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

由政府簽發的旅行身份證明文件

護照是一個國家地區政府發放給本國公民國民的一種旅行證件,用於證明持有人的身分國籍,以便其出入本國及在外國旅行,同時亦用於請求有關外國當局給予持照人通行便利及保護。某些情況下,一個國家政府也可給外國籍人士發放護照,如「葡萄牙給外國人護照 (澳門)」。

世界各國和地區護照封面的顏色

護照關係到在國外所受合法保護的權利與進入本籍國的權利。護照上通常有持有者的照片簽名出生日期國籍和其它個人身分的證明。許多國家正在開發將生物識別技術用於護照,以便能夠更精確地確認護照的使用者是其合法持有人。

如今國際間旅行通常要求出示護照,但也有例外的情況。護照實際上僅僅是一種國際認可的用來對旅行者身份鑑定的手段。而這樣的鑑定要求在很多情況下或針對某些旅行者可以免除。例如現在美國公民憑增強型駕駛執照即可進入墨西哥,而歐盟國民在歐盟內部旅行也不需要護照。

同樣的,護照在一個國家內部也可以被當成身份證件而使用。

國際民航組織已經就護照的標準格式和特點制定了Doc 9303標準。

最近有許多關於在護照中採用生物識別技術以改進身份識別安全的討論,美國在911事件後已經針對27個免簽證國家要求啟用含有此種技術的護照,它是通過內嵌非接觸式芯片來儲存生物信息。

歷史 編輯

 
大清護照

全世界最早出現的護照似乎是在公元前450年,根據《聖經》《尼希米記》二章7節記載:「我又對王說,王若以為美,請賜我詔書,通知大河以西的諸省長准我經過,直到我抵達猶大[1]波斯王發給巴勒斯坦的一封詔書,要求沿途官員保障尼希米的旅行安全。

中國歷史上為例,不同歷史時期有不同的稱呼,例如稱為、傳、過所、公驗、度牒、路證、通關文牒、安全證書、通行證、暫住證等。到了清朝,根據通行證件的證明身份、提請邊境關防檢查機關予以「保護」和「關照」、給予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協助之功能,將「PASSPORT」一詞,於1845年首次譯為「護照」,並沿用至今。

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後,歐美各國政府將護照視為防止外國間諜進入本國的一種方式。第一批現代英國護照於1915年發行。當時這種護照只是一張紙片,但折疊成硬紙板,封面印有英國皇家徽章。與今天的護照一樣是分別代表英格蘭和蘇格蘭的獅子和獨角獸,還有兩句法文格言,「我權天授」(dieu et mom droit)和「心懷邪念者蒙羞」(honi soit qui mal y pense)。因為法國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國後,很長一個歷史時期英國上層社會是通行法語。

1920年一戰結束後,為維護世界和平,國際聯盟提出護照應有統一的國際標準,規定內頁為32頁,要使用至少兩種語言,封面頂部印國名,中間為國徽,底部印「護照」一詞。國聯的規定已經成為現代護照設計的統一模式。[2]

二戰後,國際聯盟聯合國國際民航組織,頒布了在護照的設計和特徵的指導標準,這些指導很大方面上形成了現代的護照。近幾年則有可機讀護照(Machine Readable Passport,簡稱MRP)統一規定持照人資料頁在封面內側頁,並有可利用掃描方式讓電腦判讀的資料,以節省移民暨出入國管理人員查驗證照時的時間。

