与维基百科项目

好啦,其他我不多说了。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5日 (三) 03:36 (UTC)

你一定要用这种反讽口吻说话吗?我只是因为你这句话“大陆都不敢干涉维基的条目运作”而要提醒你大陆并非不干涉维基的运作,而是他们过去所采取的手段是直接不让维基在大陆出现,根本不是在澄清什么,亦没有要表达“维基真的没有中共介入”——他们对维基最明显的干涉不就是屏蔽吗。至于后面维基的影响力比百度低则是这一现象造成的结果,只是再顺便提一下在大陆地区维基的知名度逊于百度这个现象而已。此外“该用户反对五毛党参与维基百科项目”并不能说明什么,这个用户框只是有一些用户认为维基有五毛党出没,所以自己做了这个用户框以示反对。然而事实上我们根本无法确定某些特定用户是否真的是所谓的网军,顶多就是从他某些较偏激的编辑内容看出其意识形态。基于wp:善意推定,最好不要随便指责其他用户是网军——这些人背后有没有组织并非我们所能确定的事。最后请At7002不要再过度解释我的留言了,我留言通常只是在抒发我当下的看法而已,而这些看法很能是因为他人言词的一小部分而被激发出来。--祥龙 (留言) 2011年1月5日 (三) 13:06 (UTC)

邪辞知其所离,遁辞知其所穷。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5日 (三) 15:32 (UTC)

我已经将我的回应写出来了,阁下继续坚持己见我也没办法。而就像阁下之前曾对我说的一样,我也对你现在这种没礼貌与敷衍的言论很不满。阁下引用孟子之言,可阁下真的有孟子那样的能耐吗?我也不多说了,跟阁下的缘分就到此为此吧。--祥龙 (留言) 2011年1月5日 (三) 15:48 (UTC)

我别的话都没说,仅述圣人之言您竟然说没礼貌?说这种话当心给雷殛了。孟老夫子听到您这句话肯定很感叹,我有没有孟子的能耐呢?见孟子公孙丑上,孟子的知言之能在于能养其“耗然之气”,“其为气也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间。其为气也配义与道,无是馁也。是集义所生者,非义袭而取之也。行有不慊于心则馁矣。”孟子强调的是道德勇气的实践,所以孟子有这个种,对当权者说“此率兽而食人也”。我续引孟子说“形色,天性也,惟圣人然后可以践形。”“人皆可以为尧舜。”孟子的理想绝不是标高自己为圣而其他人都不可能跟我一样,而是希望世人都能跟我一样,所以反而世人认定他为圣人。不是孟子特别有“能耐”,而是孟子第一个说出这些来并且真的亲身为示范。谁能依著孟子的教晦行事,对着任何不道德不正义的事情都能感到反感而不妥协,并且不畏权势的直言说出,不管他有没有在历史留名。谁就是有孟子的能耐。

而你要强调的事情,我想你也不用对我多说了。我知道了麻,你是要说“如此这般,所以维基没有中共的五毛党存在”。你爱说就说,你说两遍不高兴在这边多说一百遍也行。我不介意的。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5日 (三) 17:23 (UTC)

看来阁下要去重修国文才是,因为我写的话阁下居然会一而再三的读错。我从来没说维基没有五毛党,只是无法确定谁是五毛党而已(然而事实上我们根本无法确定某些特定用户是否真的是所谓的网军,顶多就是从他某些较偏激的编辑内容看出其意识形态。),而且建议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最好不要随便指控他人是五毛党而已。我的重点从来就不在什么“如此这般,所以维基没有中共的五毛党存在”,只是要告诉你你误解我的意思,顺便建议不要随便指控他人而已。但看来阁下根本看不懂嘛。
阁下的话我越看越觉得你面目可憎。引用名人之言又如何,引用不当还以此指责他人本就无礼。我所谓你没有孟子的能耐是指你根本没有去分辨言词真伪的能力,既然你连文句的意思都无法正确理解了,你又何来“邪辞知其所离,遁辞知其所穷。”呢?事实上你只是自我感觉良好以为自己在实践道德而已,然而你只不过是拿着正义良知合理化自己所有行径的小人,你的诸多言词只是以小人之心在度君子之腹。不要以为你说了几句有道理的话你就能接近圣人了,你才不是什么不畏权势,你只是白目到无法理解他人的言语,人家反驳还以为他在拿权势打压你,辩赢了还以为自己战胜权势在那自鸣得意。你的动机是为了主持正义又如何,事实上你根本只是打他人的大恶(操弄媒体等)而无视自己的小恶(言词无礼)。而且你的行径真的能为社会增添公理正义吗?只要将你所谓被隐埋的真相完全揭露出来社会就会变得更好吗?恐不尽然,这只是让该得到报应的人比较能得到报应罢了,然而却无法阻止后面不会有见利忘义的人继续效颦。孟子等诸位儒家学者知此,所以他们的主张是从教化人性下手,让后来者不会效法这些劣行,而被儒家认为是达成此目的之纲领的,则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然而阁下似乎在修身部分就止步、出问题了。并非说阁下揭发真相不重要,而是阁下仅如此做就自比圣人,恐怕是很不恰当的。又阁下的行径与其说是行孔孟儒家之道,还不如说是行韩非法家之道,阁下的某些主张亦接近之,然而韩非积极建立了一套学说试图救国,而阁下呢?由此看来,阁下之修为离孔孟实在是太远了,而行为成就恐亦低于韩非,却急着挟圣人先贤之言,使自己处于如圣人先贤之高位,令自己如法家所说的凭借“势”来指责他人,然而对于成就社会公义恐怕没有多少帮助。--祥龙 (留言) 2011年1月6日 (四) 02:20 (UTC)

