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存档/2011年2月

柠乐煲姜中可能不准确的医疗误导

柠乐煲姜的起源已不可考,但传统上,港人会煲姜茶加黑糖或黄糖,喝后躲入棉被内,焗一身大汗睡觉,认为这可纾缓早期感冒。因为姜茶中放了黑糖,其色泽偏黑黄,外表与煲滚后的柠乐相似。

在下好像看过,虽然感冒的时候“焐”一身汗可能第二天会痊愈,这也是在大陆很多人采用的办法(中医叫解表吧?)。但是,这种办法不完全适用于所有人,比如体质虚弱的人。所以希望各位针对这个条目的如此表述表达一下意见,是否应该更改一下措辞?--AvatarQuakeuard (留言) 2011年1月22日 (六) 14:06 (UTC)

貌似该条目已经被删除。—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04:55 (UTC)
没有被删除:檸樂煲薑。--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12:58 (UTC)
加了一个专业人员邀请。谢谢关注。--AvatarQuakeuard (留言) 2011年1月25日 (二) 04:57 (UTC)

我看到維基百科的漏洞

我簡單講一下來由經過,這件事我稱它為「第一次石桌事件」,第二次則是另一回事,於此無關。 起因於這筆編輯寫道:「移除不可靠內容」,所以我才發現問題(指移除做法有爭議)存在:

  • 問題一:移除前,並未言明依據那項方針執行,此舉等同於警察動用執法權,則先宣讀依據何項法條逮捕。事後,我自己去查出來,這情況可能是依照維基百科:可靠來源所寫:「如果你能為維基百科提供有用的信息,就請大膽編輯,但請你牢記這樣的可能,任何沒有標明可靠參考來源的編輯內容均有可能被其他編輯者移除」執行。但是,是否會因為{{vc}}遭人濫用,移除者不察(為何不察,參見問題二之二),造成有濫刪來源的情況出現?
  • 問題二:因移除者是看見{{vc}}而執行這筆編輯,造成兩種問題:
    • 問題一之一:人工移除方式,如同這筆編輯所見,造成移除不完整,使得內文記載錯誤,對讀者有誤導之嫌。
    • 問題二之二:移除者是透過網路搜尋方式來驗證「1982年2月30日阿里山公路於中午時分通車,但公路局並未舉辦通車儀式{{vc}}」這句話,因此只查到1982年,卻查不到日期可驗證,就如同這筆編輯所見,這問題就是移除者本身的心態不正確,太過仰賴網路,喪失使用{{vc}}的用意,不該因為網路上查無資料,就該被移除,還有圖書館可以查,但移除者認為:「每天能擠出一些時間查資料及上網編寫已經很偷笑了。」既然不查,那麼不該移除,因為要移除{{vc}}得要查資料,這才能符合模板用意,但此舉與維基百科不會審查內容方針相抵觸,所以移除與不移除都有問題,我就想請問,這是否該廢除{{vc}}模板?

我會拿來詢問,就是因為這次事件,讓我看到維基百科的漏洞,當來源受到質疑,在網路上查無時,就會被移除,造成提供來源的人沒有保障,因為讀者或維基人都在網路上,沒有別的方法可證明給他們看,唯一方法就是請他自己實際到圖書館取閱這筆來源,假如維基百科很多來源都不是在網路上找來,是不是代表這些來源可能被{{vc}},最後變成第一次石桌事件的下場,我就想到兩種方式來解決,一是方針,二是{{vc}}模板。—yiken (留言) 2011年1月28日 (五) 14:55 (UTC)

與其向移除者溝通,倒不如實際點做法,就是朝向這移除的情況可能將來發生在每個維基人身上,從方針或模板來著手研究該如何解決漏洞,避免日後因來源無法從網路證明而遭移除。—yiken (留言) 2011年1月28日 (五) 14:58 (UTC)
由於之前是出自某人所言:「敝人未看見您對該人的訴求」這句話而向移除者一對一溝通,但現在為了避嫌,我已停止與兩位溝通,請任何人可以體諒我立場,不要叫我與他兩位的用戶討論頁做一對一溝通,以免滋生事端。—yiken (留言) 2011年1月28日 (五) 15:03 (UTC)
又是一个想因噎废食的例子。--达师198336 2011年1月30日 (日) 07:25 (UTC)

