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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是否适用模板:PD-PRC-exempt

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剧管理司所公示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是否适用模板:PD-PRC-exempt而进入共有领域?公示中的内容提要又可否直接引用到维基百科中?——Huangsijun17留言2019年1月30日 (三) 07:48 (UTC)

可以。批文是行政文件。~ viztor 2019年2月2日 (六) 04:36 (UTC)
我认为内容提要部分是由报备单位所创作,严格来说并非政府作品,且备案公示网站处明确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Wcam留言2019年2月11日 (一) 14:16 (UTC)
  • 我认为维基文库的PD-PRC-exempt中有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而备案公示网站中也有部分是广电总局自行创作的非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内容,如:[1][2]等等。所以才会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字样。而且,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下方却没有其他地方大多都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字样。——Huangsijun17留言2019年2月13日 (三) 05:30 (UTC)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编辑出版的书籍[3]认为,专利说明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原文截图链接i-m-g-u-r.com/a/iptBIzw(由于垃圾链接黑名单阻挡,请自行删除-符号)。专利说明书与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中的内容提要的相同点都有:由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交,经过审查,由行政机关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开。因此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公示中的内容提要部分,不可以适用{{PD-PRC-exempt}}用于维基百科。--Wcam留言2019年2月13日 (三) 20:18 (UTC)
  • 但文后又有写道:专利说明书被公开后可以无偿自由摘抄并传播,以及著作权未丧失。我怀疑,这里的著作权指的不应该是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财产权。而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另外,关于专利说明书是否有版权在法律界都两说。——Huangsijun17留言2019年2月14日 (四) 09:45 (UTC)
「无偿自由摘抄并传播」与自由版权/公有领域仍有差距,因为仍不允许修改或重混,而维基百科可接受的文字需要允许被继续编辑更改。--Wcam留言2019年2月14日 (四) 14:43 (UTC)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每月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印发通知的形式公布,上月的相关公文是《关于2019年1月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备案公示的通知》。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通知属于公文类型之一。因此其中的任何内容均应属于公有领域。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2月23日 (六) 04:30 (UTC)
个人认为专利说明书阐述发明技术的文件,由专利申请人直接提供给专利机构。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是广电总局直接印发的公文附件。两者性质并不同。@Wcam:您怎么看?——Huangsijun17留言2019年3月4日 (一) 06:01 (UTC)
@Huangsijun17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同样也是申请人填写后提交给行政机关,审批后由行政机关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开,与专利说明书本质上并无不同。--Wcam留言2019年3月4日 (一) 18:34 (UTC)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可以认为属于行政性质的文件,但其中的「内容提要」部分,由于是制作机构创作并向行政机关提交,根据[3]中所详述的原因,不属于公有领域。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即便《备案公示》可能属于公有领域,但其为作为衍生作品,不会自动改变原作品「内容提要」的著作权状态。--Wcam留言2019年3月4日 (一) 16:12 (UTC)
这个模版主要用于文件,写在这里恐怕不太合适。是否应考虑写在Wikipedia:公有領域,或者另开一个论述页面?--Wcam留言2019年3月7日 (四) 11:01 (UTC)

参考資料

  1. ^ 好剧选介-第十九期. dsj.sarft.gov.cn. [2019-02-13]. 
  2. ^ 全国电视剧产量总体平稳,作品质量不断提升. dsj.sarft.gov.cn. [2019-02-13]. 
  3. ^ 3.0 3.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编. 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总第51集. Beijing Book Co. Inc. 2015-10-01. ISBN 9787511883735 –通过Google Books. 

有关维基共享资源中{{PD-PRC-exempt}}模板的讨论

(本站模板内容与维基共享资源基本一致,维基共享资源模板参见此处

基于既往2件或更多删除请求中的理由,有用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中,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不包括图片,且相关删除请求得到了管理员的支持。加之近期有关人民币图样的版权讨论(如部分人民币图样被包含在央行公告中(文告合集版)),结合维基共享资源之预防原则,我在维基共享资源的互助客栈著作权分版发起了相关讨论,欢迎各位参加讨论。

维基共享资源互助客栈著作权分版:c:Commons:Village_pump/Copyright,讨论位于Reconsider the issue on copyright of files using {{PD-PRC-exempt}}一节。

由于此件影响文件较多且较多案涉文件被本站大量使用,参照此前台湾FOP经验,占用本站客栈版面一同告知此事,还请见谅。--Teetrition留言2023年6月29日 (四) 12:44 (UTC)

⋯⋯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6月29日 (四) 13:43 (UTC)
有一說一,在雙方社群有定論以前,建議共享資源方面以個案逐一檢視可疑檔案之著作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6月30日 (五) 17:34 (UTC)
“文件”是否包含图片,内容是否视作附件,未见可靠结论。行政文件可能包含有著作权的作品[1][2]。就技术标准(技术性规范),长期无明确的著作权定论[3]。一些文章认为强制性标准有法规属性[4][5],但没有明确是否有著作权,及“采标”或许牵扯国际标准的著作权。《201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6]有主张称是“政府公报性文件”,但法院判例认定不符合第五条,有著作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另有合同转让该作品“专有出版权和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政府标准的著作权问题——基于《著作权法》第5条第1项的分析文章中认为政府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是行政法规、文件,发布标准的公告(性质)不含所附标准本身,标准制定权是可转让的私权而非行政机关专有公权,(技术)标准的效力来自标准之外。
备注:最后一篇文章中所含的部分观点可靠性值得推敲,不完全赞成。我期望本站有更多资源,但相关法律文件中的规范细节是否属于政府基于信息公开而无偿但保留著作权发表的单独作品,可能属于模糊地带。--YFdyh000留言2023年6月29日 (四) 22:41 (UTC)
这个问题可以分为两个子问题:
  1. 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中可以夹带第三方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图片、文档附件等)(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些夹带的内容到底是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还是仅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有时很难确定
  2. “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这里的文件是否包括非文本内容?从另一个角度看,查英文翻译版的著作权法[7],“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的英文是“other documents of a legislative, administrative or judicial nature”,这里的documents是否能够包括图片等内容?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6月30日 (五) 02:44 (UTC)
另外,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判断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所表达的内容是否仅此一种表达方式(表达的唯一性),例如强制标准里的交通标志图片,就具有表达的唯一性,某个交通标志必须这个形状、图案和颜色,否则就不合规;而某个规划相关的行政文件中的规划地图就很难说具有表达的唯一性,因为地图可以有各种的绘制方式(用色、符号等);假设一张标明规划范围的地图,其表达的唯一性恐怕只是规划范围本身,而规划范围的具体呈现则不具有唯一性(可以用不同的颜色、线段和符号来表达同样的规划范围)--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6月30日 (五) 03:05 (UTC)
感谢您提供意见。有关阁下提出的第一点意见,我认为,官方文件带有第三方图片时,第三方图片不会因此不受保护。例如,该判决书第141页起引用的游戏截图。--Teetrition留言2023年6月30日 (五) 03:25 (UTC)
我第一点意见的主要意思是,附带的图片的版权状况有时很难判断,你举得例子是很容易判断的情况--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7月1日 (六) 12:03 (UTC)
了解,我亦深知我举的例子过于浅薄而显而易见。至于阁下所指第二点“文件”之英文译本,我相信伯尔尼公约的英译本(乃至标准文本之法文本)亦可作为参考(著作权法英译本并非明示为官方译本,进而可能存在英译中译英时,两个“英文本”不同的情况)。之前我亦对相关问题发表过我的浅见。--Teetrition留言2023年7月1日 (六) 13:2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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