礼记大学有云: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恶恶臭,如好好色,此之谓自慊。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6日 (四) 05:38 (UTC)

我本来是要继续跟你阐述的,所以先拿这段出来,看你会回答什么,接着继续引导你理解。但是在这里根本就不应该,因为这是违规的,但我还是先冒管理员之不讳略为提及。你讲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出自大学,那里有完整的解释修身的概念“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孔子所说的礼不是表面行为,不是日本人所误解的说话没有脏话外加一直鞠躬哈腰但“你们洗净杯盘的外面,里面却盛满了勒索和放荡。(太23:25)”再更多的我也不好再多说,只能说,你得多看点书,如果家里没书,维基百科就是没有书的人获取知识的另一个很好的管道。我在这边继续跟你讲这些无关编辑条目的事情是不好的示范,若你有空还有讨教,请你到我的对话页来,在下恭迎之。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6日 (四) 07:11 (UTC)

征求萧男父母人民日报背景的可靠资料来源

有哪些或哪位网友愿意提供萧男父母,萧师言和孙香兰人民日报背景,比较可靠的资料来源 ,可以增添条目内容与品质。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6日 (四) 02:54 (UTC)

喂喂喂,把肖男父母的个人信息加入到条目内真的没问题吗?我主张一语带过即可,过于深挖会模糊事件本身。另外,既非当事的受害人相关的,至于那么苦大仇深吗?—Pagan (留言) 2011年1月6日 (四) 06:16 (UTC)

我爸是李刚就写了,不但写了李刚的完整信息,连同李刚的弊案与河北省、河北大学的丑闻,所有的关系人发言与下场都有写,也没有五毛敢在那边说“这会模糊事件本身所以不准写”。李启铭也没有在内地不公正的法院定罪,但条目也写明了他是主凶,为什么不按照中国官方的说法?为什么不按照人民日报的说法?因为那会让维基百科变成谎话连连的资料,连带污辱整个维基的精神。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6日 (四) 08:02 (UTC)

依照个别前例(类似我爸是李刚),wiki还应该加上网友所找到的萧明礼与萧师言、孙香兰相关之丑闻弊案。否则既然李刚都撰述的这么完整了,wiki又是何原因要破格保护萧姓一家人?真是因为萧师言现任中共人民日报海外版的主笔,属于中共党机器的一部分。对中共的运作来说,可能重要性还高于公安局副局长李刚,所以他们对舆论的箝制控制服务也要比李刚周到?想学大陆玩河蟹,你们也先去上言吴敦义把网络长城盖出来再说麻。

别说些什么“又不是死你家的人,你干嘛这么认真。”孟子曰:“禹思天下有溺者,由己溺之也;稷思天下有饥者,由己饥之也;是以如是其急也。”我希望每个在这里编辑条目的人,都应该有这样的同理心看待这事情,就当作是你妈妈被萧明礼害死了,以这个态度,不置身事外的来继续公正如实的描写萧明礼一家人。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6日 (四) 08:19 (UTC)

原因很简单,中共比台湾还有新闻自由。他们的我爸是李刚闹得满城风雨,媒体还是照样报照样播。台湾媒体乱象,可见一斑,现在台湾媒体就没种,不敢报,考虑到整件事情的利害关系,怕自己惹是生非,为自己着想,失去报导的原则,亏他们还是"专业的"记者,好专业,你有报导与没报导,有何差异。以后当记者,要捏造事情就很容易,就说王某怎样,陈某怎样,也不让人可供查证,民众探究原因了解更多事情,我就说隐私权拒绝透露。--114.41.232.12 (留言) 2011年1月6日 (四) 16:34 (UTC)


势利眼的媒体人与大小眼的报导

萧男之父母的资深媒体人背景绝对是影响媒体中立性的关键,试想如果萧男的父母是在夜市卖鸡排,就算有多位媒体人的手机号码,私下打过去,会对媒体或媒体人有如此大的影响力吗,如果想知道为什么媒体处理本事件与类似事件相比有显著的差异,探究萧男父母的背景,绝对可以找到答案。 而且若您有发生类似事情,您认为媒体会秉著萧男模式比照办理吗,相信广大网友要的是媒体能平等对待每一个事件与被报导人而已。 许多豪门婚宴,明明是不具备攸关公众利益与社会重要性,媒体吃人嘴软,拿人手短,争相采访,仅做一些锦上添花,谄媚阿谀的报导,媒体与媒体人的势利眼也绝是本事件最应该被严厉批评的对象。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6日 (四) 14:58 (UTC)

台湾媒体本来就是大小眼,请参见台湾媒体乱象。你要习惯才行,他们是见钱眼开的。--114.41.232.12 (留言) 2011年1月6日 (四) 16:28 (UTC)