文件页面发现需要修改的地方

今天打开一个OGG文件的页面 http://zh.wikipedia.org/zh-cn/File:Beethoven-Pathetique.ogg (不知为何输入连接之后被认为是“外部链接”),下面有一栏“文件链接”是用来显示连接到本文档的页面链接,但是这个页面是这样写的:“以下页面链接到本图像: ”,这个是个音频文件,不应该说是图像吧?是否可以考虑改为“媒体”?这样不管是图像还是音频还是视频都可以使用这个名称。——Noah~~ (留言) 2011年1月26日 (三) 14:13 (UTC)

现在不都流行用“文件”(file)么?呵呵。--Patcre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17:05 (UTC)
“文件”也行呀,我刚才看了一下英文的wikipedia,她们也是用file的(The following pages on the English Wikipedia link to this “file” ),但是总得有个有权限的人才能执行这个操作吧~。--Noah~~ (留言) 2011年2月1日 (二) 05:09 (UTC)
  已修复 Liangent (留言) 2011年2月2日 (三) 15:01 (UTC)

中文用户名查所创条目数量

最近查不了所创条目数量,不知有关部门在干些什么,几个月了还不修复。

今天突发奇想,想把中文名转成URL 编码试试,不行。偶然在奖励评选页看到评选人那里有“所创条目”链接,点了下东方的贡献,可以看到。再发现是用{{Applicant|用户名}}实现的 用户名讨论页+·贡献(最早編輯次數·注册日期·所創條目

我在沙盒中用这个模板填我的名字也可以看到所创条目数量了。建议苦于看不到自己条目数的中文名用户试试这个方法。建议将用这个模板生成的自己所创条目的链接收藏到书签中,一劳永逸。--玖巧仔留言 2011年1月27日 (四) 00:47 (UTC)

{{urlencode:{{urlencode:Example}}}} --达师198336 2011年1月30日 (日) 07:29 (UTC)
算bug,我交到jira了,什么时候bug修了可能又要改回来。Liangent (留言) 2011年2月2日 (三) 14:59 (UTC)

关于繁简标题

这应该已是一个历史长期遗留问题了:在一位用户以简体字创建某页面(如“医学”)后,若不设置由“醫學”指向的“医学”的重定向,检索“醫學”是无法进入该条目的,反之亦然。这类条目数量重多且所有名字空间都会出现这种问题,通过一个一个手动编辑重定向页来弥补是不现实的。希望各位能想出方法早日解决这个问题。--I.R.A. 留言 2011年1月29日 (六) 15:32 (UTC)

当新建词条后由robot建立重定向?--铁铁的火大了(20.00000000000 words) (留言) 2011年1月29日 (六) 18:48 (UTC)
當然不成,許多字用機翻繁簡只會做成錯誤標題。-- 同舟 (留言) 2011年1月29日 (六) 23:54 (UTC)
(!)意見:如用 bot 的話,個人建議不要全自動,可以用 bot 偵測出哪些新建立的頁面名稱是否有另一個繁/簡版,而哪個繁/簡版是否能自動對應進入條目,否的話,把該條目的名稱、站內連結、另一個繁/簡版的名稱、站內(紅色)連結等集中更新到一個頁面,那麼任何用戶就可以透過監視列表、RSS、Atom 等方式自由監察情況,對自己熟悉的有信心的名稱建立重定向,並(或由其他用戶)修改該監察頁面以反映重定向已建立。
全自動和全手動之間還有很多空間可以有不同程度的半自動半手動。--LungZeno(talk) 2011年1月30日 (日) 00:06 (UTC)

不是说新版的系统会解决这个问题吗?--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1月30日 (日) 02:07 (UTC)

(:)回應:是吗?新系统的信息是在哪里公布的?--I.R.A.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08:01 (UTC)
包括簡體創建、繁體鍵入嗎?我的經驗是,若果條目是繁體創建,而繁簡標題的命名一樣,就可以自動轉換,用簡體輸入也可連向條目;但若果繁簡標題命名不同,還是要手動寫重定向;而最樓上的例子,我就沒試過了。Oneam 01:00 AM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03:47 (UTC)
(:)回應:我曾經試過,確實是有少量這樣的情況,不過我已經忘記了我當時遇到的條目名稱。不竟(良好的)所謂繁簡轉換比很多人所想複雜多了困難多了。我個人會使用繁簡翻譯一詞。(翻譯 ↔ en:translation)--LungZeno(talk) 2011年1月30日 (日) 15:58 (UTC)

