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奸
漢奸是負面語彙,泛指出賣中國國家民族利益的人,相當於「賣國賊」、「內奸」,也即通敵或叛國的中國人。
「漢奸」在《辭海》中的解釋是「原指漢族的敗類,現泛指中華民族中投靠外國侵略者,甘心受其驅使,出賣祖國利益的人」;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原指漢族的敗類,後泛指投靠侵略者、出賣民族利益的中華民族敗類」;在《重編國語辭典》中的解釋是「為一己的利益而甘心出賣國家的人」。[1]
詞語歷史
編輯「漢奸」一詞,目前最早見於明代平定西南土司叛亂的過程之中。天啟元年(1621)至崇禎三年(1630),西南地區發生土司叛亂,波及四川、貴州、雲南、廣西等省,史稱「奢安之亂」,在水西善後和治理過程中,兵部尚書楊嗣昌和朱燮元都在上疏中使用了「漢奸」一詞。《酌采水西善後疏》:「前件看得遐荒萬里,未沾聖化,易動難靜,自其恆態,而又有漢奸撥之,則鹿駭豕突,便為難端。」《水西夷漢各目投誠措置事宜疏》:「夷地深險,步步羊腸;犬羊之性,一日數變;漢奸撥之,其狡百出,勢不得不需兵力。」《左傳》及《國語》等典籍認爲「亂在內為宄,在外為奸」。因此漢奸最初是指在外作亂的漢人。[2][3]
清廷最初用「漢奸」指煽動撥弄少數族人、反抗朝廷的不法漢人。[3]康熙年間貴州巡撫田雯《古歡堂集·黔書》:「苗盜之患,起於漢姦。或為之發縱指示於中,或為之補救彌縫於外,黨援既植,心膽斯張,跋扈飛揚而不可複製。」雍正帝多次使用漢奸一詞[4][5][6]。乾隆年間雲貴總督上疏:『苗、惈種類雖殊,皆具人心。如果撫馭得宜,自不至激成事變。臣嚴飭苗疆文武,毋許私收濫派,並禁胥役滋擾。至苗民為亂,往往由漢奸勾結。臣飭有司稽察捕治。』『貴州思州諸府與湖南相接,今有辰、沅饑民百餘入貴州境采蕨而食。臣已飭貴州布政使、糧驛道以公使銀賑濟。如有續至,一體散給安置。』[7]
道光年間,西方列強與清朝交戰,「漢奸」涵蓋範圍擴大到非漢人群。[8][9]義和團事件時使用「教民漢奸」來指稱涉事教徒,並指袁昶、許景澄、徐用儀為漢奸,遭慈禧后黨誅殺,滿人內閣學士聯元、蒙人戶部尚書立山也被冠上「漢奸」的罪名,遭處死。[10]
辛亥革命時期,與清政府的「漢奸」指稱相對,革命黨的排滿宣傳衍生出「漢奸」的新意涵,把替滿人為虎作倀、殘害漢族同胞的漢人稱作「漢奸」。[3]
法律地位
編輯1938年,漢奸罪成為法律體系的一部分,中華民國政府訂有《懲治漢奸條例》,規定「漢奸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漢奸罪係就中華民國刑法外患罪所設之特別規定,仍與刑法之外患罪同一性質。[12]另外在1945年11月23日頒布的《處理漢奸案件案例》規定:
對於左列人員,視為漢奸,應厲行檢舉:
(一)曾任偽組織簡任職以上公務員,或薦任職之機關首長者(汪偽政府官員分為選任、特任、簡任、薦任、委任五級)。
(二)曾任偽組織特務工作者。
(三)曾任前兩款以外之偽組織文武職公務員,憑藉敵偽勢力,侵害他人,經告訴或告發者。
(四)曾在敵人之軍事、政治、特務或其他機關工作者。
(五)曾任偽組織所屬專科以上學校之校長或重要職務者。
(六)曾任偽組織所屬金融或實業機關首長或重要職務者。
(七)曾在偽組織管轄範圍內,任報館、通訊社、雜誌社、書局、出版社社長、編輯、主筆或經理,為敵偽宣傳者。
(八)曾在偽組織管轄範圍內,主持電影製片、廣播台、文化團體,為敵偽宣傳者。
(九)曾在偽組織新民會、協和會、偽參政會議類似機關參與重要工作者。
(十)敵偽管轄範圍內之文化、金融、實業、自由職業、自治或社會團體人員,憑藉敵偽勢力,侵害他人,經告訴或告發者。
1946年1月國民政府司法院作成院解字三〇七八號解釋令,同意台灣人原屬日本籍,不應以漢奸罪名追訴。1946年12月國民政府司法院再次作成院解字三三一三號解釋令,主張台灣人於對日抗戰期間的戰爭罪刑,應受戰犯罪名審判,這是跟進盟軍總部清理戰爭罪刑的做法。戰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仍然進行漢奸檢舉追究行動。根據司法行政部的統計數據,自1944年11月至1947年10月底,法院共判決漢奸罪犯14932人,其中判處死刑369人、無期徒刑979人、有期徒刑13570人、被處罰金者14人,另判決無罪5822人、其他10654人。1947年11月至12月,又增加判處徒刑459人、無罪330人,使得司法懲辦漢奸總數達到15391人。[13]1968年,《懲治漢奸條例》廢止,按刑法外患罪處理。