关于世论部分

我先前编辑条目的时候,有提到中指萧被网友列入2010年“新台湾五霸”一事,也追加了《台湾立报》登载的姚欣进对网友人肉搜索中指萧的看法。不过我可能转述的不是很好也可能有侵权(我不擅长把别人的话用自己的话再讲一遍),还请其他维基人用我提供的内嵌参考查证。另外认为网友对萧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是一种欺凌的论述在姚的文章中有提到,但他没有讲出具体来源,这点也请其他人用搜索引擎搜寻相关评论并转述这些内容到条目中。还有{{DYK Invite}}要换掉,并且还要追加成为DYK候选时不同维基人在上面的投票,因为条目已经因为净支持数少于四票而落选。顺便发一下牢骚,我干作见习编辑那么多年,到现在还没有升上去,是因为我这几年只顾者整理诸多条目内部链接及标点符号和维护WP:ZHREQ与{{Recent changes article requests}}而几乎没有创建或大幅编撰条目的关系吗?--RekishiEJ (留言) 2011年1月7日 (五) 11:02 (UTC)


关于"企图"影响媒体报导之争议及讨论

关于"企图"影响媒体报导之争议及讨论,正确来说应该是"已经","正在",现在进行式的"关说","施压"影响媒体报导之争议及讨论吧!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7日 (五) 17:52 (UTC)

再把中指萧比对我爸是李刚,条目还可以更完善

其实台湾的中指萧事情,可以说比大陆的“我爸是李刚”,还来的丑恶与争议。

大陆的媒体放弃新闻的公正原则,是来自官方的施压。

台湾媒体的偏袒、淡化、在报导中不中立的为中指萧说情、反骂网友、丑化维基等无职业道德行为,不出自于任何方面的压力,完全是自发的行为。

为什么?因为萧明礼的父母是记者“我是记者我超强”,以及“我有朋友我超强”,媒体在台湾有绝对的权力,萧明礼的父母又认识大量的记者,那可以说是比总统还威了,属于标准意义上的“有权有势”。

所以开始看到这事态的发展实在很纳闷。萧明礼他父母是疯了吗?你们可以把事情扭曲到这样?你儿子害死了一个老婆婆,她可能是别人的母亲,也可能是别人的祖母,就被你儿子这样恶意蓄意的阻挡,还比中指,事后还不忏悔,你们还出来反骂指责她的人,还动用一大堆政治与媒体的关系。萧明礼就算是马英九的儿子,是奥巴马的儿子,可能都还不敢这么嚣张,也没有这么大的能力去把黑弄成白的。

以这样的方式来想,因为媒体的绝对权势,才有那些怪事,那不是政治高层施压的,而是各方争着要卖给媒体界人情。

为什么台大校方要偏袒萧明礼?这种变态学生应该直接开除然后送进精神病院啊,你们要以后台大校友都被人指指点点的说“你是中指萧的学长学弟喔”?

警察还要帮萧明礼说情?新店副分局长,我们缴税付薪水给你是要你们维护治安的,你们一个月平均薪资六七万,主管还有特别加给,你开车到新店分局上班的油钱也属于纳税人的,你竟然就近去探望这个被告,还帮他讲话?你们可以为了向媒体示忠做这种事情,让民众觉得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是这么回事啊?我们纳税给你是要去讨好资深媒体人,好让以后你们要是出包有这份人情可以抵?

你们是在什么玩笑啊?你叫我们这些老百姓去纳税要怎么心甘情愿?我劝那位两毛四的副分局长,在抗议群众围到你们新店分局前面或是发生国家税收短少的问题之前,你还是赶快辞职。这是良心建议,不然事情如果再往上捅,你一条命也背不了这个黑锅。

我在wiki这里编辑的过程里面,也感觉到有很多问题在,不知道是出什么差错了,我只是要求写上萧明礼父母的资深媒体经历,竟然有几个星的编辑人来跟我说什么“维基不是Wikileaks”,萧明礼父母的资深媒体经历到底是什么国家机密?还跟我说那些维基不要跟媒体作对,然后什么我的“认知似乎与其他用户有些偏差”。你们习惯怎么对待人通常也来自你们习惯怎么被对待,而台湾媒体就是很习惯把观众当蠢蛋。

我几乎没看到那些有奖章的资深维基人对这个条目的完善性进行任何贡献,反而一个个的都很向台大校方与新店分局看齐。在这里敢写的都是比较新进的,不资深的,不跟你们在那边好来好去也假来假去的,所谓的中文维基基金会也就是这么回事吗?

到底你们在怕他们什么啊?他们只是纸老虎,看上去很威,其实吹口气就倒,他们还敢来干涉这个条目的完善性,还派不知道谁来要求“条目写法要跟媒体一致”

今天这起事情,不但是一个人仗着权势害死人还没负起责任,更涉及一个更大层面的道德问题,就是台湾媒体公器私用,集体的侵害国家与国民的权益,意图以自身媒体传播的特权去欺骗所有的观众,最后颠倒黑白,甚至反过来污辱心中还有是非的人。

这个条目要完善,一定要继续追踪这些记者的丑恶面貌,而且还该用民间的力量,让这个条目可以更平衡一些。我们应该发起一些串连,将萧明礼害死一名老妇人那天,成为一个纪念日,自民国一百年以后永远纪念,记得这些媒体记者是怎么伤害侵犯我们民众与国家的,萧明礼害死一名老妇人这天是一个国难日,让这个事件可以永远收录在维基百科甚至将来孩童的教科书里面,让萧明礼的父母这些人得到历史公正的评价。Tony Montana (留言) 2011年1月11日 (二) 17:47 (UTC)