類型 編輯

  • 普通護照:發放的對象是普通公民
  • 外交護照:發放的對象是外交官和外交代表、或者是根據某些國家法規而發放給該國的公務員。持有外交護照並不自動享有外交豁免權。持有外交護照,同時在一些國家會給予不同於非外交護照的簽證禮遇。另外,大多數國家的元首到別國進行訪問時,若不持用護照,則會由該國外交部部長簽發「元首通行狀」供元首及其陪同出訪的配偶使用,此通行狀會記載訪問國家的國名及出訪事由,不需事先申請簽證,可獲禮遇免除通關及證照查驗程序,僅會由邀訪國另行蓋印以茲證明,因此在每次出訪前必需簽發一份新的元首通行狀,出訪完成後交由外交部歸檔列為政府檔案[3][4]
  • 公務護照公務普通護照:發放的對象是政府派出執行公務的雇員(或者技術和行政人員),因為他們不具有外交官資格或維也納公約認可的外交身分。持有公務護照,在一些國家會有不同於普通護照的簽證禮遇。
  • 特殊護照:發放的對象是高級政府官員和他們的隨從,作為對其免除簽證要求的官方許可。
  • 集體護照:在某些情況,如學校團體旅行,同團的所有兒童在旅行期間共用一本集體護照。
  • 永久居留證:某些國家發給沒有公民身份的居民的身份證明及入境/居留許可。
  • 國內護照:某些國家為管控本國人口遷徙而發行使用。例如沙特阿拉伯的iqama,還有實行計劃經濟前蘇聯,以及中國的港澳通行證及戶口制度,是一種為監控人口流動情況而發行的內部護照。
  • 加急護照臨時護照:發放給那些原先護照遺失或失竊但急需出國旅行的人。
  • 商務護照:發放給那些頻繁旅行的人,這種護照的頁數較普通護照的多。
 
聯合國通行證
  • 聯合國通行證(Laissez-passer):聯合國和各專門機構根據《聯合國特權和豁免公約》和《專門機構特權和豁免公約》向本機構的職員頒發一種具有護照效力的身份證件。有紅皮通行證和藍皮通行證兩種,其效力分別相當於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Laissez-passer」是法文「請予通行」之意(註:聯合國部分機構設立在使用法文的巴黎布魯塞爾,以及法國之常任理事國地位,法文亦為聯合國官方語言之一。)。
  • 家庭護照:是一種只發放給家庭(家長和兒童)而不是個人的護照,美國政府已經不再發放此種護照。
  • 難民旅行證:某些國家的政府根據1951年7月28日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28條及1967年1月31日《難民地位議定書》的規定頒發給合法在其領土內居留的難民的旅行證,供持證人到發證國領土以外旅行。
  • 外國人旅行證:發放予定居於護照發出國的外籍人士。

排行表 編輯

2022亨利護照指數(Henley Passport Index[5]
國家或地區 免簽、落地簽、電子簽證(個) 排名
  日本 193 1
  新加坡
  南韓
192 2
  德國