“在一位用户以简体字创建某页面(如“A”)后,若不设置由“B”指向的“A”的重定向,检索“B”是无法进入该条目的,反之亦然。”这个说法本身是不对的,无法进入条目是因为简体字和繁体字并非一一对应的,有时候一个简体字对应的可能是好几个繁体字,这时候中文维基百科的自动简繁转换系统就可能转换出错,也才导致这个现象。因此很多时候不创建简繁重定向也是没问题的,比方说搜简体的“企鹅”可以顺利进入繁体标题的“企鵝”,搜繁体的“南京話”可以顺利进入简体标题的“南京话”。试想一下谁有精力创建那么多的简繁重定向呢?(P.S.我觉得能不创建简繁重定向就不要创建,增加服务器负担。)--Patcre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16:51 (UTC)

(:)回應嗯,是我表述有误。但如由“portal:医学”到“portal:醫學”、“Y染色體”到“Y染色体”等众多手动重定向是确实存在的。--I.R.A. 留言 2011年1月31日 (一) 03:22 (UTC)
我刚进百科的几次记得确实是检索简繁都行的,不过后来编辑词条的时候确实遇到过这种问题,比如“黃金太陽 開啟的封印”词条,在别的词条下“[[黄金太阳 开启的封印]]”就显示红色链接。
页面上方有“重定向”工具,对于不经常新建词条的人,按说也不算太累?--铁铁的火大了(20.00000000000 words)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17:47 (UTC)
我又遇到這個情況了。這個:貓砂&oldid=15599203猫砂&variant=zh。猫字雖是貓字的簡化字,但最少在港台繁體/正體中文中,猫字是貓字的異體字,而猫字也是日本常用漢字之一。有誰知道貓字、猫字的演化的,可以幫助說清楚當中的演化嗎?
話說早陣子繁簡轉換出錯的与字不只是與字的簡化字,也是日本的新字体。--LungZeno(talk) 2011年2月2日 (三) 03:55 (UTC)
Patcre,比你想像中複雜,請看我上面的例子。我發覺不少簡化字母語使用者對此都缺乏認識、認知。--LungZeno(talk) 2011年2月2日 (三) 04:00 (UTC)
有oldid时title被忽略~bugzilla:27109Liangent (留言) 2011年2月2日 (三) 16:27 (UTC)
補充,猫字還是「大陸繁體」字。--LungZeno(talk) 2011年2月6日 (日) 19:30 (UTC)

检索(自动完成提示)的繁简转换问题上个月就已经解决了(r79649),不出意外的话,2月8日就会部署到服务器上来。我记得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到技术客栈提了一下啊,没注意?--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2月3日 (四) 16:19 (UTC)

大家看看这个:首都圈國電暴動首都圈国电暴动。--I.R.A. 留言 2011年2月7日 (一) 01:26 (UTC)

重定向是故意禁止了所有字词转换的,否则可能导致许多稀奇古怪的错误重定向。因为重定向对链接的要求十分精确:目标有且只能有一个,且不能随意变动;你不能像其他链接那样,改一下转换表就连目标链接都变了。--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2月7日 (一) 01:34 (UTC)

问一下大家的意见

牌子的名称是“中华”,所以“牌”字以及具体的产品类型不应当写在标题里。我想看看大家对这样命名的意见。望前辈们赐教。--Patcre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14:38 (UTC)

用中華牌香煙命名沒什麼問題吧,很符合一般用法啊。ffaarr (talk) 2011年1月30日 (日) 14:47 (UTC)
改了的话,开头第一句“中华 (香烟)是由上海烟草(集团)公司生产的卷烟……”会不会太别扭啊。--铁铁的火大了(20.00000000000 words)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15:07 (UTC)
(:)回應,正文自然不必死跟着条目名,这个不是问题。--Patcre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15:58 (UTC)
「中華牌XX」比加括號佳。--Mewaqua 2011年1月30日 (日) 15:16 (UTC)
(:)回應ffaarr&Mewaqua:只是想和其他条目统一一下,就像微软公司的条目名不是微软公司而是微软一样。--Patcre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16:03 (UTC)
加了括號本身就不統一了吧ffaarr (talk) 2011年1月31日 (一) 03:25 (UTC)
(:)回應,不是,阁下误解了我的意思,我是想统一一下命名的标准与格式。--Patcre (留言) 2011年1月31日 (一) 04:51 (UTC)
来源搜索:"中華牌香煙"」——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這幾款都是大眾常用名稱,改用中华 (香烟)反而容易造成誤解,而且台灣與香港亦有中華汽車,其他以中華作為品牌亦相當多,以括號處理反而會導致區隔不明,故反對作此命名。--安可(居住地:酒館-職業:詩與歌之演者) 2011年2月1日 (二) 03:33 (UTC)
(:)回應,好像没感觉会造成什么误解或者區隔不明,能不能解释一下?另外“中华牌轿车”和“中華汽車”是两码事,前者是汽车品牌,后者是公司。这也是我重新命名的依据,那就是牌子的名称只有“中华”二字。--Patcre (留言) 2011年2月1日 (二) 05:20 (UTC)
(:)回應没啥必要吧,“品牌、商标、产品、赛事、奖项等,如果拥有这些事物的机构、组织、公司或个人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称的,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如百事可乐。”(Wikipedia:命名常规#一般性的惯例)貌似也没“百事 (可乐)”啊……--铁铁的火大了(20.00000000000 words) (留言) 2011年2月2日 (三) 09:20 (UTC)
(:)回應命名應考慮常用性,而不是什麼都統一就好的--onsf (留言) 2011年2月8日 (二) 13:24 (UTC)