注意!有维基人在破坏条目的编辑

1,近日来发生萧明礼被改成萧某的事件,与之讨论对方坚持萧某姓名不应出现多次,我请对方先在本页讨论,不要破坏我的编辑,对方又直接回退,就这样彼此改来改去,敬请诸位维基人发表合理的意见,解决我们的争议,在提高条目质量与中立性为前提下 2,注意以下为为萧护航的原文的证据"台大主任秘书廖咸浩表示,事发后在萧同意下,台大对萧生进行心理辅导已有一段时间,奖惩委员会委员基于“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原则、给他自新机会,但萧不适合再开车,为了保护他不让她再犯,也希望他在校外不要开车,台大会以车号列管特定的不允许车辆进入校园。 "

争议点一:完全未提萧明礼被台大以校规记两大过两小过 争议点二:是以两个附带条件为换取不退学,而非在萧同意下接受辅导与不许开车

请大家持续关注本条目,不要让中立性被破坏与任意窜改本条目!!!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13日 (四) 02:24 (UTC)

争议点一我在首段有提,二的部分则是关于“在萧同意下接受辅导与不许开车”我是转述自《自由时报》你要骂就骂它好了。实名的部分仔细阅览条目后,发现这个条目一会用“萧明礼”称呼中指萧一会用“萧某”,又一会用“中指萧”,还是你改得比较好。不过重复内连我还是会毫不客气加以移除。--RekishiEJ (留言) 2011年1月13日 (四) 06:27 (UTC)

我附议,应该统一都用萧明礼。任何意图配合媒体对条目所描述之事实进行隐匿或破坏的维基编辑都应该做出说明,否则怎对得起关注此事的三十万网友与众多对此条目进行贡献的维基人?Tony Montana (留言) 2011年1月14日 (五) 10:10 (UTC)

  • (!)意见:建议应以做为出处的各新闻媒体在当时的报导为基准。条目内有揭露过姓名应该也就够了,不必要某媒体在报导时没写,维基百科反到是画蛇添足。请留意中立与客观原则。“萧明礼”、“萧某”、“中指萧”这三种在各新闻媒体都有用过。-P1ayer (留言) 2011年1月14日 (五) 10:34 (UTC)
你可以以同样的标准编我爸是李刚吗?或著说人民日报没写,中国官方未定罪,所以我爸是李刚的维基条目是画蛇添足?我比较著两个条目,真的还满气馁的,中方有受害者家属的观点,台湾不但没有半点受害者家属的观点(其实不丑化还算客气了,就算是七十多岁老太太这些台湾记者也能妖魔化到死了都应该),还尽力放上给萧明礼美化的报导;什么他曾捡垃圾,什么他现在精神很焦虑很后悔,还直接透过中央社放道歉文争取社会同情。台湾媒体绝对不中立的报导内容如果可以符合维基规范,那么这条目就一定要修正一下,因为不能否认台湾媒体之失职偏颇可能胜过人民日报这种党机关报。Tony Montana (留言) 2011年1月15日 (六) 07:42 (UTC)

关于评论一定要引用媒体人吗,维基人写的如果客观不能接受吗

本条目情况特殊,大部分媒体人均有利益冲突,怎么敢说实话,萧明礼的父母是资深媒体人,记者们也怕被萧师言和孙香兰日受算账报复,一向以揭发别人隐私不逾其力的媒体,也只由低调报导,如此一来哪里会有客观的评论,大家不觉得本事件媒体关说部分频频被删,避重就轻,广大网友愤怒的原因是媒体人偏袒同业子弟,维基百科的好处是维基人来是四面八方,大都没有利益冲突,在国内媒体人记者们立场有失中立性时,观于如何建立一个具中立性,合理性没有利益关系的非媒体来源评论,敬请诸位维基人提共宝贵意见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15日 (六) 02:56 (UTC)

参见Wikipedia:可供查证。--今古庸龙DragonCube (留言) 2011年1月15日 (六) 03:09 (UTC)

关于楼上所提到可供查证部分,例如法轮功等拥有自己媒体的特殊观点团体,可以利用可供查证原则大量将中立性被质疑的内容写入维基百科,大幅降低维基百科的中立性,关于利益回避与媒体后盾等问题敬请诸位维基人提供宝贵意见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15日 (六) 03:44 (UTC)

关于在本条目中媒体本身就是被批评的对象,具有利益冲突,若只能以"可供查证为理由只引述记者的报导,可能损失中立性,可能永远无法接露问题的核心,末学试图初探评论""本事件值得关注的焦点有二点,第一点是阻挡救护车救人的道德与法律层次问题,第二点则是当事人之父母运用其背景影响媒体对本事件的影响,引发媒体和媒体人接受同业或其他压力来源的关说与施压,是否仍维持新闻中立性与在媒体报导下是否能平等的对待每一个被报导者之探讨。" 这段评论,内容是否合理,有无探讨到本条目的核心问题,若写入维基百科能否增进条目品质,若需修改该如何修改,恳请诸位资深维基人给予指教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15日 (六) 22:02 (UTC)