  西班牙

190 3
  芬蘭

  義大利

  盧森堡

189 4
  奧地利

  丹麥

  荷蘭

  瑞典

188 5
  法國

  愛爾蘭

  葡萄牙

  英國

187 6
  比利時

  新西蘭

  挪威

  瑞士

  美國

186 7
  澳大利亞

  加拿大

  捷克

  希臘

  馬爾他

185 8
  匈牙利 183 9
  立陶宛

  波蘭

  斯洛伐克

182 10
  愛沙尼亞

  拉脫維亞

  斯洛維尼亞

181 11
  冰島 180 12
  馬來西亞 179 13
  列支敦斯登 178 14
  賽普勒斯

  阿聯酋

176 15
  智利

  摩納哥

  羅馬尼亞

174 16
  保加利亞

  克羅地亞

173 17
  香港 171 18
  阿根廷

  巴西

170 19
  聖馬力諾 169 20
  安道爾 168 21
  文萊 166 22
  巴巴多斯 163 23
  以色列

  墨西哥

159 24
  聖基茨和尼維斯 157 25
  巴哈馬 155 26
  梵蒂岡 154 27
  塞舌爾

  烏拉圭

153 28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152 29
  安地卡及巴布達

  千里達及托巴哥

151 30
  哥斯達黎加 150 31
  聖盧西亞 147 32
  格瑞那達

  模里西斯

146 33
  多米尼克

  中華民國

145 34
  澳門

  烏克蘭

144 35
  巴拿馬 143 36
  巴拉圭 142 37
  秘魯

  塞爾維亞

136 38
  薩爾瓦多 134 39
  危地馬拉

  洪都拉斯

133 40
  哥倫比亞

  薩摩亞

  所羅門群島

132 41
  東加 130 42
  委內瑞拉 129 43
  尼加拉瓜

  圖瓦盧

128 44
  北馬其頓 125 45
  基里巴斯

  蒙特內哥羅

124 46
  馬紹爾群島 123 47
  摩爾多瓦 121 48
  帛琉 120 49
  俄羅斯 119 50
  波赫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118 51
  喬治亞 116 52
  阿爾巴尼亞 115 53
  土耳其 110 54
  南非 105 55
  伯利茲 103 56
  卡達 99 57
  瓦努阿圖 98 58
  科威特 96 59
  東帝汶 94 60
  厄瓜多爾 92 61
  瑙魯 90 62
  斐濟

  馬爾地夫

89 63
  圭亞那 88 64
  博茨瓦納

  牙買加

87 65
  巴林 86 66
  巴布亞新幾內亞 83 67
  阿曼

  沙烏地阿拉伯

81 68
  玻利維亞

  中國

80 69
  納米比亞

  泰國

79 70
  白俄羅斯 78 71
  賴索托

  蘇里南

77 72
  哈薩克 76 73
  斯威士蘭 75 74
  馬拉維 74 75
  印度尼西亞

  肯尼亞

  坦桑尼亞

  尚比亞

72 76
  突尼西亞 71 77
  阿塞拜疆

  多明尼加

70 78
  岡比亞 69 79
  佛得角

  菲律賓

  烏干達

67 80
  亞美尼亞

  辛巴威

66 81
  古巴

  迦納

  摩洛哥

65 82
  吉爾吉斯

  塞拉利昂

64 83
  莫桑比克 63 84
  貝南

  蒙古

62 85
  盧旺達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61 86
  印度

  毛里塔尼亞

  塔吉克

60 87
  布吉納法索

  烏茲別克

59 88
  加彭 58 89
  象牙海岸

  塞內加爾

57 90
  赤道幾內亞

  馬達加斯加

56 91
  幾內亞

  馬里

  多哥

  越南

55 92
  不丹

  柬埔寨

  乍得

  科摩羅

  尼日爾

54 93
  阿爾及利亞

  中非

  埃及

  幾內亞比紹

  約旦

  土庫曼

53 94
  蒲隆地

  安哥拉

  喀麥隆

  老撾

51 95
  利比里亞 50 96
  剛果共和國

  海地

49 97
  吉布提 48 98
  緬甸 47 99
  衣索比亞

  奈及利亞

46 100
  厄立特里亞

  南蘇丹

44 101
  伊朗 43 102
  剛果民主共和國

  黎巴嫩

  斯里蘭卡

  蘇丹

42 103
  孟加拉

  科索沃

  利比亞

41 104
  北韓 40 105
  尼泊爾

  巴勒斯坦

38 106
  索馬利亞 35 107
  葉門 34 108
  巴基斯坦 32 109
  敘利亞 30 110
  伊拉克 29 111
  阿富汗 27 112

封面 編輯

國際民航組織標準 編輯

國際民航組織(ICAO)提供了護照規格的標準化建議,如今被大部分國家政府所採用。護照的大小需要符合 ISO/IEC 7810 標準,即 125x88 毫米,B7 規格。

特別情況 編輯

君主制國家的君主一般無護照,如英國國王查爾斯三世不需要護照和簽證就可以自由進出各個國家,因為英國護照是以英國國王陛下(女王陛下)的名義簽發的,因此國王(女王)本人不需要護照。