1937年開始組建的八路軍、新四軍,各級政治工作部門都設有「鋤奸部」、處、科。1939年6月24日,中共中央軍委、軍委總政治部發出關於鋤奸工作的訓令,強調指出:必須用新的注意力對付敵探奸細與反共分子的新陰謀破壞,從認識上、組織上以至技術上改變到適合新的情況,這是當前鋤奸工作的總方向。1941年3月28日,中共中央軍委總政治部又作出《關於鋤奸工作組織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為合理的指導鋤奸保衛工作,決定取消軍隊中步兵營及相等於營的直屬部門的鋤奸特派員,所有該級的偵察、保衛工作及連隊鋤奸工作的管理教育及其工作的檢查,都委託營教導員或機關部門中的政治委員、政治協理員負責兼任;軍隊中營級鋤奸特派員加強到團級鋤奸部門;各級鋤奸部門的相互關係及其對部隊的關係,與政治機關其他部門相同,不能有特殊化;軍隊中的鋤奸幹部擔負著特殊任務,不應當輕易分配他們與反奸細活動無關的工作,而應該相當穩定。同時對加強連隊鋤奸工作,正確區分鋤奸對象作出明確規定。這一決定,對於加強八路軍、新四軍中的鋤奸工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後,政府也曾經發布《關於沒收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份子財產的指示》(1951年)。同年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將漢奸納入反革命罪,1979年《懲治反革命條例》失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背叛祖國罪(第91條)、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罪(第92條)等處理。
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中,全國政協委員喻權域在提出制定《懲治漢奸言論法》,[14]曾引發爭議。
相關例子
編輯在抗日戰爭期間,閩南籍企業家陳嘉庚向重慶國民政府提議:「敵未退出我國土即言和,當以漢奸國賊論」,這個提議由國民參政會第二次大會通過,被鄒韜奮稱為「古今中外最偉大的一個提案」。[15]其後諸如阮振鐸、齊燮元、張景惠、於品卿、汪精衛、王克敏、殷汝耕、梁鴻志、陳公博、周佛海、江亢虎、繆斌等日本扶植的傀儡政權領導人被視為漢奸。
《人民日報》駐日本分社社長韓曉清,因發表「保釣運動是害國」的言論,被網民集體指責為「漢奸」。[16]
民眾中普遍存在反日情緒的同時,除了普通哈日族之外,親日派亦不少見,甚至出現支持大東亞共榮圈和侵華戰爭、認同日本政治理念的「精日」。2017年8月間在上海發生四行倉庫日軍照事件,期間幾名中國大陸青年不僅身著日本侵華戰爭時期的日軍軍裝以日軍立場組織拍攝照片,同時毫不避諱的自認為「漢奸」,引起中國大陸社會廣泛批評,當事人亦被行政拘留。
香港的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於2007年10月出訪美國,其訪美期間於《華爾街日報》發表題為《China's Olympic Opportunity》(中國奧運機遇)一文,李柱銘在文中引述北京副市長劉敬民2001年接受《華盛頓郵報》訪問時的說法指出[17]「申辦奧運不但是為了推動城市發展,亦可推動民主及人權發展……(奧運)有助中國發展和諧社會、更民主的社會,及幫助中國融入世界。」李柱銘說非常認同這些主張,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人權及民主有倒退跡像,國際社會有理由直接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權事務。文章發表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發言人劉建超不點名指:「中國人權問題上,不需要外界所謂的壓力;有人去推動外界向中國施壓,是沒有道理的,亦不會取得任何結果。」隨後香港各建制派政黨亦相繼批評李的言論,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譚耀宗認為李等同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所說,是典型借外國勢力干預。[18]工聯會立法會議員王國興形容李等同引清兵入關的吳三桂。[19]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曾憲梓批評李「瘋狂到極點」,指他是「漢奸」。[20]
評價