尽量以可供查证的资料内容为主,也不应在页面内容加上类似个人对事件的评论或感想之文字。毕竟台湾不是中国,新闻界并没有被严格审查和管制,一家媒体不报,并不代表其他媒体也会跟着隐瞒。就算记者真的都被打压禁声了,还是会有不受关说影响的机关团体或名人表达他们打从内心的意见,像是民间舆论那一段。-TW-mmm333k (留言) 2011年1月15日 (六) 22:32 (UTC)

User:Winertai假借错误搜索删去文字

来看看之前的记录User:Winertai这人说:“李刚比拟移到非主文,“萧明礼 李刚”搜索仅758结果,占萧明礼搜索度仅96800百分之一。”你用李刚去搜索我无意见,毕竟大陆媒体多数的报导都有写李刚两个字,但是你用萧明礼去搜索,我强烈抗议!这是假借歪理删去文字,因为台湾绝大多数媒体都没有写上他的名字,当然搜索不到,然后你又用这歪理删去文字,我不服你这错误的决定。--218.163.40.94 (留言) 2011年1月17日 (一) 12:40 (UTC)

猜想您应该是User:Luke7956吧。我爸是李刚事件本来在台湾的知名度就小,两个事件的交集点就只有在特权关说的那方面上相同而已。若真有网友称呼此为该事件的台湾版本,只怕也是少数。我其实也不太赞同加入该段文字,但毕竟该句不违反维基规范,也真有报导将两事件连结起来,所以若要放上,置于内文中就好,不须嵌在引言里。-TW-mmm333k (留言) 2011年1月17日 (一) 13:10 (UTC)

我也不服从这种编辑,我赞同有相关维基人正配合媒体把萧明礼的事迹隐去。另外请用户TW-mmm333k对事不对人,不用猜想别人身份是什么,那于讨论无所意义,否则我可否也猜想隐去的是你?请遵守文明方针,友善编辑与讨论。见您的对话页你已经有不合法编辑被要求删除了,您还不经讨论就擅自破坏了不合法编辑顶端的条目删除模板。您的行为都可能让外界误解维基百科的立场作风,请您遵守规范,尊重其他编辑更要尊重自己。Tony Montana (留言) 2011年1月17日 (一) 15:27 (UTC)

你搞错了吧,根本没人去动那模板呀,现在还好端端地在那。-TW-mmm333k (留言) 2011年1月17日 (一) 17:10 (UTC)

您已经遭到检举了,由于一些对你的指控也送到我的对话页来,对您的言论我暂且都无话可说,我也无法与您讨论,请见谅。Tony Montana (留言) 2011年1月17日 (一) 17:40 (UTC)


1.我不是楼上所述User talk:218.163.40.94

2.国内媒体多用中指萧报导萧明礼,使用Google查询中指萧与李刚为6260笔,使用Google查询萧明礼与李刚为2200笔,)2011年1月19日 15:20

3.我的个人看法为资料重质不重量,且好的资料与可靠信高的资料不能用数量比拟,用Google搜所数量探讨是否妥当可在探讨。

4.我真的认为有人在刻意淡化此条目,我并不认识萧明礼一家人,也没有任何关系,纯粹只是觉得萧一家人的反应很过分,所以一直编辑此条目,一些编辑者不知道什么原因持续护航,现在连看法与我相似的网友意见都认为是我,整天改来改去的,实在感到很无力。

5.这是一个真实存在维基百科的现象,以后对维基百科中立性有兴趣的网友可以研究看看。

6.我的看法是删除容易扩写难,在打算删除别人的扩写内容之前先在讨论页讨论,等取得共识后再行删减,诸位以为如何。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20日 (四) 15:36 (UTC)

维基就是维基,只是为了创造一本好的百科全书而生存。阁下“觉得萧一家人的反应很过分,所以一直编辑此条目”,个人觉得不是很正常心态。换个角度来看,如果阁下认为“这条目值得经营”,就该让这条目尽量符合维基内部方针规范,让这条目水准到优良甚至特色条目,然后去提名。建议阁下以1988年黄石公园大火2008年中国奶制品污染事件为范本,来让这条目升华。不说别的,您请看这两条目,会为了谁对谁错,把事件焦点模糊在人物吗?再用另外一个角度来看:阁下认为此事件主角萧某某,其生平事迹足够登入特色或优良百科条目之如:邓小平徐向前孙运璿还是孙中山吗?--Winertai (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17:25 (UTC)