問:請問如何轉回舊版維基

我覺得新版很難用,用了年多了還覺得很爛,請問如何轉回舊版?thx~——JK~中六課程太艱深…… 2011年2月4日 (五) 18:49 (UTC)

參數設置 => 外觀 => 選擇MonoBook面板。-HW留言 - 貢獻2011年2月5日 (六) 00:54 (UTC)
嗯,但可是那個要命的爛toolbar還是新版的,討厭!可以幫幫忙嗎?thx!--JK~中六課程太艱深…… 2011年2月5日 (六) 08:06 (UTC)
題外話,看來你看那個「轉會市場」看上隱了。--Flame 歡迎泡茶 2011年2月5日 (六) 08:41 (UTC)
打錯字而已,近期打轉會2字太頻密了--JK~中六課程太艱深…… 2011年2月5日 (六) 09:39 (UTC)
看來這個被MediaWiki限死了。-HW留言 - 貢獻2011年2月5日 (六) 11:01 (UTC)
先謝謝熱心解答,但真的沒得救嗎?我真的想用回舊版那個,新版的真的很不濟,thx~—JK~中六課程太艱深…… 2011年2月6日 (日) 11:57 (UTC)
已提交至wikitech解決,靜待回覆...-HW留言 - 貢獻2011年2月6日 (日) 12:49 (UTC)
參數設置 => 編輯 => Beta特性 => 取消選擇「啟用加強編輯工具列」。-HW留言 - 貢獻2011年2月6日 (日) 13:05 (UTC)
掂!thanks!!!!!和爛toolbar講bye bye了^^—JK~中六課程太艱深…… 2011年2月6日 (日) 13:37 (UTC)

問:關於中華民國2012年行政院組織改造新舊機關

之前中華民國直轄市升格前後,相關條目的調整有規範可循。隨著2012年行政院組織改造,相關機關將有重大變更或調整,是否需要另立新條目,或以舊條目重新定向,希望能取得相關依循。譬如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中華民國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是否須獨立為兩個條目? --Petitor1000 (留言) 2011年2月9日 (三) 06:40 (UTC)

關於User:Sam26 fish的全文轉載行為

  • 我把他全文轉貼影響到的條目,通通都退回到之前的內容了。姑且不論該新聞內容,真的寫得很像詐騙集團在用的廣告。至少該新聞網頁最底下是「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勿任意轉載違者依法必究」。鯽魚萃取物能降血糖?聽他在放屁,在未經過臨床實驗與將論文發表在醫療專業期刊前,一切數據都有可能是造假。這跟之前一堆蜆精、芝麻錠、雞精、海藻、燕麥、溫泉、海洋深層水……等的萃取物,極盡所能的誇飾療效,幾近詐騙的行為有何不同?-P1ayer (留言) 2011年2月9日 (三) 22:32 (UTC)
可以按照侵犯版权发警告吧--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2月10日 (四) 00:24 (UTC)

翻到英文維基有人整理一份各主題頁的圖示清單

-P1ayer (留言) 2011年2月10日 (四) 02:44 (UTC)

希望重启 条目质量提升计划/化学

有關條目高麗朝鮮王朝的名稱

我建議改名成王氏高麗李氏朝鮮,而不要考慮南韓人的感受,因為中文世界比較常用我建議的名稱稱呼此二王朝(高麗常指向高句麗,朝鮮則常指向古朝鮮或朝鮮人民民主共和國),而且中文維基百科也規定條目名稱應以在中文中較常用(實際上幾乎就是在中文世界中較常用)者為準。--RekishiEJ (留言) 2011年2月8日 (二) 06:59 (UTC)

未成年刑事案件被害人姓名是否適宜公開?

