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だ*ぜ/維基論述/Wikipedia:使用者行為準則

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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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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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站內——指在維基百科或其他維基媒體項目範圍內。
  • 站外——指除站內以外的地方,不論是現實生活、即時通訊平台、電子信箱等。
  • 個人資料——指與任何一名在世的人有關,且可透過該訊息,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他人的身分。

2. 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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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準則適用於所有使用者及其行為,即使行為適用其他準則,本準則亦不會失效。

評析
  1. 編輯行為同時適用本準則及Wikipedia:編輯行為準則

3. 編輯行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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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使用者須秉持誠信善良之原則,向公眾提供獲普遍認可的知識。
  2. 使用者應秉持協作精神,與其他使用者溝通、共同編輯,並避免一切爭議(包括編輯戰)。
  3. 若本準則之規則理解出現歧意,須以此條為宗旨,詮釋解讀之。

二、侵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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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騷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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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任何人針對其他人作出一連串行為,不論是於站內、站外,而其行為符合若下情況,視為作出騷擾行為——
    1. 致使或合理認為可能致使,受害者受到驚嚇、煩擾、折磨或恐慌;且
    2. 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相關情況後,會認為受害者受到的侵害不合理。
  2. 任何人若對他人作出騷擾行為,須封鎖之,期限宜為永久。
  3. 任何人若在受害者以任何形式表示拒絕後,繼續作出騷擾行為,其繼續行為視為加重因素。
  4. 任何人若行為是為了指正他人的錯誤或缺點,而其行為沒有或合理認為沒有惡意或敵意,不得被視為作出騷擾行為。

5. 性騷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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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任何人如作出如下行為,致使受害者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並且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受害者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視為作出性騷擾行為——
    1. 對其他人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2. 就其他人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
  2. 任何人如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對另一人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視為作出性騷擾行為。
  3. 任何人若對他人作出性騷擾行為,須封鎖之,期限宜為永久。

6. 恐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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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任何使用者若作出以下事宜,視為作出恐嚇行為——
    1. 威脅會傷害其他使用者的身體、財產或名譽;
    2. 威脅會作出違法或違反維基百科規則的行為;或
    3. 直接或間接提出具有強迫性或威嚇性的要求,或營造或聯同他使用者營造具有敵意或威嚇性的環境;
  2. 任何使用者若作出恐嚇行為,須封鎖之,期限宜為永久。

7. 侵犯他人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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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任何人如發佈訊息,披露他人的個人資料,視為侵犯他人隱私權——
  2. 任何使用者若侵犯他人隱私權,須封鎖之,期限宜為永久。
  3. 任何人如行為符合以下事項,不得被視為侵犯個人隱私——
    1. 披露目的是為防止或偵測不當行為或現實罪行,且披露範圍存在合理且必要;
    2. 有關披露是根據法律或法院命令作出或授權作出;
    3. 有關披露已獲或合理地相信已獲當事人同意;或
    4. 有關披露是為新聞或活動之目的,其披露資料與目的有直接關聯,並且符合公眾利益。

三、欺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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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受他人不當影響下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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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任何使用者若作出以下事宜,視為受他人不當影響下後行為——
    1. 威脅會傷害其他使用者的身體、財產或名譽;
    2. 威脅會作出違法或違反維基百科規則的行為;或
    3. 直接或間接提出具有強迫性或威嚇性的要求,或營造或聯同他使用者營造具有敵意或威嚇性的環境;
  2. 任何使用者若作出恐嚇行為,須封鎖之,主謀者期限宜為永久,其餘期限定奪宜參考量原則

四、濫用規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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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惡意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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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任何人作出如下控訴,視作作出惡意控訴——
    1. 控訴帶有或合理認為帶有惡意;
    2. 控訴沒有合理和頗能成立的因由;並且
    3. 控訴結果對或會對被控訴者有利。
  2. 任何使用者若作出惡意控訴,須封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