关于接受壹周刊采访所述萧明礼不愿出面的理由

据503期壹周刊萧一家接受采访所述,萧明礼说他不愿亲自出面的原因为二

1.不愿随媒体作秀

2.避免余老太太二度伤害

个人评论:找熟识的中央社记者发稿就不是找媒体作秀吗,打电话去向名嘴关说言 论转弯就不是余老太太家属二度伤害吗

关于壹周刊所述萧明礼不愿出面的两个理由,要写入条目吗,若要写入该如何写,若直接写会不会引用单方面说法反而美化为他辩解 敬请诸位提供意见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20日 (四) 15:5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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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可写为如下的文字,后面再加上正确的注脚语法即可。
维基本就不是提供置放原创研究和个人感想的分享平台,若是认为一个媒体不中立且有所隐瞒,则可多加入几个其他的媒体以平衡报导。台湾的新闻自由虽然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但与对岸相比,台湾并没有严厉的新闻箝制,媒体也并不像中国一样纯粹地沦为党的发声工具,持反对立场的人也不会在隔夜消失。而我则认为条目中,陈挥文的发言则已表达清楚的斥责和批评,多数的政法和教育界人士亦对此事件的萧姓主角多有指责,媒体也都将其一一报导和播放,所以也不如您所说的“全数隐瞒和淡化”。若是维基人确实有护航和阻碍编辑的状况,只怕今天连这个条目都不会存在了。
可以试着在编辑的时候,想像自己是个第三方的公民记者,但是不对事件中的任何人作批判,不带入任何感情,以自己能得到的所有可供验证之资料来源进行汇整编写。像我在编辑杨淑君黑袜事件的英文维基版本时,我不会因我也是个愤愤不平的台湾人,而在内容对韩国人大作批评或加入个人想法。
仅记,保持中立。将维基当作一具摄影机,用真实的文字和画面叙述事发过程及连带引发的后续效应,而不是像三国演义一般,将内心的感想像旁白一样地增添上去。我当然也对萧家人不满,可是把那些不满的情绪写上维基,真的对社会大众会有所启发吗?那只是情绪发泄罢了。相反地,把事件的真实经过,例如影片所摄、两方立场的言论及社会关注性人物的评论等,都原封不动地加进去,阅览者有自己的想法、自己的思维和自己的判断,会去思索究竟谁对谁错,而不应预设立场地帮他们决定。
维基规范不是冷冰冰的条例,它们也都是由大家达到共识后的状况下产生。如果在编辑的时候,能够体会并领悟到那股冷静且不受情绪驱使的心情时,也就成功地拥有真正的维基人心态了。当然,我目前也还在努力中。
-TW-mmm333k (留言) 2011年1月20日 (四) 20:1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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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对了,不要忘记请用全形的标点符号(:、,。),这在编辑格式里有注明喔。-TW-mmm333k (留言) 2011年1月20日 (四) 20:20 (UTC)

讨论是否设置萧师言专门条目

萧师言不但是萧明礼的父亲,在本事件引起争论外,更自认台湾资深媒体人,他长期在环球日报发表政治评论应该算是公众人物,他能在中共官方媒体担任"政治评论"必有其特别特别之处,在中共视为核心利益的"台湾问题"下担任最敏感的"台湾政治评论",能被中共雀屏中选的中华民国籍媒体人,其言论与动向应该值得关注,在探究台湾媒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媒体政策 中共对台政策、中共是否能影响台湾媒体舆论、中共是否拢络台湾媒体人、台湾媒体人的新闻中立等条目与议题,若能收录萧师言的舆论动向、职位经历、利益往来、媒体关系、权势影响、对人事物的态度,以及是否猛烈抨击政治人物不逾其力,检讨自己避重就轻等,应可能从更广域的角度将事件的始末传达给阅览者,使读者能更清楚的分析这几个息息相关的条目,恳请各位指教与提供意见。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21日 (五) 08:31 (UTC)

  • (!)意见:据Yahweh (留言)称他的"网路把挡救护车事件的讨论页屏蔽掉了",不知道是否为大陆的网络审查,其敏感处不知是否为我上述所提到的讨论。

http://zh.wikipedia.org/wiki/Wikipedia:%E5%9C%93%E6%A1%8C%E6%9C%83/%E8%88%89%E5%A0%B1%E6%88%90%E5%93%A1/User:Mmm333k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21日 (五) 11:42 (UTC)

  • (!)意见:如果真的是大陆的网络审查屏蔽,就真的很奇怪,这种"低重要性"条目讨论又不关"政治",为么要屏蔽,萧大媒体人的权势,可能是没有海峡隔阂的,真正原因应得探究。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21日 (五) 11:42 (UTC)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22日 (六) 17:43 (UTC)

讨论是否设置萧明礼专门条目

萧明礼成为网络名人是他的"刻意行为"所造成,除了萧明礼与本事件所产生的网络爆红爆黑线现象外,他还是一个专攻"台湾史"的历史学者,他学历史的应该最清楚凡走过必留下痕迹道理,他是一个超过三十岁受过高等教育的成年男子,他的人生语言行需要自己负责,他的姓名不应该只和"新店救护车阻挡事件"完全绑在一起,他的学术生涯还很长,值得纪录的东西还多,避免身份证字号、电话号码、住家地址等直接隐私资料等应可避免隐私争议,学经历、言行举止、对事态度等应属公开资讯,故打算设立萧明礼专门条目从本条目分离出来,可对台湾史等相关条目提供背景资料等更多元的资讯传达给阅览者,诸位资深或新关注本事件的编辑者或阅览者意见如何。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05:08 (UTC)

  • (-)反对:他会成为社会的瞩目性名人仅因为此争议事件所造成,且仅仅是博士候选人罢了,称不上历史学者。除了此事件之外,他几乎没有任何符合关注度的事迹,对学术界或是回馈社会之类的重要贡献趋近于零。就算在未来会回顾这个人,也必是从此事件的角度评价他,除非他再做出几件“了不起”的大事(不论好坏皆算),否则萧明礼是个很难通过关注度门槛的小人物。-TW-mmm333k (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06:17 (UTC)