我在江國慶案條目中曾覺得被害女童的姓名被公開並不妥當,而予以文句修飾;但有編者以「受害人是否死亡」為分野,認為在受害人已故,不影響生活的情況下「必須」公開姓名以供查考。查一般意外事故罹難者皆可能因顧及家屬感受,而使用隱藏模板(如:2010年福爾摩沙高速公路山崩事件),不知道社群對於未成年受害者的保護部分,有沒有一個共識準則可供依循。--Reke (留言) 2011年2月9日 (三) 12:38 (UTC)

  • 陸、港二地我不清楚,台灣的話一般刑事案件目前沒查到,但性侵害防治法[1]第13條有明定性侵案件「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本條文是1997年通過的,先前的傳媒無需遵守,所以本案當年(1995年)的新聞有出現姓名。--Reke (留言) 2011年2月9日 (三) 13:11 (UTC)
  • 補充,另外查到一份「中華民國電視學會自律公約」,也在「性侵害及性騷擾新聞報導」乙節中約定「受性侵害之被害人,不得在報導內容中,透露可供辨識其身份的資料。」、「報導畫面中亦不得出現被害人姓名、住家、就讀學校、直系親屬等影像或報導相關資料。」(本公約效力很薄弱,不過算是檯面上的新聞業準則。)--Reke (留言) 2011年2月9日 (三) 13:19 (UTC)
  • (~)補充找到的大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一点是针对犯罪者是未成年人的)
  •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四条:……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一点可以推广至媒体报道,保护未成年人受害者,无论是否死亡)--∰ 黑目观世界 2011年2月9日 (三) 13:51 (UTC)
  • (~)補充,剛才在Skype上承蒙燈火闌珊處提醒,維基百科內容應該是依維基媒體基金會所在的美國當地法律管轄,經搜索後發現基金會所在的佛羅里達州法律規定:
    No person shall print, publish, or broadcast, or cause or allow to be printed, published, or broadcast, in any instrument of mass communication the name, address, or other identifying fact or information of the victim of any sexual offense within this chapter, except as provided in s. 119.071(2)(h) or unless the court determines that such information is no longer confidential and exempt pursuant to s. 92.56. An offense under this section shall constitute a misdemeanor of the second degree, punishable as provided in s. 775.082 or s. 775.083.[2]
    中譯為「任何人或媒體禁止公布刊載報導傳播性侵害事件被害人姓名、住所或足以辦識身分之資訊,公開或報導傳播被害人姓名者,係刑事上二級輕罪。」(引自陳忠信,〈家暴、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隱私之保護〉,世新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論,p.84),因此先不論是否未成年,就該案中被害女童係遭性侵殺害而論,都不可公開姓名。我已重新移除不合適的內容了,也感謝User:Myheimu的協助。--Reke (留言) 2011年2月9日 (三) 14:35 (UTC)
不曉得有無合適之指引頁?此結論應當整理歸納後收錄至適當Wikipedia指引頁(並存檔至該討論頁),以作為日後條目維護或爭議之引據。--安可(居住地:酒館-職業:詩與歌之演者) 2011年2月9日 (三) 16:04 (UTC)
(+)支持建立指引页(或者插入已有指引页),一方面满足维基所在地美国佛羅里達州的法律规定,一方面满足几大汉语圈的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两全其美。--∰ 黑目观世界 2011年2月10日 (四) 01:47 (UTC)
翻到台灣對一般刑案的未成年被害人如何處理了,用的是中華民國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3]
第30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46條「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之情事者,亦同。/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台灣很多兒少法案都是參考美國的,我再翻翻看佛州是否有類似法律可以推用到全體未成年被害人--Reke (留言) 2011年2月10日 (四) 02:25 (UTC)

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隱私權。任何可以指明一個人的資料,包括姓名,地址,社會安全或者是相關身分證字號等資料,在隱私權的界定上就很嚴格。過去提到過數次,華人的社會和教育對於隱私權的概念很薄弱,所謂個人資料是可以隨意亂使用或者是公開的。如果不想要惹上法律問題,挑選較為嚴格的規定是最好的路線。這些公開性明會牽涉到隱私權的,再加上類似上面提到的條款,很容易讓某些人認為公開無所謂的吃上官司。所以,編輯前想想,換作是你,你想不想要被這樣公開,你會不會希望保護你的隱私。-cobrachen (留言) 2011年2月18日 (五) 10:58 (UTC)

朝鲜战争战俘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