國際旅行不需護照的情況 編輯

護照通常在國際旅遊中都必須要用到,通常在跨國與國的邊境時需要使用。但是有些時候,某些國家的公民出境到另外一個國家時,由於國與國訂立了某些契約(如申根區俄白聯盟國),可能就無需出示護照,但可能會以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來證明身份,如駕駛執照,個人身份證,護照上的簽證。

國內旅行需要護照的情況 編輯

某些國家,例如實行或曾實行計劃經濟的國家,為了監控人口流動或管控人民遷徙,要求人民在國內旅行或遷徙時,申請並持有國內護照或相關旅行證件。例如蘇聯、北韓。

由於英國殖民地與國籍法複雜,在大不列顛屬地之間,或英國各屬地之間旅行,也常需要護照。

  馬來西亞 編輯

1963年沙巴砂拉越新加坡馬來亞共同參組馬來西亞聯邦時,依據各方事前同意的決議,沙巴砂拉越兩邦可保有原先獨立的邊境管制。馬來亞人民進入沙巴或砂拉越,以及兩邦之間相互旅行,均需檢查護照,但沙巴、砂拉越人民進入馬來亞時則不需檢查護照。

2006年以後,馬來西亞政府廢除這項規定,西馬人只需出示身份證就可進入東馬,但仍僅有三個月停留期限之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大陸 編輯

中國大陸居民前往香港澳門,需要往來港澳通行證(俗稱雙程證)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前往港澳地區定居使用);定居外國的中國大陸居民而無往來港澳通行證者,需要在中國駐外領事機構申請進入許可;中國大陸居民經港澳過境至其他國家者,可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在港澳逗留時間各不超過7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台灣地區(包含台澎金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居住在中國大陸地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公民前往臺灣地區,亦須持用替代護照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大陸)出境,並持由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簽發的「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入境。居住在大陸地區以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公民前往臺灣地區,只需要在當地的台北辦事處申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即可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入境。

  香港  澳門 編輯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簽發護照、進行入境管控、與外國訂定單獨簽證協定等權力。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有各自的邊境控制。

香港居民進入澳門,需於兩地邊防出示《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香港居民身份證(有「*」、「***」、「R」的香港居民身份證)或回港證

澳門居民進入香港,則需於兩地邊防出示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非永久性居民及其他人士)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港澳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前往中國大陸,則不得持港澳特區護照,除需於港澳邊防出示上述港澳地區的證件外,還需要於中國邊防出示「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俗稱回鄉證)」(舊為「港澳同胞回鄉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

  中華民國臺灣 編輯

中華民國退守台灣後的管轄領土僅治及於台澎金馬地區(包含臺灣本島澎湖東沙群島南沙群島部分島嶼,而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中將領土分為自由地區及非自由地區(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大陸地區)。

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雙方存在各自獨立的法制與邊境管制。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均不認可對方護照為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原則上不在對方護照上注記或蓋章。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台澎金馬)前往中國大陸,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規定,必須持用「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於口岸入境;前往澳門在實務上可直接使用中華民國護照;前往香港則可使用中華民國護照搭配台灣居民預辦入境登記表入境。

另外自1956年至1992年之間,根據「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金門、馬祖地區往來台灣地區(包含澎湖)需事先申請中華民國金門馬祖台灣地區往返同意書(出入境證),並於出入境口岸交由邊境檢查關口查驗蓋章。該法令與相關出入境管制已於1992年廢止,現今往來金馬與台灣之間已無出入境管制,得以自由往來。

參見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1. ^ 存档副本. [2017-1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14). 
  2. ^ 世界各地護照的異和同:背後的原因是什麼. BBC News 中文. [2022-03-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08) (中文(繁體)). 
  3. ^ 外交部表示:外交護照包括元首通行狀. [2010-05-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25). 
  4. ^ 元首通行狀 首度曝光. [2010-05-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13). 
  5. ^ The Henley Passport Index Global Ranking. Henley & Partners. [2022-10-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3). 

延伸閱讀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