新闻稿与原始影片明显与事实不符的实例-原始证据和第二手转述之差异

在"萧爸Caii in事件"和"名嘴于关说后的言论转向"早期版本中许多编辑者转述内容中,相关人员言论部分,很多叙述明显与事实不同,这些言论都有可供查证的影片来源,引用发话者的原句话,应避免误述与维持中立性。

早期版本

"2010年12月28日晚间,TVBS新闻夜总会》节目中,主持人李艳秋与来宾唐湘龙朱学恒林朝鑫江岷钦等人以不同角度探讨此社会问题,但主持人李艳秋与唐湘龙指称萧明礼的行为是让道,来宾朱学恒则质疑“让道”的意思并语带保留,部分来宾显有为其找借口开脱并合理化其行为之嫌。关于名嘴的合理让道之推论甫播出,即引起舆论哗然,但影片证明萧明礼尚有竖中指之行为。媒体人到了隔日(12月29日)旋即改口,仅唐湘龙仍坚持己说。"

影片来源:http://www.youtube.com/watch?v=zSGYxemyFrQ

说明:""内表示影片原句

李艳秋:"第一时间看起来的话,他是做了一个让的动作(2分43秒)""你看他让了(3分52秒)"事实上是挡到救护车前

林朝鑫:"很明显地,他刚刚也是有让"(1分46秒)

唐湘龙:"我认为他那个动作是有闪躲的动作的,如果不闪躲他就不动"(5分6秒)

江岷钦:"我不认为他一开始是有这种恶意在的,"(7分4秒)

朱学恒:"他如果往左转的话,其实会空出一个道来,对,那一开始没办法猜测嘛,只能说他一开始,他最轻最轻的善意犯意是躲错方向,如果你要往坏理想,你可以说他一开始就要挡这一台车"(5分54秒)

说明:原句与条目早期版本差异极大,每个人的转述都很主观都不同,在条目正文使用原句叙述应该可以回归真相,避免争议。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14:13 (UTC)

斯仪仙前往萧明礼家探视 "私下行为"还是"职责所为"厘清与渎职争议

我国警方皆无职责以担心加害人"情绪崩溃"为由"到府"探视犯罪加害人之先例"的工作内容",且2010年12月28日星期二下午应为正常上班日,值勤期间前往民宅应为渎职的私人行为,以高阶警官的身份特别转述与案情无关之"加害人情绪",是案情究责无关之内容,引发警方处理不当的特权与渎职争议。

打算将以上写入条目,提出讨论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24日 (一) 10:31 (UTC)

有可供参考的来源分析此事吗?若无,则不应特别点明。该渎职行为有被正式起诉吗?若无,也不应直说该行为是“渎职”,如果是说“被质疑有渎职的可能”还可以接受。-TW-mmm333k (留言) 2011年1月24日 (一) 15:40 (UTC)

讨论关于有人提出将萧师言孙香兰专门条目重新合并到本条目

有人反映,只能证明萧师言有发表过一篇这样的评论,但不能证明萧师言是台湾时政评论员,觉得萧师言和孙香兰的知名度不够,和内容多与与本事件有关,于是我举出几篇发表关于台湾的政治评论以下仅为随便列举,如果觉得评论与报导不够多或觉得知名度太低不足以成为一个条目,请自行上百度新闻搜索萧师言胡又中(萧师言的笔名)、孙香兰可以找到更多一大堆萧师言和孙香兰两人与新店档车事件无关的资料,发表了这么多评论和报导还不能算是台湾知名媒体人吗

萧师言名义发表

http://taiwan.huanqiu.com/opinion/2010-05/803994.html http://news.sina.com.cn/c/2009-09-11/171818632334.shtml http://news.sohu.com/20101125/n277895702.shtml http://news.sina.com.cn/c/sd/2009-11-23/104719108400_2.shtml http://taiwan.huanqiu.com/exclusive/2009-05/464965.html

胡又中(萧师言的笔名)名义发表

http://news.21cn.com/domestic/taihaijushi/2008/03/13/4463831.shtml http://taiwan.huanqiu.com/exclusive/2008-12/324746.html http://taiwan.huanqiu.com/exclusive/2008-12/322723.html

孙香兰的报导

http://news.xinhuanet.com/overseas/2006-10/11/content_5187777.htm http://news.sina.com.cn/o/2006-09-23/000110086037s.shtml http://news.sohu.com/20051012/n227179763.shtml http://china.qianlong.com/4352/2005/08/15/2001@2765098.htm http://china.eastday.com/eastday/node81741/node81764/node95161/userobject1ai1580318.html

诸位认为如何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24日 (一) 18:21 (UTC)

关于合并与否,并不是完全起因于关注度不足,是因为维基守则“维基百科:生者传记#只因一次事件而受关注的人物条目”。我多次向您建议须浏览维基百科:生者传记的规范,有点怀疑您是否真有过目?如果没有的话,讨论再多也是空谈。-TW-mmm333k (留言) 2011年1月24日 (一) 18:37 (UTC)

以下引述只因一次事件而受关注的人物条目

维基百科不是新闻报纸,某人曾经出现在新闻中本身并不意味着此人就可以成为一篇百科全书条目的主角。某人虽曾被维基百科中关于较大主题的条目提及,但在实质上他的生活仍然保持低调,我们应当避免为此类人物撰写条目。