編輯社會學學者張文琳指出「漢奸」為中國特有的概念[21],其根本建基於極端的種族主義,強行將所有華裔人士視為中國人或中華民族,而漠視其人的實際國籍、成長環境等構成個人對自身認同更為重要的因素。並且其提出往往對聽者附帶迫使對方認同,否則「你也是漢奸」的強烈威嚇性,大大違背了現代文明、包容、和平等這些普世價值。張氏並引用二戰後中國對川島芳子的判決,指無論川島的日本人養女身份是否成立,當時的指控都是非法的。因川島生父為肅親王,她生而為愛新覺羅家中一員,因此對於她主要被控的罪名——協助建立滿州國——本身就是她忠於其祖其宗的最有力證明。而「漢奸罪」的指控卻竟強行將其忠於愛新覺羅家族的行為定義為背祖忘宗,因此張氏認為「漢奸」一詞只是一種狹隘的民粹發洩,其中並無精確意義,而正因其意義模稜兩可,也常被有心者利用來達成其他目的,例如川島芳子的判決,和近年常被用作刺激自卑的中國民眾等等[22][來源可靠?討論]。
日本神戶大學教授王柯指出,清末民初革命派的「漢奸」話語,其實是他們企圖在多民族國家的母體上,人工催生一個「漢族」單一民族國家時出現的「怪胎」。二十世紀初革命派接受近代民族主義的目的,其實不在於確認「民族」,而在於建立一個新型的國家——「民族國家」。民族不過是手段,國家才是目的。然而,因為現實的中國不可能成為單一民族國家,「漢奸」話語最終不過是強化了本來只是手段的民族意識而已。2002年末,有人以多民族國家為由表示不宜稱岳飛為「民族英雄」。對此中國漢人表現出來的憤怒,就是近代民族主義造成中國漢人將自己的政治認同最終歸結在民族,而不是國家的最好寫照[23]。
同情汪兆銘的旅美文人趙無眠就在《百年功罪》中有二篇文章——《查塔呼奇河畔談漢奸》《二十世紀誰不是漢奸?》——專門討論漢奸,認為漢奸是一個不確定不清晰的概念,文中流露對漢奸定義的嘲弄。[來源可靠?討論]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引用
編輯- ^ 中華民國教育部. 漢奸. 重編國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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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實錄.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二十》,雍正二年五月辛酉條:然土司之敢於恣肆者,大率皆由漢奸指使。……倘申飭之後,不改前非,一經發覺,土司參革,從重究擬,漢奸立置重典,切勿姑容寬縱。
- ^ 《清實錄·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五十三》,雍正五年二月:諭雲南、貴州、四川、廣西督撫、提鎮等:狆苗素稱兇悍,加以漢奸販棍,潛藏其中,引誘為惡……。
- ^ 《大義覺迷錄·附錄》:「就其言論天下時勢光景、朕之用人行政,一些不知未聞之人,非是苗疆內多年漢奸,即係外洋逆黨。」
- ^ 清史稿卷307 列傳九十四. 新亞研究所 典籍資料庫. [2009-05-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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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廣東義民斥告英夷說帖〉:「爾勾通無父無君之徒,作為漢奸,從中作亂。」「今用我國人為漢奸,非爾狗之能。」「爾所用漢奸,皆我天朝犯法之徒,或殺人逃走,或舞文弄弊,平日極無本事,天朝所屏棄不用者,爾乃重用之。」載於楊松、鄧力𡡷原編,榮孟源重編:《中國近代史資料選輯》,頁47、49。
- ^ 《近代史資料》:《近代史資料專刊·義和團史料》龍顧山人:〈庚子詩鑒〉;李超瓊:〈庚子傳信錄〉
- ^ 黄金祥:新汉奸诞生,旧汉奸就可以洗白?. 馬來西亞東方日報. 2023-07-22 [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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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嘉庚“最伟大提案”现身 汪精卫看后脸色苍白. 台海網. 2007-08-10 [200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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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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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編輯- 王柯:〈「漢奸」:想像中的單一民族國家話語〉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