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

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教唆犯(英語:abettor),是一個大陸法系刑法學概念,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意、或者有犯意但不堅定的人,使其決意實施自己所勸說、授意的犯罪,稱為教唆

大陸法系刑法
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為作為 · 不作為
結果
主觀要件(故意 · 過失 · 意圖
構成要件錯誤德語Tatbestandsirrtum · 不能犯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預備
繼續犯 · 狀態犯德語Zustandsdelikt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 自救行為

罪責(有責性)-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衛
法律認識錯誤 · 許可認識錯誤德語Erlaubnisirrtum

參與論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德語Absorptionsprinzip

實質競合德語Tatmehrheit

數罪併罰 · 連續犯
加重原則德語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則德語Kumulationsprinzip

-法條競合-

特別法原則 · 輔助性原則 · 吸收犯
牽連犯

刑罰論
法定刑日語法定刑

死刑

無期徒刑 · 死刑緩期執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沒收 · 從刑
罰金 · 科料(小額刑罰)

褫奪公權 · 剝奪政治權利

處斷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數罪併罰
易科罰金 · 緩刑
假釋 · 減刑

保安處分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終身禁業
法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其他學說
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 · 精神障礙

犯罪客體

法益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 過失
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為作為 · 不作為
危害結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預備

二階層論

構成要件 編輯

成立教唆犯的必須要件有,教唆的對象必須是對被教唆的犯罪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客觀上有教唆他人的行為;主觀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教唆犯屬於共犯的一種,如果教唆者沒有和對方構成共同犯罪,則不成立教唆犯,而可能成立間接正犯[1]。此外,根據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教唆犯可能會是從犯[2]

教唆既遂和犯罪既遂的成立時間不同[3]

定罪處罰 編輯

中國大陸 編輯

情形 處罰 備註
一般教唆犯 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 應當從重處罰[4]
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 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教唆未遂
教唆不滿14周歲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 對教唆者應當按單獨犯論處[5] 間接正犯

參考 編輯

  1. ^ 曹希國. 间接正犯基本理论研究. 《山東大學》. 2006年 [2014-1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13). 
  2. ^ 何慶仁. 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两种涵义. 《法學研究》. 2004年, (05期) [2014-1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13). 
  3. ^ 曹堅. 从犯的犯罪既遂认定问题. 《四川警察學院學報》. 2009年, (03期) [2014-1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13). 
  4. ^ 肖呂寶. 关于“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的理解与适用. 《政法學刊》. 2007年, (05期) [2014-1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13). 
  5. ^ 盧勤忠; 華東政法學院. 论教唆罪的设立. 《現代法學》. 1996年, (第6期) [2014-1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13).