如果可靠来源只在特定事件的语境中提及该人物,而且假若该人物在被报导后仍然保持低调或基本保持低调,那么为其撰写一篇独立的传记是缺乏理据的。边缘关注度人物的传记会让特定事件拥有过大的比重,并可能会违背我们的中立观点方针。在此种情况下,将有关资讯合并入事件条目,并将该人物的姓名重定向到事件条目通常是更好的做法。

倘若事件有着重大的影响,且该人物在事件中的角色举足轻重,那么则可能可以为此人创建独立条目。在充分记录的事件中备受关注的人物,譬如行刺美国总统雷根的约翰·欣克利则适用此情况,事件或人物的重要性应使用可靠第二手来源中持续报导的程度来表明。

1.当事者并非实质上他的生活仍然保持低调,他们明知舆论关注,萧师言跑去Call in,孙香兰则私下关说,并非无作为,且将发表过多篇文长和评论的资深媒体人视为公众人物应属合理。

2.如果可靠来源只在特定事件的语境中提及该人物,除了本事件外,尚在多篇报导提到孙香兰女士X月X日对本报说.....《环球时报》驻台北特约记者萧师言先生表示,等多篇与本条目不相关的不同事件被提起。

3.倘若事件有着重大的影响,且该人物在事件中的角色举足轻重,那么则可能可以为此人创建独立条目。在充分记录的事件中备受关注的人物,本事件上对台湾社会舆论及改变社会行为上有重大影响,而萧师言和孙香兰在本事件被议论的部位不会比萧明礼少。

4.若将两人的报导评论列入本条目实属迁强,拥有极多数量的评论与报导与被中共相中专门评论台湾政治的台湾媒体人寥寥无几,其特别身份与在两岸媒体圈的影响力(尤其是两岸相关新闻议题)就算没发生过本事件也应该为两人设置专门条目。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24日 (一) 19:34 (UTC)

但是目前两人的条目内容有一半以上是从新店救护车阻挡事件页面剪贴过去的,代表两人在维基的关注度仅存在于这个事件上。若是如此,的确该将页面合并回事件中,因为两夫妻的个人页面除了挡车事件、学经历和工作背景的内容以外就没了。-TW-mmm333k (留言) 2011年1月24日 (一) 19:52 (UTC)

有打算以评论与报导部分扩写,但分析那几百篇文章需要时间,看简体字又慢,需要时间与其他编辑的合作,等到完工时,大概可以写出论文,如何解读中共利用台媒对内宣传官方诠释的台湾问题一文了。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24日 (一) 20:09 (UTC)

但以您之前的编辑来看,只怕后续加入的内容又会落入原创研究的窠臼。重点不是分析他的报导,而是找到评论萧家父母的可供查证来源,除非你真的能以萧家为主题写为论文并被广泛接受,或者是发表相关的公开新闻稿,不然就算把他们的报导看到倒背如流也是枉然。-TW-mmm333k (留言) 2011年1月24日 (一) 20:19 (UTC)
光他们都曾当过知名节目制作人的事情就足以证明这两位人物有知名度了。--RekishiEJ (留言) 2011年1月25日 (二) 12:19 (UTC)

愈看愈觉得不对劲,救护车阻挡谁呀?

新店救护车阻挡事件念起来不太对劲,救护车阻挡谁呀?是不是改成阻挡救护车事件会比较没有语病问题。——220.131.143.61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08:57 (UTC)

还好吧,“新店救护车(被)阻挡之事件”的意思,怎么解读就看个人的语感啰。-TW-mmm333k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10:38 (UTC)
改成“阻挡救护车事件”,可能更有语病问题:
1.是“谁”去阻挡救护车?空气吗?
2.如保留“新店”两字成为“新店阻挡救护车事件”,那么是新店全体市民冲出去挡救护车?还是由民选的新店市长(案发当时还是新店市)代表市民去挡救护车?--路过看看 2011年1月31日 (一) 12:55 (UTC)—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61.219.36.3对话贡献)加入。
  • (:)回应:中文维基百科上的确存在着许多很生硬的用语是没错。像我就觉得 {{Fact}} 中的“来源请求”改成“请求来源”会更好,“来源请求”感觉像是从英文的“Citation needed”硬翻过来的,根本就不符合中文习惯。-Berting Li (留言) 2011年2月1日 (二) 02:22 (UTC)
  • (:)回应:当初创此条目时的确考虑过“阻挡救护车事件”的方式,但有个问题是这样一来就缺乏主词,如果改为“萧明礼阻挡救护车事件”就更奇怪。将动词放在后面,可能对很多人而言是不符合语言惯性,但是在不附主词的情况下,这样的安排反而比较合理。中文句型有一个很不好的习惯是省略主词,又没有被动式,仿英文的句型把不附主词的动作改为被动式,比较不会感觉没头没尾。--Gonbom (留言) 2011年2月2日 (三) 07:59 (UTC)

疑是非法外部链接暂存区

根据en:Wikipedia:Talk page guidelines#Others' comments的“Removing prohibited material such as libel, personal details, violations of policy about living persons, or copyright violations.”及WP:版权信息#使用有版权的作品对侵权链接予以移除。-- 同舟 (留言) 2011年2月6日 (日) 12:5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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